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1年6--7月朝鮮停戰談判
1951年6月中旬,“聯合國軍”從鴨綠江邊被打回到“三八線”附近。
美國在武力取勝無望的情況下,被迫表示願意進行停戰談判。
6月23日,蘇聯駐聯合國代表R.A.馬立克建議朝鮮交戰雙方談判停火與休戰,把軍隊撤離“三八線”作為解決朝鮮武裝衝突的第一步。
25日,中國《人民日報》發表社論,表示中國人民完全支援馬立克的建議,並願為其實現而努力。
6月30日,“聯合國軍”總司令M.B.李奇微發表宣告,表示願意舉行談判,並建議在元山港的丹麥傷兵船上舉行。
7月1日,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彭德懷透過廣播覆文,同意進行談判,建議以開城為談判地點。
7月8日,雙方聯絡官商定了談判日期和雙方代表團各由5名代表組成。朝中方面組成的代表團,由朝鮮人民軍南日大將為首席代表,中國人民志願軍的代表為鄧華將軍和解方將軍,朝鮮人民軍的代表為李相朝將軍和張平山將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兼中央軍委情報部部長李克農受命主持朝中談判工作組。“聯合國軍”代表團由美國海軍中將T.喬埃為首席代表。
1951年7月10日,朝鮮停戰談判在開城來鳳莊正式開始(10月25日起改在板門店)。
朝中方面提出的議程草案,包括以“三八線”為軍事分界線和撤出一切外國軍隊問題等內容。美方拒絕將“從朝鮮撤出一切外國軍隊”列入議程,提出討論範圍僅限於朝鮮境內的軍事問題。
雙方經過討論,於1951年7月26日確定了談判議程:
①透過議程。
②確定軍事分界線,以建立非軍事區。
③實現停火與休戰的具體安排。
④關於戰俘的安排。
⑤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事項。
1951年7月26日開始。朝中方面提出以“三八線”為軍事分界線的方案,但美方無理要求其海、空軍優勢要在軍事分界線的劃分上得到“補償”,而將軍事分界線劃在中國人民志願軍和朝鮮人民軍當時戰線後方38~68千米處,企圖不戰而攫取朝中方面控制的1.2萬平方千米土地。這一要求遭到駁斥後,美軍竟然轟炸朝中代表團住所,並在戰場上同時發動了夏秋季攻勢和“絞殺戰”,企圖以軍事壓力迫使朝中方面就範,使談判中斷。
二、1951年10月---1952年10月停戰談判
10月25日,停戰談判在板門店恢復。朝中方面為開啟談判僵局,先後提出根據實際接觸線全面調整和稍加調整作為軍事分界線的新方案,美方則要求朝中方面退出包括開城在內的1500平方千米土地。
經過多次唇槍舌劍的鬥爭,雙方最終以朝中方面提出的方案為基礎,於11月27日達成協議:
①以實際接觸線為軍事分界線,雙方各由實際接觸線後退2千米,以建立非軍事區。
②如停戰協定在本協議批准30天內簽字,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線和非軍事區不再予以變更。
③如30天內停戰協定尚未簽字,則按將來實際接觸線修正軍事分界線和非軍事區。
根據第三項規定,1953年6月17日和7月24日,雙方對軍事分界線作了兩次校正,最終確定的軍事分界線比首次協議時南移332.6平方千米。
1951年11月27日開始。在實現停火、建立非軍事區、成立聯合軍事停戰委員會以安排和監督停戰等議題上,雙方無大的分歧,但在其他問題上鬥爭激烈,焦點是如何保證停戰穩定而又不損害朝鮮主權。
在沿海島嶼問題上,美方拒絕從軍事分界線以北所有島嶼撤出。因此,中國人民志願軍和朝鮮人民軍組織多次渡海登島作戰,收復了黃海道近海的大部分島嶼,迫使美方與朝中方面達成協議:黃海道與京畿道界以西所有島嶼,除白翎島、大青島、小青島、延坪島和隅島外,均置於朝中方面軍事控制之下;
在增加軍事力量問題上,美方企圖限制朝鮮戰後在主權範圍內修建機場,朝中方面毫不退讓,美方最終放棄自己的主張;
在兵員和物資輪換問題上,朝中方面同意美方意見,雙方達成協議:兵員輪換在一人換一人的基礎上進行,每月不得超過3.5萬人,作戰物資替換按照同樣效能、同樣型別一件換一件的原則實施;
在監督與視察問題上,美方主張由雙方組成軍事停戰委員會在朝鮮全境“自由視察”,朝中方面反對這個主張,認為這是干涉朝鮮內政和侵犯朝鮮主權,建議成立中立國監察委員會,負責在雙方同意的後方口岸進行必要的視察,並向雙方停戰委員會提出報告。美方最終接受了這一建議,雙方達成協議:由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瑞士、瑞典四國組成中立國監察委員會,在雙方各5個口岸(朝鮮北方的新義州、清津、興南、滿浦、新安州;朝鮮南方的仁川、大邱、釜山、江陵、群山)進行監察與視察。
1952年5月2日,雙方就此項議程達成協議。這一議程的談判最為艱難,花費時間最長。
1951年12月11日開始。朝中方面依據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中關於“實際戰爭停止後,戰俘應即予以釋放並遣返,不得遲延”等規定和國際慣例,提出雙方遣返全部戰俘的建議,遭到美方無理拒絕。
美方先後提出所謂“一對一交換”和“自願遣返”等主張,並唆使南朝鮮和臺灣的特務對朝中方面戰俘進行所謂“甄別”,強迫朝中戰俘刺字、寫血書等表示“拒絕遣返”,企圖扣留朝中戰俘,使戰俘問題談判長期陷於僵局狀態。
美方並於1952年10月8日片面宣佈停戰談判無限期休會。
三、1953年2月22日到1953年7月的談判
在內外壓力之下,“聯合國軍”總司令M.W.克拉克於1953年2月22日致函朝中方面,建議雙方首先遣返傷病戰俘。朝中方面予以同意,同時建議恢復停戰談判。
4月11日雙方簽署《遣返病傷被俘人員協定》,4月26日,朝鮮停戰談判復會,6月8日談判雙方以朝中方面遣返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其餘轉交中立國公正遣返的建議為基礎,就戰俘問題達成協議,並簽署《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檔案。
協議規定:
停戰協定生效後60天內,遣返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
未予直接遣返的戰俘交由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瑞士、瑞典、印度五國組成的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按其職權範圍的規定處理。
1952年2月6日開始。朝中方面提出,在停戰協定生效後3個月內,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出一切外國軍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及與朝鮮和平有關的其他問題。美方對此表示接受。雙方於2月17日達成協議。
四、簽署停戰協定
1953年7月27日上午10時,朝鮮停戰協定簽字儀式在板門店舉行。
雙方首席代表南日大將和哈里遜中將在《關於朝鮮軍事停戰的協定》及其附件《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範圍》《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文字上簽字。
隨後,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元帥於平壤,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彭德懷於開城,“聯合國軍”總司令克拉克上將於汶山分別在停戰協定及其附件上簽字。
朝鮮停戰談判歷時兩年,經歷了迂迴曲折的過程。朝中方面邊打邊談,以打促談;談判中堅持原則,講究鬥爭策略,終於美方被迫與我簽訂了朝鮮停戰協定,結束了長達三年零一個月的朝鮮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