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浙江證監局釋出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信建投證券錢棟傑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累計委託下單855筆,累計成交金額9,337.37萬元,證券交易整體虧損,浙江證監局決定,責令錢棟傑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公告顯示,錢棟傑時任中信建投證券餘杭南大街營業部理財規劃師(營銷)。金某芬於2014年5月21日在中信建投證券餘杭南大街營業部開立證券資金賬戶10****10,2014年7月10日開立上海普通證券賬戶A61****060和深圳普通證券賬戶011****051(以下並稱“金某芬”證券賬戶)。2014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間,錢棟傑私下接受金某芬的委託,操作“金某芬”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累計委託下單855筆,累計成交金額9,337.37萬元,證券交易整體虧損。
“金某芬”證券賬戶資金來源為金某芬的自有資金。錢棟傑與金某芬口頭約定收益分配,未約定虧損承擔。錢棟傑未實際獲利。
以上事實,有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相關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
錢棟傑作為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金某芬委託進行證券買賣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規定。
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其本人系初犯,且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二是案涉證券交易虧損,沒有違法所得,且後期已經認識到錯誤,沒有繼續交易。三是已履行法院判決向金某芬賠償87萬元。四是目前其處於半失業狀態,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罰款。綜上,當事人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經複核,浙江證監局認為,對當事人的量罰已經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系首次違法、未實際獲利及案發後配合調查、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等情形,因此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浙江證監局決定,責令錢棟傑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