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強與劉英系夫妻關係,1998年10月登記結婚。因永強是軍人,與劉英是聚少離多,兩人婚後感情交流較少。劉英在嫁給永強之前已經做好心理準備,對永強在外保家衛國的工作表示理解與支援,因此兩人雖然平時互相陪伴的時間少,但結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比較穩定。
劉英作為軍屬,對這句話深有感觸:你永遠也看不到我最寂寞時候的樣子,因為只有你不在我身邊的時候,我才最寂寞。縱使感情再甜蜜,若不加糖,在時間長河的淘洗下也終將淡卻至無味。
2014年9月,自覺走到婚姻盡頭的永強與劉英,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並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因此時永強還未退役,該協議並未就永強退役後的軍人轉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進行約定。
2017年7月,永強從軍隊的副師級別崗位上退役、轉業,獲得轉業費352835元(包括生活補助費94880元、安家補助費62265元、自主擇業補助費195690元)、獎勵工資12300元、住房補貼404709.61元(包括基本住房補貼232698.72元、地區住房補貼172010.89元)、住房公積金95562.68元。
2018年8月,得知永強復員後,前妻劉英起訴要求分割永強獲得的復員轉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中屬於自己的份額,合計242259.75元。
永強則辯稱,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因此不同意事後再次分割。而且劉英在婚內出軌並懷孕,事情敗露後流產,對離婚具有過錯,自己也是考慮到孩子,才沒有追究劉英破壞軍婚的責任,同意與劉英協議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永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轉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離婚時,上述財產並未發放,永強主張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及劉英在婚內出軌具有重大過錯,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故法院對劉英要求分割永強獲得的復員轉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予以支援,參考雙方婚齡及年平均值計算,判決永強給劉英支付復員轉業費53811元、住房補貼113417元、住房公積金18172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提醒: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軍人所擁有的財產種類和數額不斷增多,軍人離婚糾紛案件中,對於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進行規定,有利於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平衡軍人與軍人家屬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但軍人在復員後獲得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轉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此規定的立法出發點在於考慮到現役軍人常年在軍隊服役,照顧家庭、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家庭義務主要是由軍人配偶履行,如果將配偶在家中勞作獲得的收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軍人退役後獲得的復員費、住房補貼及公積金卻歸屬於軍人個人財產,明顯對軍屬不公平。正所謂“軍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從保護婦女、兒童的角度出發,也應當將上述復員後得到的費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為了更好地平衡軍人與配偶的利益,法律規定軍人配偶在分割軍人退役後獲得的轉業費、住房補貼及公積金時,要考慮到軍人的服役期限以及夫妻關係存續的年限,具體計算方式為:軍人配偶可獲得的退役費用份額=退役費用總額÷(70-軍人入伍實際年齡)×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如果離婚時,軍人還未退役,退役費用未獲得,但對軍人配偶而言這屬於期待權的範疇,在軍人退役後,退役費用數額已確定,軍人原配偶可起訴要求分割退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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