懷孕4周有先兆流產徵兆,需要請兩週假保胎,公司以醫院沒有開證明為由拒絕我請病假(越南醫院不開此類證明,但是病歷本有寫症狀),所以我不得不請了事假。
懷孕11周去越南醫院抽血檢查,越南醫生診斷有貧血所以申請回國調養。
懷孕20周,公司要求去異地(飛機+班車約7小時),因異地無人照顧所以申請調崗回戶籍所在地工作,調崗還在協調中,公司領導人打電話告知請假超過15天事假3天后算自離,並要求我給出延期請假的期限,以及調崗期限。要求要麼去異地工作,要麼我自己提出辭職。整天說我事假超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要我儘快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