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
孝道一直都是我國優良傳統,不過回過頭看臥冰求鯉、埋兒奉母這一類的典故,會覺得有些顛覆三觀。
“孝”應該是雙向的,父母生你、養你,將你培養成材,而你也應該給父母養老送終,但是世界上並不缺生而不養、棄老案例。
陳彬(化名)的記憶中對母親這兩字的影響不深,5歲那一年母親王慧芳就跟父親離婚了,那時候他年齡還太小,根本就不懂什麼叫離婚,但是自那一天後,他就沒有見過母親,在他的記憶中,全都是父親辛勞的背影。
小時候因為沒有媽媽,陳彬經常被人欺負,孩子孤立他,甚至說他是“野孩子”,他媽媽跟別人跑了等等,陳彬的童年過得並不輕鬆,他也叛逆過,但瞭解父親歷經的種種,他決心長大。
父親是淨身出戶,當年為了供他上學,他四處借錢,每天都是早出晚歸,雖然那時候家庭條件不太好,父親都是儘量滿足他的需求,這麼多年來,父親一個人都當爹又當媽,辛辛苦苦將他拉扯長大。
陳彬也沒有辜負父親,很努力地讀書,學習成績一直都非常好,10年的時間一晃而過,這10年,陳彬的生活原本波瀾不驚,然而生母王慧芳的出現打破這份平和。
王慧芳之所以現身,倒也不是想念陳彬,而是她患上了白血病,需要人移植骨髓。
白血病人的骨髓配對一般都是從近親屬開始,近親屬也是最有可能配對成功的,王慧芳十幾個親戚都沒有配對成功,唯一配對成功就是兒子陳彬。
陳彬配對成功後a,王慧芳一家幾乎是傾巢而動,而王慧芳更是說:以後陳彬再有出息,考上清華大學,再怎麼做貢獻,他如果沒有給我捐骨髓,他也是失敗的,連自己的親生媽媽都不來救。
這句話滿是“道德綁架”,親生媽媽這四個字的分量也是狠狠地壓在陳彬心頭,要知道陳彬才16歲,屬於未成年,他的抗壓能力又能有多強呢?
王慧芳一輪勸說完,王慧芳的父母再次上陣,他們除了找陳彬,還找了很多“兒子救母”、“兒子救爸爸”故事以此來刺激陳彬,那麼陳彬有沒有義務給媽媽捐骨髓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是否由父親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撫養是指父母在物質、生活上給予子女照顧,最基本的就是生活費、學費、醫療費等。
王慧芳和陳某屬於協議離婚,從法律上無法強制要求王慧芳給付陳彬生活費,她十年對陳彬不管不顧,那麼陳彬有義務救治、贍養王慧芳嗎?
根據《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的父母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不管是父母贍養子女還是子女贍養父母都是一種基本義務,無論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如何。
陳彬是有救治、贍養義務的,但是陳彬那時候只有16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規定,18週歲是我國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對於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人,分情況來看待,這個年齡段的人如果能夠以勞動養活自己,並達到當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可以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至於陳彬屬於在校學生,無法以勞動養活自己,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所能夠做的事,必須符合這個年齡段的智力、精神狀況,並承擔所帶來的後果,如果超出了這一範疇,應當由法定的代理人實施。
陳彬的法定代理人自然就是他的爸爸,爸爸找到了弟弟出門調解,他自己也是被王慧芳一家鬧得是焦頭爛額,王慧芳的親屬不僅去找陳彬,還找到他的上級, 兩個人的精神狀態似乎都不是特別好。
等他們再一次找到陳彬時,陳彬表示願意捐,至於他到底是被壓得喘不過氣才選擇同意,還是對這個親生媽媽抱有最後一絲希望呢?若是陳彬打算以這種方式做個了斷,倒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至少王慧芳生了他,而他用選擇了捐骨髓,從此兩不相“欠”,這樣的選擇,也能讓陳彬心理好受一些。
每個人都不太瞭解陳彬的態度為什麼會轉變,但他只是說:你經歷了我的童年,你就知道了。
這一句話也道出了這10年沒媽孩子的辛酸啊,他似乎是真想要一個了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