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戰略提出並實施以來,國家進一步加大公共財政和資源投入力度。同時,各種政策檔案中也在強調發揮農民的主體性,在基層工作和調研的時候,也經常聽到各種需要農民參與的聲音,因為農民既是鄉村振興的受益者也是建設者,鄉村的產業發展、村莊整體環境提升、文化傳承和創新等都需要農民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但是在實踐中,“政府幹,百姓看”的窘境屢見不鮮,如何調動農民參與鄉村振興的積極性也成為困擾當前很多一線工作人員的問題之一。為什麼農民參與這麼難?筆者認為這主要是由於當下農民與村莊形成了多方面實質上的割裂,導致村民們與村集體的聯絡減弱甚至消失,影響到了參與的主動性。
離土進城後 農民逐漸脫離了農村
城鎮化率不斷提升導致農民生活空間與村莊割裂。改革開放之後,城鎮化率提升與經濟增長同時實現,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約為5.1億,僅佔36.11%。與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城鎮人口增加2.36億人,城鎮人口比重上升14.21個百分點,鄉村人口減少1.6億人,我國城鎮化率從改革開放初期的低於20%上升至2020年末期的63.89%。
另一個數據則顯示,2020年,我國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為45.4%,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顯著滯後於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意味著有相當一部分擁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在城市就業、城市居住,尤其是隨著公共服務的外移,如教育、醫療等,很多擁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實質性地脫離鄉村。這部分農民基本在城鎮有相對穩定的經濟來源,建立了新的生活圈,從而造成了鄉村的空心化,鄉村在冊人口和實際常住人口之間差距很大。
鄉村人口不在鄉村生活,面對一些特別需要他們參與的事務時,往往更多從個人利益方面來考慮,認為“有利入、無利出”,才能保證自己在收益分配中贏得主動地位,對於村莊公共利益,很多時候持有“不想參與”“與我無關”的態度。
同時,離土非農化就業,還導致農民收入來源發生了變化,使得農民生計和村莊發展之間的關係弱化。近年來城鎮化速度不斷加快,農民離土非農化就業的趨勢越來越突出。國家統計局的資料顯示,2020年,我國農民工的總量為2.86億,其中外出農民工約有1.7億,這些農民工中,只有0.4%從事第一產業,其中48.1%從事第二產業,51.5%從事第三產業,離土非農化的過程雖然一方面帶來了農民收入的增長,但是也造成了農民收入與村莊割裂,農民生計不再以村莊為基礎,村莊發展對於農民生計的貢獻在弱化,從而使得農民對於村莊發展的關注度大大減弱。
村莊空心化 留守人口參與程度不高
一部分人離土進城,那麼留下的人怎麼樣呢?調研顯示,留守村民的參與能力,和鄉村振興需要之間,還是存在差距的。在村莊中生活的農民,對參與鄉村建設仍有很好的積極性,但因人力資本不足,參與效率低下,參與效率低下與長期以來農村公共服務的短缺分不開,良好的教育、醫療、養老等服務資源都集中在城市。在農村,基礎教育資源的稀缺和教育質量總體水平不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農民的受教育程度相對較低。我們在很多村莊調研時發現,每當問及對於村莊產業或者村莊發展有什麼想法時,很多村民表示沒有想法,也不知道應該乾點什麼,也有村民表示政府讓做什麼就做什麼,或者是看村幹部或鄉鎮幹部怎麼想。
另外,留守在村莊中的村民,抗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對於那些發展收益不是很明確且有一定風險的產業,顧慮則更多。筆者在一個村莊開展鄉村振興實驗,依託村莊區位優勢,圍繞發展鄉村旅遊進行了一系列的村莊建設,本著產業增值利益留村的目標,希望村民能夠發展一些餐飲和其他服務性商業,但村民的響應並不積極,更多人擔心村莊客流不穩定導致投資餐飲失敗。
目前很多地方金融機構也在創新惠農金融產品,簡化貸款程式,給一些村莊做了整村授信,但是農戶到銀行辦理貸款發展產業的積極性仍然很低,申請貸款的數量極其有限,這說明留守村民在參與鄉村振興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顧慮。同時,技術服務的缺失進一步削弱了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和自信心。過去農民們透過簡單的體力勞動就可以獲得收益,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農民因技術達不到產業發展的要求,而被新興產業排除在外,在一些鄉村發展的集體產業中,大量聘用外來技術人員,只僱傭少數當地農民,從事最簡單的搬運、裝箱等基礎勞動,這些也都影響了農戶參與鄉村振興的積極性。
身份權利缺失 新村民難參與村莊發展
隨著鄉村振興的推進,一些地方開始嘗試招募“新村民”,這些新村民透過各種方式入住村莊,成為村裡的新人,他們對參與鄉村建設行動有很好的積極性,但身份資格受限,常常只能講貢獻,難以得回報。
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農村完成了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其標誌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實際涵蓋獲得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宅基地使用的權利、請求分配集體權益的權利、集體財產管理與監督的權利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以上權利對村民生產生活來說十分重要,但是有些村民特別是有能力的“新村民”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後,成為了農村內部的“外地人”。
他們中很多長期生活在本村,透過勞動或者資金的投入為村集體發展做出一定的貢獻,在很多地區正是新村民的加入才讓原有村集體經濟開始煥發活力,但是由於戶口不在本村集體,在集體經濟成員身份認定時,因為不符合最基本的認定標準,因此未將該群體納入認定範圍內,由於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也就難以全身心參與到村莊發展中。
鄉村振興需要農民參與,需要發揮農民的積極性,各地也在探索一系列的政策實踐,如積分制、紅黑榜等,來鼓勵農民參與,也初見成效,但是如果不能改變當前農民參與村莊發展的深層次的結構性問題,也就難以真正發揮村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作者:唐麗霞 中國農業大學國家鄉村振興研究院副秘書長/人文與發展學院教授
撰文 唐麗霞 丁悅
編輯 唐崢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