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者是中國法律上含義是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是已婚者,也可能是未婚者。第三者的行為在學術定義是通姦姘居的行為。通常情況下,第三者被定義為破壞別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關係的人。
什麼叫知三做三?這個詞裡存在著一種極為陳腐的氣味。
2、
研究了一下,這次事件中的三個人都沒有婚姻關係。充其量是一種戀愛關係。哪怕陳某和前女友曾經維持了相對比較長(4年?)的戀愛關係,那也就是戀愛關係。哪怕這種戀愛關係已經發展到住在一起,也不過是婚前同居關係。在民法認定上大概連“事實婚姻”都算不上。
3、
戀愛自由。
戀愛自由不僅僅包括自己選擇伴侶,也包括在戀愛時代,被多人追求,或者同時和多人保持相對曖昧(或者親密)的關係,都是自由的。當然也有腳踩兩隻船、劈腿之類的各種說法,還有所謂廣泛培養重點選擇的說法,但都意味著戀愛時期,普遍存在與多人之間的不同程度的親密關係存在。雖然我們不提倡這個,但是它就是人類戀愛時期的一種經常狀態。
在相親人群中,也存在著同時與多個相親物件保持關係,最終選擇其中一人的情況。這些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沒有譴責過,事實上大眾默許這種情況的發生。
4、
戀愛和婚姻的不同,在於其並沒有確定一種法定的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婚姻法基本上是財產關係的法規,在婚姻法中甚至不規定性行為的關係。無性婚姻也是法律許可的正常婚姻。性行為關係不是婚姻的要件。
在一般的婚禮中,有證婚和宣誓環節,可以說,在這一刻,男女雙方才以誓言的方式確定彼此的關係,雖然人類的誓言也不怎麼靠譜。但是和大多數戀情相比,誓言是屬於婚姻的,不是屬於戀愛的。大多數人的戀愛過程中說的那些話也都不被當做誓言來對待。
5、
所以在這件事情上,首先我認為陳某的和另一個人發生情感關係乃至其它關係,並不是不可以接受,也算不上什麼道德敗壞。這就是人類生活的一個側面。
陳某和前女友之間的關係,看了很多材料,貌似也沒有發展到訂婚的階段。至於說大學畢業後就住在一起……這種沒有扯證就住在一起的行為我們從來不鼓勵。
6、
至於孟美岐和陳某交往,既然陳某連已婚人士都算不上,那麼只要陳某願意和孟美岐交往,這事兒說到底就是兩情相悅。
哪怕陳某不願意而孟美岐死皮賴臉去追求,那也不過是一個單相思的追求者,有什麼大不了的?
7、
說到底,感情的事情是人家個人的私生活。在我未婚的時候,我喜歡誰、不喜歡誰、和誰看電影、和誰拉拉手,我爹媽都沒管過這事兒。今天一大群路人給人家幾個未婚人士扣這樣那樣的帽子,是不是閒的蛋疼?
都把自己的感情生活弄明白了嗎?在不相干的人身上放這麼大的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