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房價上漲,業主違約,購房人收益最大、最沒有損失的是強制過戶,損失最大的是雙倍返還定金,要求賠償違約金不一定能被100%支援,要求承擔房價上漲的損失需要評估,花的時間非常久。
因此對大部分購房人來說,起訴強制履約過戶是最佳選擇。反過來對要毀約的業主來說,房子被判強制過戶就是最虧的,所以他們必須製造一個合同實際無法履行——房子無法過戶的狀態,比如把房子一房多賣、抵押、查封或者主張業主是多個人,有人不同意賣房,不配合避稅、不配合住房抵押貸款導致買家喪失支付能力。
聰明的業主,首先要預判到購房人是要告他的,購房人告他無非有兩類訴求:要房,或者要錢。既然第一種訴求對業主最不利,業主就要想方設法阻止過戶。
什麼情況下房子無法過戶呢?•房子已經被賣給了其他購房人。•房子被抵押。•房子被查封。
網籤之後業主還可以設計一個訴訟,找一個人來告自己,從而保全房屋,使這個房子處於被法院查封的狀態。在這個狀態中,如果房子不能實際過戶,法院就無法判決繼續履行,只能解除合同,賠錢。
業主要賠錢的案子,不一定能執行到有效的財產——房子被其他債權人拿走了(一房二賣、抵押、查封都存在一個神秘的債權人),購房人難以證明這個債權人的真假,業主拿到資金很容易將其轉移,比如全換成美元帶到國外去了。所以在二手房房價上漲、業主違約的攻防戰中,比的就是一個字:快!不管你是哪一方,你都要第一時間行動,業主先抵押,業主贏,購房人先保全住房子,購房人贏。
在購房人群體裡有一些非常流行的錯誤的法律觀念,比如只要業主同意支付違約金就能解除合同。這種觀點完全不對,購房人可以告到法院,讓法院判業主給購房人過戶。
這個官司要想打贏並不難,根據業主毀約的時間點,可分成如下幾種情況:一是,還沒網籤就毀約;二是,網籤之後貸款之前毀約;三是,批貸之後過戶之前毀約;四是,過戶之後毀約。
第一種情況,有的購房人認為如果交的錢不夠多,合同就不能繼續履行。這個認識是錯誤的,要想透過打官司拿到房產證,交多少錢不是關鍵——幾萬元定金也能告贏,房子能不能過戶才是關鍵。
第二種情況,貸款沒辦下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可能是執行時)會要求買受人付清全款。有的購房人說,不能貸款,誰付得起全款啊?這不是讓我解約嗎?其實不是的,你不能付清全款的話,還有一條路:借錢。對的,借錢,現在融資工具這麼多,錢還是能借到的。問題就在於,借了錢之後怎麼還?有的人說,借錢之後,把房賣了。這個方案需要的週期太長。如果賣房需要幾個月時間,光是利息就有點兒讓人無法承受了。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答案是二手房轉按揭。
現在很多銀行都提供二手房轉按揭的服務,就是買受人在支付購房款之後快速拿到房產證,然後去銀行做住房抵押貸款。
本來正常的流程是業主配合買受人做住房抵押貸款。但是現在房價漲了,業主靠不配合買受人的方法來尋求解約,住房抵押貸款之所以需要業主配合,是因為辦貸款的時候房子還沒有過戶,還是業主名下的產權,因此住房抵押貸款是三方協議,少一方都不行,這個貸款就是放給業主的。
現在透過打官司,購房人直接成了業主。購房人拿著自己名下的房產去二手房轉按揭貸款,這個貸款也是30年,購房人就還得起了。貸款下來以後,拿貸款去還過橋資金的本金,利息算下來就沒有那麼高了,在購房人可承受的範圍內。這裡需要特別說明,在市場好的時候,二手房轉按揭是一種融資手段,一般是全款買房的業主事後又後悔了,想貸款緩解資金壓力,一般二手房轉按揭在拿到房產證之後三年內都可以做。由於這是比較便利的融資方法,又有銀根縮緊的大背景,所以被叫停過。現在已經不是所有銀行都能做二手房轉按揭了。
為了避免風險,購房人一定要在起訴前或者同時,就提前到銀行諮詢規劃好,因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都來得及改變你的訴求,實在辦不下二手房轉按揭手續,趕緊轉成打解除還來得及,否則拿了房產證辦不下貸款,可就只能賣房了!
第三種情況,批貸了,業主不配合過戶。據我所知,過去這種情況下法院有比較高的機率不認可批貸的效力,還是要買受人支付全款到法院,才能判繼續履行,這就坑苦了買受人,不過也有特例。
第四種情況,這種業主很少見,但也不是沒有過戶了以後又把房子要回去的,有的業主為了能彌補一些“損失”(他們賣了房子想換大房子,結果卻沒換成),會賴在房子裡不走。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我們經常要面對這樣的奇怪交易。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我們經常要面對這樣的奇怪交易。爸爸媽媽給子女買房,買了房子子女出國,爸爸媽媽又要賣房。丈夫妻子鬧離婚,丈夫偷偷把妻子的房子往外賣。
當交易不只存在於買家、賣家之間的時候,法律上就涉及無權處分和表見代理這兩個概念。這種情況在二手房交易中特別常見,籤合同的時候業主夫妻只有一個人簽了字,而合同履行過程中房價漲了,業主要毀約。丈夫和妻子串通起來,丈夫起訴妻子,或者妻子起訴丈夫,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一定能順利過戶。有時候法院會判決買賣交易合同解除,房子就買不成了。
這裡我必須給大家普及兩個概念:代理、處分。我給我兒子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小徐的名字,現在我要賣房,你來買房。這套房子雖然是我管理,但是在我兒子名下,按照法律就是我兒子的財產。但是中介帶你見的卻是我,我就要和你籤合同。如果我在合同上籤上我的名字,這叫處分。如果我在合同上籤上我兒子的名字,這叫代理。不管是代理還是處分,都要經過業主的同意,有個法律術語叫追認。比如我兒子願意我替他賣房,或者賣房的時候他不同意,賣了以後他又同意了。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合同上就應該寫誰的名字,也就是說,代理是比較好的。因為如果房產證上不是這個名字,寫了別人名字的合同對業主沒有效力,業主可以反悔。所以你首先要拒絕業主不是本人,簽字也不是籤他名字(不管誰籤)的交易。就算簽了業主名字,如果業主本人不到場,這個合同效力可能沒有問題,但是不代表業主有義務配合過戶。要想讓法院把房子判給買家,必須證明一件事:買家有相當充分的理由和證據相信業主同意賣這個房子。這就叫表見代理。
下面說的這些是重點——買房的時候如果業主本人沒到場,我又特別想買這個房子該怎麼辦?下面這些證據,是如果日後上庭你能用得上的:第一,交易時有沒有書面授權,如果授權書經鑑定非本人簽字就對你十分不利。第二,交易時代理人控制房屋、持有業主身份證和房產證。第三,業主本人收取購房款。第四,業主和代理人是近親屬。第五,業主本人參與網籤、過戶等交易流程。第六,中介公司關於見到業主本人同意出售房屋的證言。
當然這些都是間接證明表見代理的證據,現在科技這麼發達,再沒有什麼比當場跟業主進行影片連線,找中介或者朋友在旁邊用手機錄個影片更好的證據了!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毀約不成,有的業主就放棄了,有的業主不僅不執行法院的判決,還無視購房人已經取得的房產證,繼續賴在房子裡不走。這個時候最常規的手段就是:換鎖。把鎖一換,你愛怎麼折騰怎麼折騰!
因為限購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怎麼辦?這要分成幾種不同的情況:第一,購房人網簽在限購前,可以繼續過戶,不受政策限制。第二,購房人網簽在限購後,沒有購房資格,導致無法過戶。可以解除合同,不違約,業主退還首付和定金。第三,購房人網簽在限購前,貸款在限購後導致無法批貸,不能支付全款,可以解除合同,不違約,業主退還首付和定金。限購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叫作情勢變更。
房子沒買到,中介應該退費嗎?一般來說,中介費是要退的。中介肯定不願意輕易退費。這個時候購房人(業主)就要告到法院去。購房人要權衡自己訴訟的成本,畢竟中介費沒有多少。嚴格按照法律來說,我國的中介費是以促成合同成立(簽字)為收費標誌的,所以合同被解除也不能說是中介的過錯,中介是可以收費的。但是由於法院對於法條的理解和執行有一套自己的實踐經驗。在中介和消費者發生糾紛時,法官一般會傾向於消費者,支援中介給消費者退費。反過來如果中介沒拿到費用,找購房人去要,法院一般也不支援。
在特定的情況下,中介人員作為專業人士,應該對政策和法律各有研究,如果因為中介的誤導導致交易失敗(比如做虛假承諾、偽造材料等),中介不但要退費,甚至可能還要賠償買賣雙方的損失。這並不代表購房人就應該打官司退費,因為:各地基層法院對於中介費該不該退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還是有比較小的風險要不回中介費。打贏官司也有後續執行的問題。總之,我建議買房找大中介,至少贏了官司錢能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