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都知道,二手房交易中涉及到的稅費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教育費附加等,但其中關於土地增值稅該如何計算還是一頭霧水,本文就對房地產企業下手二手房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做出解釋說明,小編也在文末為大家整理總結了各地關於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的規定,大家收藏學習!
二手房判定
本文分析的是房地產企業銷售二手房的情形。二手房也叫舊房,凡是已經使用一定時間或達到一定磨損程度的房產均屬於舊房,有一個標準可以判定是否為房企的二手房: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和新建商品房實現銷售或視同銷售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後,就屬於二手房。
自建情形如何繳稅
房企賣自建二手房有一套獨立的清算體系,但是大的原理和邏輯跟新房土增的清算是一樣的,只是收入的確認和可扣除專案的確認跟新房的清算有所不同。具體公式如下:
①增值額=轉讓收入-可扣除項;
②增值率=增值額/可扣除項;
③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土增稅稅率-可扣除項*速算扣除係數。
土地增值稅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 |
|||
級數 |
增值額與扣除專案金額的比率 |
稅率(%) |
速算扣除係數(%) |
1 |
不超過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過50%至1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過100%至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超過200%的部分 |
60 |
35 |
重點提示
1、轉讓收入,這裡的收入是按實際成交合同金額和評估報告市場金額孰高原則確定,稅務局不會單方面的認可買賣合同,需要評估機構出具一份有資質的公允的市場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裡需體現當下時點就評估的房產的位置、面積、環境、樓層還有對比周邊其他房產價格等金一系列因素而得出一個售房單價。
2、扣除專案,財稅字[1995]48號檔案中寫到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個人轉讓住房),凡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增值稅允許稅前扣除的土地成本只有分攤到這套房產上的土地出讓金和契稅,大配套費明確是不允許扣的。
(2)中介機構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格),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通常稅務局是要求以評估報告也叫重置成本報告作為扣除依託,重置成本的意思就是現如今在同樣的地理位置,蓋同樣結構、樓層、規模的房子,用同樣的工同樣的料需要花多少成本,最終會評估出一個重置成本的單價,用這個單價乘以建築面積就得出了重置成本,還需要重置成本乘以一個成新率,(建安成本=重置單價*建築面積*成新率)這個成新率也是評估機構根據房子建造年頭和外沿內飾的新舊程度評估的。
(3)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這裡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不含地方教育費附加。
(4)納稅人支付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評估費用。
【舉例說明】某房企於2017年自建一處房產,當時造價100萬元,土地出讓金20萬元,契稅0.6萬元,如果按2020年現行市場價的穗材料人工費計算,建造同樣的房子需要400萬元,房子7成新,於2020年賣了500萬元,市場評估金額550萬元,評估費10萬元,取得發票,採用簡易計稅。
第一步:確認收入。遵循收入孰高原則,帶入計算土增稅的收入應為評估金額550萬元,然後除以1.05計算不含稅金額為523.81萬元;
第二步:確認扣除。土地的成本是土地出讓金加上契稅20.6萬元,建安成本按照重置成本400萬元再乘以成新率70%為280萬元,與轉讓有關的稅金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合計2.89萬元,還有一個扣除項是評估費10萬元,已取得發票可扣除。
扣除金額合計=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稅金+評估費=20.6+280+2.89+10=313.49萬元。
第三步:稅款計算。根據增值額計算增值率,然後選擇適應稅率計算土增稅。
增值額=收入-扣除金額合計=523.81-313.49=210.32萬元,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專案合計=210.32/313.49=67.09%,
適用稅率40%,土地增值稅=210.32*40%-313.49*5%=68.45萬元。
購置情形如何繳稅
即企業買來房產以後又出售,這種情況除了可以用上述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還有一種方法可用,檔案上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個人轉讓住房),凡有原購房發票資訊的,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這裡包括了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的金額;
(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重點提示
1、這裡要注意的是營改增前取得的發票,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每年加計5%,如果是營改增後買來取得普通發票的,要按照發票金額每年5%,如果是專票,要按照發票所載的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並從購買年度起每年加計5%,計算時“每年”的時間節點是按購房發票所在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可以視同為一年。
2、可扣除的契稅是指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並能夠提供契稅完稅憑證,但是不能作為加計5%的基數。
【舉例說明】某房企於2017年4月購買一個底商,當時取得普通發票價格100萬元,契稅0.6萬元,於2020年4月賣了200萬元,採用源簡易計稅。
扣除金額合計=發票金額*(1+年限)=100*(1+5%*3)+0.6=115.6
增值額=收入-扣除金額合計=200/1.05-115.6=74.88萬;
增值率=增值額/可扣除金額=74.88/115.6=64.78%
適用稅率40%,土地增值稅=74.88*40%-115.6*5%=24.17萬
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及準備的相關資料如下:
1、買方賣方簽訂購房合同,攜帶合同、營業執照、公章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去所屬房管局,如果買方是個人,還需攜帶身份證,列印房管局出具的買賣協議,契稅在房管局代徵。
2、檢查涉及出售房產近幾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否按時完稅,有欠稅需要先行補交。
3、攜帶房管局列印的買賣協議及影印件、公章、房產證原件及影印件、營業執照影印件、契稅發票、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買方如果是個人,還需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土地出讓金(自建)或購房發票,最後還要帶著市場評估報告和重置成本報告去到房產所在地稅務局計算土增稅。然後出具繳款單去銀行交稅,憑銀行的完稅憑證去房管局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附:各地關於轉讓舊房、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的規定
01、國家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
對納稅人轉讓舊房時,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專案金額計徵土地增值稅。此外,對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也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但對納稅人下列成本費用不得金計算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形而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 ,《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專案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穗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專案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提供的購房源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二)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三)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02、山東的規定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專案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對納稅人整體購買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然後投入資金繼續建設,完成後再轉讓的允許加計扣除,其扣除專案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產所支付的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的成本;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
(四)轉讓房地產環節繳納的有關稅金,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計取得未竣工房地產所支付的價款和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成本兩項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8年第4號)
十三、關於整體購買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投入資金繼續建設後轉讓的成本扣除問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整體購買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投入資金繼續建設後轉讓,其扣除專案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產所支付的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的成本;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未竣工房地產開發專案發生的金額不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基數);
(四)轉讓房地產環節繳納的有關稅金,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
(五)加計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2014年濟寧市地稅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十、關於企業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專案後進行繼續建設再轉讓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企業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專案後,繼續投入資金進行後續建設,達到銷售條件進行商品房銷售的,其購買在建專案所支付的價款及稅金允許扣除,但不得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加計20%的扣除;後續建設支出扣除專案的處理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03、新疆的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全文廢止)
七、關於納稅人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專案後進行繼續建設再轉讓扣除金額問題
(一)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專案後,繼續投入資金進行後續建設並轉讓的,其購買在建專案所支付的價款允許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專案後,繼續投入資金進行後續建設,達到銷售條件進行商品房銷售的,其購買的在建專案所支付的價款允許加計20%扣除;後續建設支出扣除專案的處理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04、安徽的規定
安徽地方稅務局納稅諮詢庫留言答疑
房地產企業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轉讓的土地增值稅
諮詢內容:房地產企業轉讓已建了70%左右的在建工程,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其轉讓成本中的土地和建安成本是否可按規定增加20%的扣除.例如:轉讓的在建工程在70%時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轉讓價為1600萬元,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時,扣除開發成本可否增加扣除1000*20%=200萬元? 購買的企業地銷售後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開發成本扣除額如何計算?是否可在購買價格上增加20%的扣除額?
回覆內容:對問題1,可以加計。問題2,購買企業如持續投入開發至完工,可以將1600萬元計入開發成本計算扣除。
05、浙江的規定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
四、購買在建專案進行繼續建設再轉讓的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專案後,繼續投入資金進行後續建設,達到銷售條件進行商品房銷售的,其購買在建專案所支付的價款及稅金允許扣除,但不得作為土地成本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加計20%扣除以及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比例計算扣除的基數。
後續建設支出的扣除專案處理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關於寧波市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甬地稅二[2010]106號)
十四、關於轉讓舊房准予扣除專案的加計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專案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專案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原甬地稅二[2006]116號檔案第二條第二款關於購房期限的規定相應廢止。
06、河北的規定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地方稅有關業務問題的解答(2014年)
九、納稅人整體購置未竣工房地產開發專案後,再投資建設後轉讓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其整體購置未竣工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價款是否可以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企業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專案後,繼續投入資金進行後續建設,達到銷售條件進行商品房銷售的,其購買在建專案所支付的價款及稅金允許扣除,但不得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加計20%的扣除;後續建設支出扣除專案的處理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地稅發[2006]37號)
第十三條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按下列方法徵收土地增值稅:
增值額=轉讓收入-購房發票金額-綜合費用-銷售稅金
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適用稅率
其中,轉讓收入可按契稅的徵收依據確定,購房發票金額按購入房地產時發票所載的金額確定,綜合費用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確定。
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07、天津的規定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5號)
七、關於受讓的在建工程再轉讓清算時的扣除問題
受讓的在建工程再轉讓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允許據實扣除,但不能加計扣除,後續投入的各項開發成本及費用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有關規定處理。
08、廣西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釋出《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專案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第四十八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整體購買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然後投入資金繼續建設,完成後再轉讓的,其扣除專案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產所支付的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包括契稅。
(二)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
(四)轉讓房地產環節繳納的有關稅金。
(五)加計改良開發未竣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20%。
《南寧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南地稅發[2014]103號)
七、關於購置未竣工房地產專案進行再開發銷售的加計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整體購置未竣工房地產開發專案後,再投資建設後轉讓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其整體購置未竣工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價款作為開發成本扣除,但不得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加計20%扣除的基數。
09、重慶的規定
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等財產行為稅政策執行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財稅[2015]93號)
一、土地增值稅
(三)相關扣除專案
2.房地產企業轉讓開發的土地、未竣工房地產專案,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不能加計扣除;承受土地、未竣工專案的房地產企業在完成房地產專案開發,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取得土地、未竣工專案所支付的款項,可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並適用加計扣除。
10、江西的規定
南昌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釋出《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第四十九條轉讓舊房及建築物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專案金額計徵土地增值稅。按評估價作為扣除專案,是指建築物的評估價,不包含土地價款第五十條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如果土地使用權價款與房產建造價格無法區分,不能取得房產建造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主管地稅機關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專案。
11、哈爾濱的規定
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徵管工作的通知(哈地稅發[2007]122號)
十二、關於轉讓舊房准予扣除專案計算問題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6〕21號檔案中第二條規定;即“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專案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其計算公式如下:增值額=轉讓收入額(實際成交價格)-原購房發票金額×(1+5%×使用年限)-准予扣除稅費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專案金額×適用數算扣除係數
12、湖南的規定
關於釋出《益陽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益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第十三條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應依據不同情況對其徵收土地增值稅:
(一)採用重置成本評估方式的,應以房屋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相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專案金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
(二)納稅人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專案。對納稅人購買房地產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三)納稅人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13、貴州的規定
關於個人轉讓二手房徵收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地稅發[2007]141號)
一、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普通住宅),凡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專案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四)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普通住宅),不能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專案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二)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三、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普通住宅),既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採取核定徵收辦法,住宅按轉讓交易價格全額的1%計徵土地增值稅,生產經營、商業用房按轉讓交易價格全額的2%計徵土地增值稅。
14、江蘇的規定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07]45號)
一、對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80%至95%作為扣除專案金額計徵土地增值稅,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15、遼寧的規定
關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一、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個人轉讓住房),凡有原購房發票資訊的,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的金額;
(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不含個人轉讓住房),無原購房發票資訊,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中介機構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格),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納稅人支付的舊房及建築物價格評估費用。
16、廣東的規定
關於釋出《土地增值稅徵管工作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8號)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以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作為扣除專案的,按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作為扣除專案。
扣除專案具體包括:建築物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按評估價作為扣除專案,評估價是指建築物的評估價,不包含土地價款。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以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專案。“每年”是指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1年。
扣除專案具體包括:購買原價、加計扣除數額、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轉讓從房地產二級市場購入未超過1年(含1年)、自建房使用未超過1年(含1年)的房產,不適用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政策。
扣除專案具體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購買原價、自建房建造價格、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17、福建的規定
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榕稅公告[2018]1號)
三、關於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
(一)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築物,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地價款和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的扣除,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二)對於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應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並提供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舊房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舊房及建築物的成新度等三項內容,其評估價格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後予以扣除。
來源:致通稅閲、土地增值稅金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