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了《網際網路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網際網路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網際網路平臺擬劃分為網路銷售類平臺、生活服務類平臺、社交娛樂類平臺、資訊資訊類平臺、金融服務類平臺、計算應用類平臺等6大類,並按照使用者規模等劃分為超級平臺、大型平臺和中小平臺三級。
超級平臺指同時具備超大使用者規模、超廣業務種類、超高經濟體量和超強限制能力的平臺。超大使用者規模,即平臺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使用者不低於5億;超廣業務種類,即平臺核心業務至少涉及兩類平臺業務,該業務涉及網路銷售、生活服務、社交娛樂、資訊資訊、金融服務、計算應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經濟體量,即平臺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於10000億人民幣;超強限制能力,即平臺具有超強的限制商戶接觸消費者(使用者)的能力。大型平臺上年度在中國的年活躍使用者不低於5000萬;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於1000億人民幣。按照這個標準,微信、淘寶、抖音、支付寶等APP將按照超級平臺管理。
劃定分級是為了精準施策,以更有針對性的規範監管保障使用者權益不受侵犯,促進平臺更好發展。一方面,超級平臺要承擔超級責任,接受“超級監管”。另一方面,我國的超級平臺往往就是全球該領域的領軍企業。這些平臺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在規範管理中實現健康長遠發展,成為中國在數字經濟時代建立全球優勢的排頭兵。
根據《網際網路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超大型平臺經營者具有規模、資料、技術等優勢,應當發揮公平競爭示範引領作用。超大型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和非歧視原則。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時,平等對待平臺自身(或關聯企業)和平臺內經營者,不實施自我優待。
同時,超大型平臺還是海量資料的誕生地,其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資料安全審查與內控機制,對涉及使用者個人資訊的處理、資料跨境流動,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資料開發行為,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確保資料安全。
【反壟斷】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反壟斷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在實施經營者集中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申報義務,在獲得有關部門批准之前,不得實施集中。
【反不正當競爭】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透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不得透過虛假交易、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幫助平臺內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行為,或者為虛假交易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資料獲取】未經使用者同意,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不得將經由平臺服務所獲取的個人資料與來自自身其他服務或第三方服務的個人資料合併使用。
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不得以合併個人資料為目的誘導、強迫使用者登入並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務。
【演算法規制】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利用其掌握的大資料進行產品推薦、訂單分配、內容推送、價格形成、業績考核、獎懲安排等運用時,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基本的科學倫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權利以及企業合法權益。對於關涉社會公共利益的演算法運用,應當遵守國家關於演算法監管的有關規定,並接受社會監督。
【價格行為規範】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價格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平臺規則和資料、演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價格歧視、哄抬價格、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在組織平臺內經營者進行集中促銷等活動時,應當對價格領域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的合規風險提示,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經濟日報記者 佘穎)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宋彥霖 題圖來源:邵競 製圖 圖片來源:IC photo 圖片編輯:邵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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