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不過是一種普通的玩意,一點也不稀奇!
男人不過是一件消譴的東西,有什麼了不起?
很多情場失意的女孩都喜歡用這首歌來聊以自慰,現實中確實有很多渣男,他們把愛情當遊戲,換女友如同買件衣服那樣簡單,甚至結婚都忘不了前任。
我是京子光,講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但越是這種男子,越是讓一些女孩忘不掉,甚至落入愛情陷阱無法自拔,即便因此惹上一堆的麻煩,忘愛負義的男人總能想盡辦法逃脫責任,甚至從道德上無法譴責,法律上無法制裁。
婚禮前4天男友悔婚
楚倩是個純真的上海女孩,不僅學歷高而且舉止優雅,是很多男生夢寐以求的追求物件。可是和很多上海女孩一樣,楚倩的眼光非常高,導致年近30歲都沒有合適的物件。
眼看就快成“聖誕樹”了,楚倩雖然不急,但父母卻是操心不已,最終在朋友的介紹下,楚倩極不情願地和楊剛見了面。真是有緣千里來相會,無緣對面不識君。在經過自我介紹後,楚倩被眼前這個長相英俊,成熟穩重的男子迷住了。
進一步瞭解後楚倩得知,楊剛在一家公司上班,家庭條件也還算過得去,最重要的是楊剛不僅長得帥,而且能說會道,和楚倩相處的時候,處處顯示著學識淵博,這種狀況讓楚倩更是心動不已,認為他就是自己今生該等的人。
都說女追男,隔層紗。楚倩落花有意,條件也不錯,楊剛自然不會流水無情。而且在親朋好友的眼裡,兩人也是郎才女貌甚是般配。所謂情投意合,他們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並花前月下,海誓山盟,該做的也都做了。
時間很快過去了一年,楚倩覺得自己老大不小,加上父母也希望兩人早點好有個歸宿,於是向楊剛提出登記結婚的想法。沒想到楊剛也正有此意,雙方議定之後,定下了婚期。
上海女孩的婚姻都是十分獨立的,自然沒有彩禮等各種亂七八糟的陋俗,但必要的婚宴、婚紗照、採購婚禮用品還是必須的,但基本上都是AA制,至於婚房,肯定是男方要出的,這個是必須的。為了結婚,楚倩十分上心,甚至連婚房窗簾的顏色都是她親自操刀的。
但世事如棋局局新,眼看還有四天就要舉行婚禮了,楊剛卻突然反水了。那天晚上,楊剛的態度非常沮喪,楚倩一開始還以為他為了婚禮的事宜勞累過度了,還十分關切地讓他多休息一下。
心神不寧的楊剛最終還是向楚倩提出了分手的要求,這突如其來的變故讓楚倩猝不及防,差點當場暈倒在新房內。可此時的楊剛絲毫沒有顧及楚倩的感受,一股腦的將分手的原因和盤托出,並告訴楚倩自己始終忘不了前女友,還想去挽回一下。
“分手費”欠條引發爭議
這算是什麼說法啊?你楊剛和楚倩相識也不是一天兩天了,合著這接近三年的時間裡都是和楚倩逢場作戲,把楚倩當作備胎了。在短暫的悲傷之後,上海姑娘那種河東獅吼的勁頭奔湧而出,楚倩當場把楊剛罵了個狗血噴頭。
罵歸罵,楊剛既然把話都說出口了,再想挽留也是徒勞,雙方就此發生矛盾。在楚倩罵得筋疲力盡之後,楊剛一句話沒說的拂袖而去,只剩下楚倩一個人在婚房中徹底地凌亂。
結不成婚,兩家大人對此也是矛盾重重,畢竟這件事是因楊剛悔婚而起,而且楚倩家為了這場婚事也是花費較大。為了化解矛盾和致歉,第二天晚上,楊剛在叔叔和嬸嬸陪同下,登門到楚倩家裡商量解決事宜。
當然此時已經由愛生恨,真是仇人相見分外眼紅,由於內心有愧,楊剛只有任由楚家指責和詰難,始終一言不發。都說伸手難打沉默人,最終楚倩認為強扭的瓜不甜,同意和楊剛解除婚約,雙方家長就婚禮花費事宜達成一致。
因為楊剛也為婚禮花費甚巨,但楚家的各項已經支出的各項費用不能白花啊,楊剛當時又拿不出錢來補償,於是自願向楚倩出具了一張欠條,載明“今欠楚倩分手費(青春損失、精神損失、婚禮採辦費等)共計50萬元整,大寫伍拾萬元整,於某年某月某日內付清”,楊剛的親屬作為見證人在欠條上還簽了字。
三年的愛情就這樣結束了,楚倩很長一段時間都沉浸在感情受挫的傷痛之中。但愛情沒了,日子還得過下去。在楊剛約定的還款期限到了之後,楚倩開始向楊剛討要欠款,不過這時候問題也來了,導致雙方的矛盾越來越深,最終鬧上了法庭。
面對50萬元的債務,以往溫文爾雅的楊剛彷彿換了個人似的,並就欠條的內容和形成方式和楚倩發生了爭議。楊剛認為,自己當時是在不知道怎樣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打下的欠條,並不符合民事行為的平等自願原則,而且分手費是否債權債務還值得商榷。
楊剛的辯解讓楚倩更加怒不可遏,大罵楊剛是個偽君子,並慶幸自己沒有和他結為夫妻。在楚倩認為,當時楊剛是在其親屬的見證下打下的欠條,並非自己逼迫威脅,事實上自己也確實因楊剛悔婚造成的損失,楊剛應當依照欠條約定償還債務。
造成實際損失應賠償
那麼,男女婚姻不成,以“分手費”的名義對對方補償並打下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出具欠條的一方是否應當償還這樣的債務呢?這個還得尋找法律依據才能釐清法律關係。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認定存在民間借貸事實,需要同時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既有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欠條、借據等,亦應有實際交付。
如果雙方並無實際上的借貸往來,而一方僅僅透過欠條、借條來固定借款事實,那麼該借款合同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進行效力認定。也就是說,如果出具欠條的人同意給付,雙方債務自然成立。但如果提出異議,則可能無法獲得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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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來看,欠條上載明雙方債務的發生是“分手費”,但分手費並不能作為債務處理,而是情侶雙方分手時的一種補償行為,僅僅以一張“分手費”欠條主張債務,法院一般不會支援。但如果“分手費”還涉及禮金彩禮或者共同財產以及其他權利等,法院會考慮以實際情況進行裁決。
從事實上來看,楊剛出具欠條又是自願行為,因為楊剛出具欠條當天,其多位親屬在場,也沒有證據證明楊剛的意志自由受到楚倩及其家人的限制和脅迫,因此欠條的出具並不違反法律,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合法有效,但並不具備強制力。
也就是說,楊剛一旦反悔不給,法律上也不能強制其履行。從這樣的情況來看,是不是楊剛給楚倩出具的這張欠條實質上形同廢紙呢?這個當然不是,楚倩是否能夠主張債務,還得從事實上來分析。
根據雙方舉證,能夠證明雙方具有結婚意向並按照當地風俗進行了婚禮前的準備,楊剛在準備基本就緒時,突然提出取消婚禮,必定會給楚倩帶來財產上的損失,如婚宴的準備、婚紗照的拍攝、邀請朋友幫忙贈送的禮物、禮金等是無法回收的。
另外,楊剛在婚禮前夕悔婚的行為勢必給楚倩帶來心理上的傷害,以及在人際交往間帶來一定的障礙,甚至會影響到楚倩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的生活狀態,這些都是無法彌補的損失。最終法院根據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楊剛賠償楚倩損失80000元。(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