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侃,侃大山,侃他個三百六十五天……”如此版本的《編花籃》令郭復善憤怒了!只要歌曲尊重創作者,保持曲譜與格調完整,不傳播低階趣味,無論怎麼用都不在乎。可是歌詞被任意篡改,著作權得不到公平對待,年逾古稀的老人每每聽到《編花籃》都心痛不已。
靈光一閃著經典
1930年,郭復善出生於河南洛陽孟津一貧苦農家,後來參加八路軍當了一名文藝兵。也許自帶音樂細胞,郭復善面對一堆陌生樂器,一件件、一點點從零學起,倒也進步神速小有所成。
新中國成立後,郭復善轉業到地方,先到河南省歌舞劇團擔任樂隊指揮,後又到河南文聯擔任曲藝編輯,一直未離開自己喜愛的文藝工作。
1958年底的一天,還在劇院擔任樂隊指揮的郭復善,突然在報紙上看到一首歌謠《編花籃》。歌詞簡單樸實,生動再現了一位採棉區少女親手種棉花、編花籃、棉花熟了摘棉花送到北京的喜悅之情。
郭復善第一次讀到如此純樸明朗的歌詞,腦海中頓時浮現出人民群眾採摘勞動果實的熱鬧場景,也瞬間迸發出為歌謠曲譜的衝動。
於是郭復善利用週末時間,僅用兩個小時,就一氣呵成為《編花籃》譜完曲子。當天下午,郭復善對曲子稍加潤色修改後,感覺還算滿意,遂轉天就將自己的創作連同歌詞,一起寄給了頗為知名的音樂刊物《歌曲》。
當時郭復善並不認識《編花籃》的詞作者鍾庭潤。那時候鍾庭潤還在河南登封一個農村小學當老師,素來喜歡創作一些詩歌、散文之類文藝作品,於是趁著白天抓緊備課教書,晚上就能伏案創作了。
那時正是人民公社時期,鍾庭潤身處農村廣闊天地,無需特意外出採風,就能隨時隨地捕捉創作靈感。於是他一邊觀察群眾熱火朝天收穫勞動果實場景,一邊創作出了歌謠《編花籃》,一位勤勞歡快的農村少女的音樂形象躍然而出。
1959年3月,郭復善收到4元稿酬。原來歌曲《編花籃》已中稿,被刊發在《歌曲》雜誌第3期。當時雜誌社發表《編花籃》時,已明確標註詞作者鍾庭潤,曲作者署名則用了郭復善的筆名“筱軒”,不過歌曲題目下方還出現了“河南民歌”字樣。
據郭復善日後回憶,因為他當時為《編花籃》曲譜時,借用了洛陽曲劇的一些音樂元素,遂在投稿時特意加上了“河南民歌”四個字,後來雜誌編輯也未刪除這四個字。但這並不代表《編花籃》屬於群眾集體創作的民歌,而郭復善也未料到日後會因這四個字引發版權糾紛。
郭復善收到稿費欣喜若狂,他並不看重稿費多寡,只是將《編花籃》當作自己精心培養的孩子,看到它能獲得公眾認可就甚感欣慰。他也從未料到《編花籃》會紅透大江南北,甚至還走出國門踏進維也納金色大廳,成為享譽海內外久唱不衰的經典歌曲。
1960年,中央人民廣播電臺邀請戰士文工團著名歌唱家王曼雲首唱《編花籃》。王曼雲憑藉深厚歌唱功底,精準把握住了作者透過歌曲讚揚勞動者,感謝偉人的內涵,完美演繹出了《編花籃》精髓所在。
所以郭復善日後無論聽到多少版本的《編花籃》,王曼雲版都成其心中無法超越的經典。而隨著《編花籃》傳遍神州大地,詞作者鍾庭潤的名氣也越來越大,後被直接選調到河南文聯工作。
與此同時,曾短暫調到河南檢察院,後又轉回河南文聯的郭復善,就與鍾庭潤成為同事。郭、鍾兩家同住在位於鄭州工人新村的文聯老院,兩人天天見面,且又因《編花籃》結緣,遂成為相交甚深的至交好友。鍾庭潤始終儲存著郭復善贈送的作品集《編花籃——郭復善作品選》。
誰能還他著作權?
時間到了1988年初春,有一天正在鄭州二七廣場晨練的郭復善,突然聽到遠處一家音像店傳出優美悅耳的女高音,“編,編,編花籃,編個花籃上南山”。
如此熟悉的旋律,這不正是自己曲譜的《編花籃》嗎?郭復善抑制不住內心激動之情,迫不及待循聲跑進那家音像店。原來音像店正在播放的磁帶,是中國唱片總公司北京分公司於1986年出版的《中國民歌四十首聯唱》。其中《編花籃》被標註為河南民歌,並未有詞曲作者署名。
郭復善心中不覺咯噔一下愣住了。隨後心細如絲的郭復善又走訪了鄭州多家音像店,發現所有錄入《編花籃》的磁帶,都將《編花籃》列為河南民歌,沒有任何有關詞曲作者的資訊。而且《編花籃》歌詞也做了一些改動,將農村少女辛勤“摘棉花”改成了“摘牡丹”。
隨即郭復善將改動過的《編花籃》歌詞,拿給原作者鍾庭潤看。鍾庭潤看了也是一頭霧水,明明自己原創詩歌咋就成了民歌?而且自己抒發的對勞動人民,對偉大領袖讚美之情,咋就成為年輕姑娘摘牡丹?
而同為文藝工作者的郭復善妻子史子珍,平時帶著人們排練《編花籃》,依舊是原版“摘棉花”而非“摘牡丹”。由此郭復善心中越想越不是滋味,想不通自己創作的歌曲為何弄明奇妙成為河南民歌?難道是因自己投稿時那四個字標註嗎?
1988年5月,郭復善按不住憤懣之情致信中國唱片總公司北京分公司,特別強調《編花籃》是自己原創作品,強烈要求恢復詞曲原貌。但該公司回函聲稱:“《編花籃》是根據以前保留的錄音小樣整理,完全不知道還有特定的詞曲作者,以後再版時恢復。”並隨信寄來30元稿費。
郭復善心中就像自己的孩子突然被人抱走一般,別提多難受了,就連老伴史子珍在旁邊看著都著急。隨後郭復善又再次致函中國唱片總公司北京分公司,再次強力要求恢復歌曲原貌,但未收到任何回覆。由於當時我國還正式出臺《著作權法》,郭復善拿唱片公司也無可奈何,也只得將此事擱置一邊不了了之。
時間到了1991年6月,我國開始正式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給郭復善維權帶來了希望。尤其是1992年7月18日,郭復善在報紙上看到一篇題為《詞曲作家著作權必須得到尊重》的文章。
文中提到了諸如馬可的女兒等許多作者子女簽字,為已逝去的父母討回著作權的事情。直到此時,郭復善才知作品保護期不僅貫穿作者終身,甚至要到作者逝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才會終止。現有許多著作權爭端案例,都是原作者年齡大了或是死亡後,由子女費盡心力為父母討回公道。
由此郭復善不願給兒女們留下隱患,就想在有生之年靠自己的力量解決《編花籃》版權問題,遂又多次與中國唱片總公司以及北京分公司,再次重申糾正《編花籃》署名錯誤,恢復歌曲原貌的要求,但都未能如願。
其實全國曾經收錄歌曲《編花籃》的唱片公司,並非北京分公司一家。郭復善分身乏術,不可能一家家親自聯絡,遂想將這些唱片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但其已年老體弱,如果一個人往返鄭州與北京打官司,郭家子女又怎能放心。郭復善不知道該向誰討還著作權,一時間陷入了進退兩難境地。
奔波20載,《編花籃》50年“沉冤”終昭雪
郭復善認為廣義民歌是具有民族風格的歌曲,而狹義的民歌就是某民族公眾口頭創作,並在流傳過程中加以豐富調整的集體創作結晶。總之民歌應該沒有固定的詞曲作者。
由此郭復善對討回《編花籃》版權一事,並未死心,遂又採取曲線救國策略,一再透過報紙、電視臺宣告歌曲《編花籃》的來龍去脈。
2003年,郭復善加入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並與協會簽訂了授權處理違約、侵權情況的協議。2004年,央視12套《魅力12》欄目組推出一期專題片,專門介紹《編花籃》身世之謎。
但這些依舊未能阻止多家唱片公司收錄《編花籃》以河南民歌冠之。我們以中國唱片總公司為例,2004年該公司出版一張名為“20世紀中華歌壇名人百集珍藏版”的唱片,其中收錄幾十首民歌,首推代表性歌曲就是《編花籃》。但翻遍歌詞插頁,也未找到鍾庭潤與郭復善名字。2005年,該公司又出版了一張“民歌小調”唱片,依舊沒有詞曲作者署名資訊。
這些對於郭復善還只是著作權署名問題,還有更令老人無法接受的,就是某些磁帶和唱片將《編花籃》歌詞改得惡俗不堪,就像本文開篇“侃大山”版本。
郭復善震怒了,接連給中國音樂家協會寫信,希望能對這種惡意改編行為提起重視,同時也希望能恢復《編花籃》名譽的要求。但遺憾的是郭復善未能得到中國音樂協會回應。
此時,郭復善已經步入老年,鍾庭潤因突發腦血栓也已臥病在床。郭復善看看自己與老友身體狀況,再看看奔波多年討要著作權未果的窘況,不免有些心灰意冷。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為此,也道出了自己的難處。他們對於會員著作權遭侵權情況,無法直接干涉,只能為會員提供法律支援。他們就《編花籃》遭侵權一事,已與各唱片公司交涉多次,最後能得到什麼結果,也只能說已盡力而為了。
2006年3月,郭復善根據授權協議,給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寄去自己為《編花籃》曲譜的樣稿,以及組織證明“筱軒”確係自己筆名等相關資料,委託協會追究中國唱片總公司侵權責任。
很可惜這次維權又以失敗告終。2008年初,郭復善一怒之下拿著自己創作《編花籃》的手稿等相關資料,直接向河南省版權局提起《編花籃》著作權登記申請。
從1988年到2008年,郭復善為討回《編花籃》版權,已經整整奔波了20年。終於守得雲開見月明,河南省版權局經多方鑑定確認,曾長期被當作集體創作民歌的《編花籃》,確屬郭復善、鍾庭潤兩位老人個人原創音樂作品。
當河南省版權局將音樂作品《編花籃》著作權登記證書,交到郭復善手中時,已經78歲的老人百感交集。從此無論誰再使用《編花籃》,就得署上他與鍾庭潤的名字,不然就是侵權。
郭復善將版權證書拿給老友鍾庭潤看,並告訴他“從今起,《編花籃》版權至少50年是屬於我們的。”兩位古稀老人哽咽難言,看著這張遲到的版權證書倍感欣慰。《編花籃》問世50年,“沉冤”終得昭雪。
結語
《編花籃》版權糾紛終於塵埃落定,但郭復善老人多年鍥而不捨追求著作權,並非為了金錢名利。
其實郭復善為人謙和,並不擅長宣傳自己。他在譜出《編花籃》後的幾十年時間裡,又先後譜寫了《青春圓舞曲》、《豐收樂》等數十首曲譜,可其大多都署筆名“筱軒”。
以致許多文藝界人士,甚至郭復善身邊同事都不知道“筱軒”到底是誰。這已足見郭復善老人行事之低調,而郭復善追討《編花籃》著作權,只不過是不忍自己心血遭遺忘罷了。
說起類似民歌類歌曲如何界定版權,也確實需要仔細甄別。《編花籃》發生版權糾紛並非個案,譬如《烏蘇裡船歌》就曾被訴侵犯了《想情郎》等赫哲民歌著作權。那麼誰該享有民歌著作權呢?
其實上世紀九十年代末,中國音樂家協會就對此類歌曲專門做出過解釋,像帶有地方民間音樂色彩的歌曲,只要有明確的詞曲作者,都不應被當作通常意義上的集體創作的民間歌曲,而應歸為個人原創音樂作品。
由此像《編花籃》之類純屬原創的歌曲,明確版權屬於郭復善、鍾庭潤兩位老人毋庸置疑。而像《烏蘇裡船歌》借鑑改編赫哲族民歌成分較多的歌曲,就應客觀宣告歌曲曲調源自赫哲民歌。隨著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逐步發展,相信此類版權糾紛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