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網站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一名叫景華的“牛散”因為操縱證券市場被罰款500萬元。
控制使用83個證券賬戶,鉅虧27億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從景華自認、相關人員指認、資金關聯、交易裝置關聯等方面的證據,可以認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間(共384個交易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景華控制其本人、其近親屬、其一致行動人、其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以及委託其投資的客戶賬戶等共83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東控股)股票。
關於景華操縱“仁東控股”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三方面。
一是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賬戶組在操縱期初已大量持有“仁東控股”,操縱期間共計373個交易日持流通股超過仁東控股總股本的10%,持流通股數量於2020年12月4日達到峰值114367927股,佔仁東控股流通股和總股本的20.43%。
操縱期間,賬戶組在363個交易日交易“仁東控股”,合計競價買入459241706股,買入成交金額16551307920.18元;競價賣出542311382股,賣出成交金額16765370751.97元。其中,賬戶組申買量佔市場申買量比例超過20%的交易日有218個,峰值達到91.63%;賬戶組申賣量佔市場申賣量比例超過20%的交易日有149個,峰值達到56.03%。
操縱期間,賬戶組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大量申買,且該類申報量佔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的平均比例為54.92%,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為22.01%,共計存在32個時段內股價漲幅2%以上且時段買成交佔比30%以上的盤中拉抬行為。
操縱期間,賬戶組在338個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佔賬戶組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為52.97%,最大比例為99.52%。其中,反向交易量佔賬戶組成交量比例超過50%的交易日為225個,超過90%的交易日為66個,超過95%的交易日為29個。
二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操縱期間,賬戶組在267個交易日存在互為對手方交易的情況,此類交易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的比例最高為54.91%。其中,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10%的交易日為126個,超過20%的交易日為73個,超過30%的交易日為25個。
三是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
操縱期間,賬戶組共計在55個交易日,存在時段內申買量佔同期市場申買量30%以上且對應撤單量佔賬戶組總申買量比例50%以上的虛假申報買入情形。
綜上,操縱期間景華控制賬戶組,透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的方式,操縱“仁東控股”。操縱期間內,中小板綜指累計上漲42.65%,“仁東控股”累計競價成交量為3544780092股,股價最高上漲380.48%,振幅400.77%,累計下跌20.26%,偏離中小板綜指62.91%。經計算,賬戶組在上述操縱行為中虧2689736137.2元。
證監會指出,景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當事人稱虧損嚴重請求輕罰
值得一提的是,當事人提出五條申辯意見,請求延後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一是主觀上沒有操縱股價的意圖。當事人沒有賺取二級市場證券差價的主觀意圖,也沒有將暫時性盈利佔為己有的主觀意圖。
二是客觀上沒有操縱行為。大量申報並撤單系證券公司強制要求下的被動減持,由當事人及其朋友透過融資融券方式承接被動減持的股票是群體決策行為。期間股價上漲可能是其他人拉抬的結果。
三是仁東控股已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涉案事項直接影響當事人對仁東控股基本面和未來可能性的判斷。本次行政處罰應中止並延後,待仁東控股相關涉嫌違法事實查明後再作處理。
四是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風證券)未按規定落實內控制度,違反合同約定,強制對賬戶組持有的“仁東控股”平倉,且平倉過程存在重大過錯,導致“仁東控股”連續跌停,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五是“仁東控股”連續跌停後,當事人採取措施積極履行債務、安撫業務合作人。當事人交易“仁東控股”虧損嚴重,無力承擔高額罰款。
證監會則表示,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一是當事人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當事人在詢問筆錄中稱其投資仁東控股,使股價抬升,再透過收購改善公司基本面,實現“股價先行、業績後跟”,充分證明當事人具有拉抬股價的主觀意圖,也與當事人不斷透過融資融券放大交易規模、股價大幅上漲的客觀事實相互印證。
二是當事人具有操縱市場的客觀行為。一是當事人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交易“仁東控股”的事實,有當事人本人自認、相關人員指認,以及資金關聯情況、交易裝置關聯情況等證據證明,其陳述申辯意見所稱的群體決策等情況與客觀事實不符。二是賬戶組在操縱期間各項操縱行為指標均有交易所計算資料、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證明其實施了操縱市場的客觀行為,且大量申報並撤單與減持並無關係,當事人也並未提出支援其所述“另有其人拉抬股價”的證據。
三是本案不存在應當中止行政處罰程式的情形。當事人透過交易行為實現對“仁東控股”股價的操縱,在案證據未顯示其涉案交易行為與仁東控股的資訊披露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兩個行為相互獨立。
四是在案證據顯示,操縱“仁東控股”的交易決策由當事人做出,而天風證券平倉行為屬合同履行行為,也是當事人操縱行為引發的後果,不影響對當事人操縱行為的認定。
五是當事人雖採取了一定補救措施,但未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本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減輕情形。我會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時已充分考慮當事人行為期間、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配合調查及認錯態度等主客觀情況,量罰適當。
綜上,證監會決定對景華處以500萬元罰款。
(中新經緯APP)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