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賠付率低、費率浮動範圍大、佣金畸高、銷售行為不規範等突出問題早成為監管的聚焦點。
為進一步規範意外傷害保險經營行為,推動意外傷害保 險業務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分六個部分,共三十二條。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確保意外險市場平穩執行,《辦法》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對辦法釋出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意外險產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中長期看,《辦法》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規範意外險市場秩序,促進意外險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32條規定聚焦定價、費率、資訊披露及監管等多領域
為深化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意外險高質量發展,2020年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銀保監辦發〔2020〕4號),提出2020年及2021年的13項改革任務。
“根據檔案安排,我會實施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包括啟動意外險經驗發生率表編制、組織開展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推進意外險標準化建設、建立反保險欺詐機制等。”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統籌推進以上各項改革工作的同時,中國銀保監會堅持制度治本,聚焦意外險清理整頓發現的突出問題,出臺適用產壽險公司、全面規範意外險業務發展的監管辦法,從根源上整治意外險市場亂象。
從《辦法》的主要內容來看,《辦法》分六個部分,共三十二條。 其中有四大部分值得關注。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建立與賠付情況掛鉤的產品定價調節機制,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透過完善精算制度、建立定價回溯與調整機制、規範費率浮動等,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是強化意外險精算監管。完善意外險精算規定,明確意外險業務相關報告責任準備金、產品定價、現金價值計算等相關要求,對航意險等特殊險種,計提業務相關報告責任準備金要求採用更加審慎的方法。二是建立與賠付情況掛鉤的費率調節機制。借鑑發達保險市場意外險監管經驗,設定最低賠付率要求,對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且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及時調整費率,推動保險公司轉變經營模式,保護消費者權益。三是完善意外險定價回溯制度。建立意外險價格定期回溯制度,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產品定價進行回溯,對精算假設與實際情況偏差過大的產品,應對出現偏差的原因進行解釋說明,並提出整改措施。四是規範費率浮動行為。要求保險公司明確意外險費率浮動上下限、浮動依據等,強化對風險的量化分析,實現保險費率同被保險人風險的有效匹配,防止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其次,《辦法》要求,按產品披露意外險相關資訊,進一步強化資訊披露力度。對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意外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按產品披露保費收入、賠款金額、綜合賠付率等相關資訊,加大對意外險經營的外部監督。按照先個險後團險、先試點後全面的原則分階段披露,分步推進意外險經營資料、合作機構、賠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關資訊披露,逐步擴充套件險種範圍,細化資料維度。2023年首先披露個人意外險經營情況,以及按產品披露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試點險種經營資料;2024年按產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個人意外險產品的經營資料以及團體意外險經營情況。
第三方面,《辦法》引導降低意外險佣金費用水平,進一步規範意外險市場秩序。針對以往部分意外險佣金畸高等亂象問題,要求各保險公司報備佣金費用率上限,對實際支付佣金費用率超出報備佣金費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引導保險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費用,降低產品價格,更好地讓利於消費者。
第四方面,《辦法》明確意外險經營管理的“負面清單”,強化監管問責力度。綜合意外險市場銷售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列明九類禁止性行為,包括強制搭售、捆綁銷售等。與此同時,對負面清單中的行為,強化監管問責。
《辦法》於明年1月1日實施
值得關注的是,為確保意外險市場平穩執行,《辦法》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對辦法釋出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意外險產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其中,《辦法》釋出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意外險產品,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不符合其他規定的,保險公司應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整改。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中長期看,《辦法》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規範意外險市場秩序,促進意外險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具體來看,對市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產品費率更加科學。與賠付情況掛鉤的費率調節機制的建立,將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使意外險價格充分反映歷史資料、行業經驗和市場供求關係。二是佣金費用率更加合理。意外險賠付率等經營資訊分階段的公開披露和佣金費用率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助於推動保險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費用,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三是市場秩序進一步規範。透過銷售行為“負面清單”以及強化監督問責,搭售和捆綁銷售、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將得到有效遏制,意外險市場秩序得到進一步整頓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