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劉女士看好北京朝陽一套房子,跟開發商簽了《認購協議》,主要意思是:劉女士認購北京市朝陽區xx路xx號7單元3E號(暫定)房屋,建築面積90平米(暫估),單價1.3萬元,總價117萬元,預付60萬元,餘款可以貸款支付,支付時間另行協商。
《認購協議》還約定:簽訂本協議後,劉女士就取得了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優先締約權,在接到開發商通知後雙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以及不能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條款和終止條款。
簽訂《認購協議》後,劉女士在約定時間內支付了首付款60萬元,之後就沒了訊息,開發商到現在也沒有交房。
我查了一下,這個小區如今的單價已經到了5.5萬元,那麼這套房子總價就到了495萬元,比2009年時漲了378萬元!
劉女士當然不甘心,在這十年裡,她不斷的與開發商周旋,但沒有進展,最後一氣之下把開發商告到了法院。
開發商認為:
首先,這個樓盤在2012年時辦下來了預售許可證,2009年時開盤非常火爆,但是不能直接籤《商品房預售合同》,所以與買家簽了《認購協議》,取得預售證後,本公司通知了劉女士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是好巧不巧,北京於2010年4月出臺了限購政策(京十二條),經過查詢,劉女士名下有多套住房,已經不符合購買條件了。
再者,《認購協議》不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公司不能按照《認購協議》賣房給劉女士。
劉女士認為:
首先,自己與開發商是在2009年時就已經簽訂了《認購協議》,那時限購政策還沒出臺,自己是在限購前買的房,而不是限購後。
再者,《認購協議》已經寫清楚了當事人名稱和姓名、專案名稱、房屋具體坐落、房屋面積、房屋單價和總價、付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當然是正式、有效的買賣合同,開發商應該把這套房子賣給自己,辦理房產證,當然自己也會按《認購協議》的金額把餘款補齊。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雙方的主要爭議在於《認購協議》是需要履行的正式買賣合同還是預約合同。
《認購協議》中約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概況、房屋所處位置、暫定房號、暫定建築面積、面積單價、總房款、預付款等內容,劉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但《認購協議》缺少房屋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以及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爭議解決方法、違約責任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中規定的主要內容。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裝置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而且,雙方在《認購協議》中明確約定劉女士基於本協議取得的只是優先締約權,將來在一定條件下還需要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協議,說明雙方明確表達了將來訂立正式買賣合同的意思。
因此,雖然劉女士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但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是為了將來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所作的預約,性質上應為預約合同。
其實,劉女士簽訂的《認購協議》起到的只是排號的作用,只不過《認購協議》寫明瞭房屋的一些資訊,讓人誤以為是正式買賣合同而已。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可以分為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訂立本約合同的合同,這個案例中的《認購協議》是預約合同,而《商品房預售合同》就是典型的預約合同;本約合同透過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具體約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
前些年房價漲勢迅猛,換做是誰都不想錯過這個機會,再加上調控政策頻出,造成商品房買賣市場成為矛盾糾紛集中的領域。
想起自己買房的經歷,售樓處人山人海,我們是上千排號大軍裡的幸運兒,當時銷售員帥哥帶著我們夫妻,在一個角落裡簽了一沓一沓十幾份檔案,說實話,每個條款都看仔細也不太現實,但對於這種重大決定,還是建議大家務必知道自己籤的是什麼協議,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什麼。
好在,建設部發布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住建部和工商總局聯合印發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一般各地政府也會有相應的辦法和合同文本,按照程式辦理才能更好的保護買賣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