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10月25日,海關總署釋出2021年第84號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海關不再對輸歐盟成員國、英國、加拿大、土耳其、烏克蘭和列支敦斯登等國家貨物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讓我們跟著小編來了解普惠制和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以及不再簽發相關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後,企業可以採取的相關操作。
一、何為普惠制
普遍優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簡稱普惠制(GSP),是發達國家(給惠國)對發展中國家及地區(受惠國)出口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制度。自1978年普惠制實施以來,先後有40個國家給予我國普惠制關稅優惠,其中大多是我國的重要貿易伙伴,如歐盟成員國及英國、俄羅斯、加拿大、日本等。我國也積極利用普惠制擴大向發達國家的出口,在外貿增長和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給予過我國普惠制關稅優惠的40個國家分別為:歐盟27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蘭、奧地利、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馬耳他、斯洛維尼亞、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塞普勒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英國、歐亞經濟聯盟3國(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土耳其、烏克蘭、加拿大、瑞士、列支敦斯登、日本、挪威、紐西蘭、澳大利亞。
二、何為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是根據普惠制給惠國的原產地規則和有關要求,由享惠國的授權機構簽發的一種優惠原產地證書,是出口產品享受普惠制給惠國關稅優惠的官方證明檔案。證書格式遵循《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申報與證明聯合)格式A》(Form A),由享惠國按照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所規定的統一樣式自行印製,並按照給惠國的有關規定填寫和簽發。在我國,海關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的唯一簽證機構。
毋庸置疑,享受關稅優惠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最重要、最關鍵的用途。對於我國而言,受國際貿易外方客戶的“需求”,我國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還曾用於其他用途,包括用作原產地證明檔案、用於結匯和流動證明、貿易慣例和貿易單據等。
三、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籤證措施的調整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世界銀行標準我國不再屬於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經濟體。為此,歐盟等多個普惠制給惠國在近幾年陸續宣佈取消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
在給惠國通報取消給予普惠制待遇後,我國出口商品已經不能憑藉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享受關稅優惠,海關的相關簽證措施也將隨之發生調整。此前,在日本大使館、歐亞經濟委員會通報取消給予中國普惠制待遇後,海關已分別自2019年4月1日和2021年10月12日不再對日本和對歐亞經濟聯盟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解讀重點:
(一)本次不再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的國家範圍除了歐盟成員國以外,還包括加拿大、土耳其、烏克蘭、列支敦斯登,也包括已經脫離歐盟的英國。
(二)對上述國家不再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將從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截至目前,仍然保留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國家僅剩挪威、紐西蘭、澳大利亞3國,對出口至這3個國家的貨物,企業仍可以申領普惠制證書。
四、對相關企業的建議
(一)與國外客戶做好溝通解釋。建議出口企業儘快將海關公告要求告知國外客戶,做好溝通和解釋,避免出現因缺少普惠制原產地證書而影響貿易的情況。
(二)可申領非優惠原產地證書或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12月1日之後,企業需要對出口至上述32國的貨物申領原產地證明檔案的,可申領非優惠原產地證書(又稱一般原產地證書,英文簡稱CO,),證書樣本見附件1,證書填制說明見附件2。非優惠原產地證書是根據本國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檔案,目前已實現自助列印,相較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申領更便捷高效,企業足不出戶即可完成全套申領流程。
附件:
1:非優惠原產地證書樣本
2:非優惠原產地證書填制說明
非優惠原產地證書填制說明
第1欄:出口商
此欄應填寫已辦理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備案的中國境內 出口商名稱、地址及國家。
經其他國家或地區轉口需填寫中間商名稱的,可在出口商後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後再填寫中間商名稱、地址和國家(地區)。
第2欄:收貨人
此欄應填寫最終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家(地區),一般應填寫外貿合同上的買方、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或特別宣告的收貨人。
特殊情況下,此欄也可填寫“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得留空。經其他國家或地區轉口需填寫中間商名稱的,可在收貨人後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後再填寫中間商名稱、地址和國家(地區)。
第3欄:運輸方式和路線
此欄應填寫貨物從中國境內最後離境口岸到目的港的詳細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等)。貨物最終目的地應為第4欄目的地國家(地區)港口或城市。
如經轉運,應註明轉運地。例如:FROM NANSHA TO ROTTERDAM BY SEA VIA HONGKONG。
第4欄:目的地國家(地區)
此欄應填寫貨物最終運抵的國家(地區),不得填寫中間商的國家(地區)。填寫的目的地國家(地區)應與收貨人所在國家(地區)一致。
第5欄:供簽證機構使用
此欄留空。
第6欄:嘜頭及包裝號
此欄填寫的嘜頭及包裝號應與發票、貨物外包裝上的一致。嘜頭不得出現中國境外的國家或地區製造的字樣。
如貨物無嘜頭及包裝號,應填寫“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嘜頭的,可在此欄填寫“SEE ATTACHMENT”,並在證書背頁貼嘜(蓋騎縫章)或A4白紙列印嘜頭(蓋騎縫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嘜頭。
第7欄:包裝數量及種類;貨物描述
貨物描述必須詳細。如果信用證、合同中品名籠統或拼寫錯誤,應在括號內加註具體描述或正確品名。包裝數量必須用英文或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標明貨物具體包裝種類(如“CASE”、“CARTON”)。
貨物無包裝的,應填明貨物出運時的狀態,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國外信用證要求填具的合同、信用證號碼等資訊可填寫在商品描述特殊條款欄。
第8欄:HS編碼
此欄填寫第7欄每項貨物名稱對應的4位HS編碼。
第9欄:數量
此欄應填寫商品的正常計量單位,如“PCS”、“PAIRS”、“SETS”等。貨物以重量計的則填毛重或淨重,需加註“G.W.” (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
第10欄:發票號碼及日期
此欄填寫發票號碼、日期。所填寫的發票號碼、日期應與清關發票一致。發票日期不能遲於出運日期和第11、12欄證書申請和簽發日期。
第11欄:出口商宣告
此欄填寫申報地點、日期,申報地點應與簽證地點一致,申請人授權專人在此欄簽字,並加蓋企業中英文印章。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請日期。
第12欄:簽證機構證明
此欄填寫簽證機構地點、日期。簽證人員在此欄簽名,並在對外簽發的證書正本加蓋原產地ORIGIN印章。
其他要求:
1. 貨物不含非原產成分時,其產品非原產成分應為0;貨物含非原產成分時,其產品非原產成分應大於0。
2. 應如實填寫每項產品生產企業組織機構程式碼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7位、生產企業名稱、聯絡人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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