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多個因素影響,部分農商銀行不良貸款清收處置的壓力和難度不斷增大。透過拓展現有處置手段適用邊界、破除清收阻力、與地方政府形成工作合力等方式可推動機構的不良清收。不過,農商銀行更應堅持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透過提升整體抗風險能力,實現在發展中化解不良。
當前,受經濟結構調整和金融監管趨嚴等因素影響,部分農商銀行不良貸款規模持續上升,清收處置的壓力和難度不斷增大。加之多年的持續清收,有一定償債能力的不良貸款已基本應收盡收,剩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追償的空間越來越小,難度越來越大,耗費人力物力越來越高。有鑑於此,如何拓寬清收思路、用足用活清收政策和清收手段、加快不良貸款的處置效率,並在此基礎上探索一條行之有效的不良貸款清收處置之道顯得尤為必要。
不良貸款清收的難點剖析
傳統清收失“效”。一方面,農商銀行不良貸款成因複雜,由於政策法規的限制,農商銀行目前主要還是採用現金催討、內部核銷、司法追償、資產保全、政府幫扶等傳統清收手段,清收渠道窄,追償潛力有限,造成不良資產形成速度與處置能力不匹配,處置壓力大、效率不高。另一方面,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相當一部分前期透過續貸、展期等傳統方式得以持續經營的企業客戶未能真正走出困境,依然不具有償債能力,不良貸款前清後增,風險沒有得到根本性化解。此外,目前農商銀行處於理性迴歸的轉型期,經營渠道收窄、盈利能力受限,雖然核銷政策已經放寬,但在不良貸款多發、核銷激增的情況下,淨利潤和準備金無法覆蓋所有不良貸款,傳統的核銷手段顯得力不從心。
資產處置失“利”。一是司法執行難。雖然農商銀行絕大部分貸款都有抵押物,但大多為住宅、商住樓和廠房,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階段,此類抵債資產難以處置,且在執行過程中一旦涉及民間借貸、唯一住房、其他債務等問題,市場風險、社會穩定風險和金融風險的交織進一步加劇了司法執行阻礙,使得銀行債權很難實現。二是處置變現難。在接收和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由於大多數借款人均已廠垮人散,農商銀行也將面臨雙重稅費的問題,不僅要繳納增值稅、追繳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等稅費,還要繳納借款人過戶等稅費,抵扣稅款後實際貸款代償率不足70%,往往造成“贏了官司輸了錢”。三是資產管理難。由於不良資產難處置,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抵債的不動產自接收起超過2年未處置,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風險權重提高至1250%,進一步增加了資本佔用壓力。
外部環境失“信”。一些貸款客戶不配合銀行化解工作,甚至產生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擔保公司受註冊資本金限制,代償能力下降,出現表面的擔保行為,有的擔保公司已經基本喪失代償能力,導致企業貸款逾期後,擔保公司無力發揮風險兜底作用。
不良貸款清收處置路徑探索
創新措施做“加法”,激發市場活力。農商銀行應進一步拓展現有處置手段適用邊界,以回收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建立明晰高效的長效機制,最大限度挖掘清收潛力。
一是推動專業化清收。大力實行“機構專設、人員專責、考核專項”的“三專”管理模式。在機構設定上成立不良貸款經營部,挑選具有一定學識水平、有清收專長、政治業務素質較強的業務骨幹組建專業的清收團隊,按照“集中兵力打殲滅戰”的原則,對金額較大的不良貸款實行集中清收,重點解決一批重點企業和行業的不良貸款。針對小額不良貸款清收則採用外包或內部員工認購的方式,減少銀行管理成本。二是充分發揮市場化手段,綜合運用重組、證券化、債權與收益權轉讓、批次轉讓等手段,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積極推進政府主導相關企業的資產重組和處置,促進殭屍企業和問題企業的不良貸款出清。充分借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批次處置不良資產的經驗和優勢,推進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中介參與不良資產處置,透過不良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等方式,有效剝離農商銀行不良資產。積極探索“網際網路+”的不良資產處置路徑,加強與網際網路平臺的合作,運用網際網路和大資料等手段盤活不良資產。
完善機制做“減法”,破除清收阻力。在當前形勢下,農商銀行應該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盡職免責機制,對不良貸款處置中出現的道德風險、違規處置、非法轉讓、違法違紀等行為從嚴處罰、從重問責,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同時,區別對待,對不是因為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的不良貸款,落實盡職免責規定,實行盡職免責、保全免責、收回免責的“三免責”,免除基層信貸人員的後顧之憂,提高盡職積極性。
爭取支援做“乘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發揮農商銀行地方法人機構的優勢,加強與地方政府、公檢法和監管部門等的溝通協調,共同促進不良貸款的清收處置。一是爭取政府支援,發揮好政府主導協調作用,在培育不良資產處置市場方面,爭取相應的配套政策法規,吸引大量的民營企業、外資投資主體和個人等進入市場,以切實改善投資交易環境;或者直接參與不良資產專案的處置,如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債轉股等,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促使重組成功。二是爭取司法助力。推動法院系統設立金融法庭,完善金融案件專業審判、綠色通道機制,加快審判和執結速度,實行一次性減半收取訴訟費用,對同質化案件實行簡易程式、按件收費等優惠措施。三是加強聯動協調。爭取財政、稅務、金融監管部門的支援,出臺抵押物、抵債資產處置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降低不良貸款處置稅費負擔,適當延長抵債資產處置時限,豐富處置方式。在抵債資產價值評估基礎上,探索降低風險計量權重和資本要求的方法。
剖析根源做“除法”,保持發展定力。從短期來看,清收不良貸款直接手段就是加大抵質押品處置力度,爭取對不良資產儘快處置收回、恢復形態或“出表”。從長期來看,要透過現象把握本質,抓住主要矛盾才能夠把不良貸款化解好,把風險防控好。
在不良貸款“入口端”做好防控
實際上,凡是堅持支農、支小、支微的機構,無論經濟形勢如何變化,風險都是相對可控的;反之,偏好“傍大戶”“壘大戶”的機構,其風險在經濟形勢好的時候可能不會顯現,一旦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擔保圈、擔保鏈等問題爆發,資產質量下滑壓力也就積重難返。因此,農商銀行要破除抓大放小、粗放經營的弊病,在不良貸款的“入口端”做好防控。
一是調整信貸政策。農商銀行要積極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信貸政策,要以“三農”為主體加大信貸支援力度,積極支援小微企業、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減少對產能過剩、房地產行業的信貸投放;二是調整貸款方式,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制定與專案週期、收入情況、還款能力相匹配的信貸產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三是調整信貸擔保方式,應加強對擔保人資格的審查,沒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要審慎准入,特別是對於不具備擔保能力的民營擔保公司要禁止准入。
總之,只有堅持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突出主業,迴歸本源,不脫農、多惠農,嚴控新增風險,化解存量風險,提升經營效益,在發展中化解不良,提升整體抗風險能力,才是源頭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增強盈利能力的必要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