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單證”項下列有《付款金額一覽表》《個人借款申請書》《服務委託書》《委託擔保合同》《保險單》,但缺少了至關重要的合同——《借款合同》,而借款人可以看到的所謂協議,只有這些。
1.《付款金額一覽表》中顯示有借款本金、期初服務費、每月保險費、每月擔保費、每月平臺費、每月服務費、每月需付款總金額,每月需付款總金額與期初服務費、每月保險費、每月擔保費、每月平臺費、每月服務費之間的差額有4728.18元。但是,這4728.18元究竟是什麼費用,無從知曉;每月還多少本金、多少利息,無從知曉。
2. 《個人借款申請書》顯示,在沒有出借人參與、沒有出借人與借款人就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簽訂事宜進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 某P2P網貸平臺、擔保機構便擅作主張,將借款本金數額給確定了,並將每月的本息還款額確定下來,且將自己及關聯方的收益以每月平臺費、每月擔保費、每月服務費的名義確定了下來。
3.《服務委託書》以合法的形式——透過羅列所謂“融資諮詢服務”“信用狀況評估”“簽約過程指導”“問題諮詢反饋”“還款提醒服務”“借款檔案傳遞”等虛假服務專案、巧立收費名目等手段掩蓋某擔保公司非法佔有借款人錢財之目的。裡面提到有《個人借款協議》,例如“任何一方均可向《個人借款協議》約定的人民法院訴訟”,但借款人始終未見到該《個人借款協議》。
4.根據《委託擔保合同》的內容,可知其實際為擔保合同,根據《民法典》第681條之規定,本應由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出借人)簽訂,但本案中的該擔保合同卻是由擔保人與借款人“簽訂”,簽約主體明顯有一方(借款人)不適格。《委託擔保合同》的作用,與《服務委託書》等同。
5.《保險單》是在未有借款人《投保單》、未有借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情況下,即在本案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問題存疑的情況下,由某保險公司單方出具的,因此其對借款人不具有約束力。《保險單》顯示的被保險人(出借人)為僅顯示姓氏、名字隱藏、無身份證號、無聯絡地址、無聯絡電話的三名自然人,這是到此為止唯一顯示出借人資訊的地方。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等其他協議為附屬合同,附屬合同的成立、有效之前提為主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有效。借款合同的成立、有效的前提,是借款人與出借人對合同內容進行了有效磋商,達成一致意見,透過手寫簽名或者電子簽名等方式予以訂立。然而,連這幾位出借人具體是誰,借款人都不知道,自然這幾位時間出借人對借款人亦一無所知,何談借貸雙方對借款合同進行磋商、簽訂?可見,所謂的《個人借款協議》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也系這三家機構捏造,對借款人不具有約束力。
因此,本案《付款金額一覽表》《個人借款申請書》《服務委託書》《委託擔保合同》《保險單》均不成立,對借款人均不具有約束力。
然而,借款人確實收到了15萬元借款,也陸陸續續被扣走了17.8萬餘元的資金。這說明什麼?說明這三家機構惡意串通,透過偽造合同、控制資金流等手段,一頭非法集資,另一頭非法放貸——將非法集資資金自行轉貸給借款人,或者以P2P網貸的名義非法放貸——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借款人。
注:本文系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律師審閱報告的部分內容整理改編,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僅供參考。讀者對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委託專業律師來進行相應的分析評價,對和解方案、起訴狀、答辯狀、辯論意見、上訴狀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