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多音,多義。對於糾紛,是依法依規裁判,還是走和解、調解?
醫學家言:“有時去治癒,常常去幫助,總是去安慰”(美國醫生愛德華·特魯多),但是,在法學,在糾紛解決過程,在裁判者,如果是“有時裁判,常常撤訴,總是調解”,想著的是“和[ hé ]:1.和諧,和睦,比如,和衷共濟;或者2.結束戰爭或爭執,比如,講和”;收穫的,卻是“和[ huó ]:在粉狀物中加液體攪拌或揉弄使有黏性,比如,和麵”,專業術語“搗漿糊”(上海、嘉興話);甚至是“和[ hú ]:打麻將或鬥紙牌時某一家的牌合乎規定的要求,取得勝利”。
古老國家,倡導無訟。【原文】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翻譯】孔子說:“審理訴訟案件,我同別人一樣(沒有什麼高明之處)。重要的是必須使訴訟的案件根本不發生!”)
其實,官家,有官家的想法。
訴訟結果,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其實,並沒有增加社會財富。對於官家,無價值、無意義。那為什麼要追究法律責任,分清是非呢?因為這是統治階層的責任,國家權力產生的基礎。
從原始社會的同態復仇,到現代社會的刑事司法,人類社會經過多次試錯,付出沉重代價,最終演進為刑事審判,將復仇交給國家,具體而言就是司法機關。司法機關肩負著還社會公正的責任,令不法者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同時,終止復仇在代際傳播。由國家權力取代同態復仇,莎士比亞名著《羅密歐與朱麗葉》,這一悲劇就不會再發生。司法權力的正當性、合法性就是來源於此。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是以最經濟,成本低、效率高的方式解決糾紛,增進社會福利,達到帕累托最優。
1900年5月,慈禧太后向十一國宣戰。八個國家組成聯軍,發起侵華戰爭,清軍和義和團一觸即潰。
為了議和,慈禧太后以光緒皇帝的名義釋出上諭:“本年夏間,拳匪構亂,開釁友邦。朕奉慈駕西巡,京師雲擾。迭命慶親王奕劻、大學士李鴻章作為全權大臣,便宜行事,與各國使臣止兵議款。昨據奕劻等電呈各國和議十二條大綱,業已照允。仍電飭該全權大臣將詳細節目悉心酌核,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既有悔禍之機,宜頒自責之詔……今茲議約,不侵我主權,不割我土地。念友邦之見諒,疾愚暴之無知,事後追思,慚憤交集。”在慈禧太后的授意下,慶親王奕劻、李鴻章簽署了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和議成,慈禧、清廷賣國的嘴臉暴露無遺,統治權道義基礎則土崩瓦解。
猶如,躺在病床上的齊桓公,是不希望他的幾個兒子樹黨爭位。但是,沒有定紛止爭的規矩,在政治上模糊權力的邊界。在爭權奪利萌芽之初,糊里糊塗,追求和睦、和諧,結果就造成幾個兒子都有爭奪的實力、機會。加上野心這一火花,為了爭奪王位,齊桓公的兒子們一定會互相攻打對方。齊桓公死後,無人收屍。屍體在床上放了六十七天,屍蟲都從窗戶爬到室外。曾經的霸主落得如此下場,於國、於家、於個人都是失敗的,掩卷嘆息。
就我而言,“千人諾諾,不如一士諤諤”。在一審、二審終了,仍然堅持申請法院再審、申請檢察院監督,或者在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仍堅持無罪辯護,被民警質問:“楊律師,你執業幾年了?我看你年紀不小了,不像是新執業律師。”被誤解、被嘲諷,都無妨。在我的堅持下,司法機關最終做出符合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擁有這種價值感,於我是幸福的。過程中被司法機關經辦人質疑、誤解、嫌棄、憎惡,都無所謂。同時,這證明司法機關有公正司法的能力,有改正錯誤裁判的能力,有利於鞏固、夯實司法權力的道義基礎。
絮絮多言,知我心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