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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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後也有建設專案等著入駐,可卻偏偏見不到任何一份加蓋地方政府公章的公告、通知,全是村委會、村集體或者某某公司衝在一線和老百姓對話。近期,越來越多的諮詢反映出了這樣的變化趨勢,這不得不令長期關注這一領域的在明律師深感擔憂。那麼,種種“變形”的徵地拆遷背後究竟是怎麼一回事?被拆遷村民又該如何應對這般“亂花漸欲迷人眼”的徵拆新局面呢?本文,在明律師就繼續為大家深入解讀這種現象的應對之策……
【“以租代徵”揮之不去,警惕所謂的“土地流轉”】
在明律師曾多次強調,“以租代徵”行為完全不具有合法性。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受法律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權利證書保護的,不是村委會、村集體開個會、舉個手、談個話說租賃就租賃,說流轉就流轉的。
麻煩在於,一些農村地區長期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不規範、不完善的問題。有的村民實際耕種土地多年,手上卻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還有的雖然有合同,但合同上卻沒有村集體的蓋章,存在各種形式上的瑕疵。有合同而未登記頒證的情況現實中也有存在。
顯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與現實狀況之間是存在較大落差的,這就為農民在土地將要面臨變動時的土地權益埋下了隱患。
在明律師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一家多年前即承包了村集體所有的荒山用於種植玉米等農作物,並簽訂了荒山承包合同。然而就是因為合同存在著前述種種不規範之處,被村委會抓住大做文章,愣是將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訴至法院,將為當事人頒發的荒山承包經營權證予以了撤銷。
不顧涉案村民實際佔有、使用土地的客觀事實,而單單去找簽約、頒證程式上的毛病意圖毀約、撤證,其目的顯然不夠單純,直指涉案土地被某企業佔用後的補償利益多寡。
能少給點兒就少給點兒,或許是村委會的真實想法。你種這老玉米本身就不怎麼合法,補你仨瓜倆棗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也就算夠意思了,你還想要啥腳踏車呢?
在明律師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先變相強制剝奪農民合法佔有、使用土地的權利,再以村集體的名義將地流轉給企業等其他民事主體的操作本身就不合法。若存在改變土地用途的情形,更可能涉嫌嚴重的土地違法。
村民遇到這種情況,一定不可盲目聽信村委會甚至是鄉鎮街道的口頭承諾或者其他說辭,而是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儘早收集證據積極應訴,透過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等程式全面掌握土地流轉背後是否存在建設專案,是否有徵地行為,是否存在土地違法的事實,從而爭取真正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利益。
如若背後沒專案,那麼村裡就無權折騰我們,我們合法承包的土地就依舊歸我們繼續耕作。
【以舊村改造名義實施徵收?得按徵收算!】
以村委會為主體,透過舊村改造、城中村拆遷、農村棚戶區改造等名義拆除農民的住宅房屋,而後又實施土地徵收的行為,看似在順序上與新修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類似,但事實上存在本質的不同。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全新的徵地程式雖然形成了“先簽約,後報批,再強制拆除房屋”的全新操作順序,但其全流程仍然牢牢被縣級政府所控制,歸縣級政府負責。政府做事情,就必須嚴格依法而為,在實體和程式上都不能搞變通、打折扣,否則就會面臨違法後的責任追究。
但在當前實務中,村委會、某某公司等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大搞“協議拆遷”,這就讓整個程式處於“失管”狀態。怎麼公告、怎麼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怎麼協商談判甚至什麼情況下強制拆除房屋,全憑村委會或者某公司說了算。如此一來,處於弱勢、被動地位的老百姓可就要遭殃了。
無疑,對於被拆遷村民而言,透過法律途徑讓躲在背後的真正拆遷受益者露面,擔起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是尤為重要的。
一味和村委會、某公司講道理、打官司,往往很難奏效。須知,對付民事主體作出的行為,村民一般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的最大特點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我們主張它村裡面制定的方案、透過的決議、逼著我們簽字的協議不公平不合理,這需要我們來舉證證明其過錯,這就太難為村民一方了。
此時,被拆遷村民可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主張村委會、某公司系受地方政府的委託實施了相關行為,那麼這些行為的後果就應當由地方政府來承擔,一旦打官司被告也應當是地方政府。
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3184號《行政裁定書》中提及的裁判觀點對農民朋友頗有啟示意義:
人民法院認定是否存在行政委託關係,一要看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二要看受益主體是否惠及社會公眾,具有公共利益性質,兩者同時具備即屬於行政委託。而不是說只有行政機關以書面或口頭明確表示委託的,才存在行政委託關係。
本案中,xx村的舊村改造專案是在xx區政府主導下,為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的城中村拆遷改造工程專案,內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
xx村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雖然確實可以改善被拆遷村民的居住條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拆遷範圍及周邊普通民眾的生活環境,且舊村改造拆遷後騰出來的集體空地,很快被依法徵收,受益的直接主體為區政府。
同時,xx區政府在進行集體土地徵收之前,以舊村改造為名實施預徵收,規避集體土地徵收程式,違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時強制拆除房屋行為超越職權、違反行政強制法有關程式規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裁判觀點針對的案件是發生於2020年之前的適用修訂前《土地管理法》的農村徵地拆遷糾紛。在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的今天,法院還能否這樣裁判,一要看其對新徵地程式的理解和認知,二要看具體個案中的案件事實。
如前所述,這種“村委會/某公司 系受地方政府委託實施強制拆除、強佔土地行為”的主張,一定要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去提出,農民切不可自行亂提。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間內的農村徵地拆遷勢必會產生相當程度的變動和“搖擺不定”,尤其是在拆遷方的具體操作方式上會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被徵地農民具備較好的權利意識和知識基礎,既熟悉法律法規的規定又不拘泥於這些規定,透過現象看本質,準確把握所涉拆遷專案背後的性質,這樣才能爭取到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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