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與李四作為兩個自然人股東,先後成立了兩家公司:A公司和B公司。倆股東在倆公司的持股比例都一樣,都是持股50%。在經營的後期,倆股東意見不一產生內部矛盾,要鬧分家。經雙方協議,張三以持有A公司50%的股權換取李四持有B公司50%的股權,即張三成為B公司100%控股股東;同時李四以持有B公司50%的股權換取張三持有A公司50%的股權,即李四成為A公司100%控股股東。個人股權置換不涉及現金補價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置換是發生了股權轉讓,無非所取得的仍然是股權,即獲取了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於股權置換不涉及補價,通常換出股權和換入股權的市場價格一致,依據政策規定,個人置換股權,應按換入股權的市場價格額,即淨資產的公允價值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繳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權置換並未取得貨幣資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規定,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檔案同時明確: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因此,個人股權置換沒有取得現金補價的,實現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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