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9月25日,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內作為現任內閣總理大臣首次訪問中國,與在北京機場迎接的周恩來國務院總理握手,雙方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多次首腦會談。9月29日,雙方發表了《日本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聯合宣告》。
在《日中聯合宣告》的簽字儀式上,由田中角榮、周恩來兩國領導人簽字生效。根據中日聯合宣告,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結束對立關係,並通告與日本建交的臺灣當局斷交。
在1971年10月的聯合國阿爾巴尼亞決議中,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當時日本是田中內閣。在此之前,日本的政黨中,除自民黨外,還包括社會黨、公明黨、民社黨也都從各自的立場紛紛訪華,這在中日之間的溝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另外,雙方還在經濟界、體育界(乒乓球、排球等)等各個層面保持著交流溝通,因此邦交正常化也是經過雙方不懈努力、關係不斷改善、長期積累的結果。
那麼,中日是如何從敵對走向恢復邦交的?這要從戰後的國際關係和中日關係開始說起。
兩個中國時期
二戰結束後,中國內戰爆發。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國民黨逃往臺灣。對於日本來說,就出現了兩個主張“代表中國政府”的狀態,即面臨所謂的“中國代表權問題”。而當時的日本在戰後4年裡,一直處於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的佔領之下,沒有外交權。
1950年,西方國家中的英國迫於香港問題,不得不意識到與中國保持外交關係的重要性,率先承認了新中國,而在後來的中國恢復聯合國席位的提案中,英國也投了贊成票。
朝鮮戰爭爆發後,日本追隨美國,理所當然地站在了屬於西方陣營、臺灣國民黨政府的一邊。也正是由於這層阻礙,中日之間只保持了民間上的經濟交流,並一直持續到1972年。
日中民間貿易協定
中日民間交流也是一波三折,1950年10月,雙方雖設立了“友好協會”,但受同年爆發的朝鮮戰爭影響,同年12月,日本全面禁止對華出口,並且還採取了阻止中國與蘇聯、北朝鮮等國家協同步伐的政策。
1952年4月,成立了中日貿易促進會議的相關國會議員,違反政府方針,直接從蘇聯訪問北京,並在當年6月簽署了第一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這在日本國內掀起了熱烈的討論。而這個時期,日本政府和臺灣國民黨政府還締結了《日華和平條約》。
1953年7月朝鮮戰爭結束,日本眾參兩院也通過了《關於促進日中貿易的決議》,並以池田正之助為團長的日中貿易促進議員聯盟代表團訪問中國,當年10月,雙方締結了第二次日中民間貿易協定,至此民間貿易開始活躍起來。
吉田內閣和日本與臺灣當局的和平條約簽訂
在1951年9月的舊金山和談會議之前,吉田茂在國會答辯中並沒有明確表示承認臺灣當局,但是由於在西方國家中,英國也與中國保持著聯絡,因此即使承認中臺灣當局,也希望在中國上海開設“貿易事務所”。
吉田內閣也曾考慮過在解決“中國代表權問題”之後再承認新中國,但招致了美國的反對,迫於美國的壓力,日本最終只承認了臺灣當局。隨著所謂“日華和平條約”的簽訂,日本和臺灣的戰爭狀態結束。而這也成為20年後的1972年,日本與中國邦交正常化中最難解決的問題。
鳩山內閣與政經分離的原則
吉田茂首相辭職後,鳩山一郎就任首相,他旨在改善與社會主義國家的關係,特別是致力於日蘇兩國恢復邦交。對於新中國,他主張以政經分離為原則,即便沒有外交關係,也希望擴大經濟上的聯絡,特別是內閣中的石橋湛山通產相,希望進一步擴大中日間的貿易。
在1955年4月的萬隆會議上,周恩來總理與高崎達之助會談時表示“中國希望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推進同日本的邦交正常化”。
同年5月,日本國際貿易促進協會、日中貿易促進議員聯盟與中國訪問日貿易代表團締結了第三次日中民間貿易協定。
同年12月,中國政府還成立了“對工作委員會”,由郭沫若擔任主任、廖承志副主任組成了對日政策制定、執行等相關責任部門。1956年9月,中國釋放了約1000名日本人的戰犯和扣留者,使他們時隔11年得以重返日本。
就這樣雙方透過積累民間交流來強化政府級別的關係。由於在第三次貿易協定的交涉中要求設定外交官待遇的通商代表部,這實際上與日本政府的政經分離方針發生了偏差。日本方面說到底只是在美國預設的範圍內擴大了民間交流而已,鳩山內閣及之後石橋政權的對華政策也沒有超出東亞冷戰思維的框架。
岸內閣和亞洲外交
1957年2月石橋首相因病辭職後,岸信介就任首相。他在冷戰的框架下,透過修改日美安保條約,以追求更加自主的外交為目標,特別是透過對東亞各國進行包括賠償在內的戰後處理問題,意圖改善與亞洲各國的關係。
岸信介是二戰後首位訪問東南亞的首相,在回國途中,順道訪問了臺北,並與蔣介石進行會談,以此強化與臺灣當局的關係。岸信介在與蔣介石的會談中提出反對軍事“大陸反攻”政策,而日本對臺政策比大陸更加豐富的政治宣傳引起了中國政府的反感。
親美、親華派的岸信介也是“關於促進中日貿易決議”的提案者。在他就任內閣總理後,為了重視對華政策,在國會答辯中,提到與新中國建交尚早,但對第四次日中民間貿易協定表示支援,對華並非“抱有敵意,或是持有非友好的想法”,他再三闡述了希望促進中日貿易的宗旨,岸信介表示與中國的關係遵循“政經分離”。
1958年3月,岸信介政權承諾的第四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予以簽訂。在當時的備忘錄中,增加了了設定通商代表部和給予外交特權,並承認兩國國旗升起等內容。但日本政府此舉遭到了臺灣國民黨政府和美國的反對,並最終中止了原定的中日通商會談,而且還採取了禁止中國採購日本商品的措施。
岸信介政權最終還是在民間的約定,所以並未允許外交特權和升國旗事宜。就這樣在中日緊張關係持續下,1958年5月2日發生了“長崎國旗事件”。中國外交部長陳毅對此強烈批評了日本政府,並於5月10日宣佈中止所有中日經濟文化間交流,中日貿易全面中斷,至此積累的民間交流也因此受挫。
1958年夏天,周恩來總理提出了“政治三原則”(不敵視中國人民,不建立兩個中國,不妨礙兩國關係正常化),此時雙方在中日間一直處於膠著狀態。日本的“政經分離方針”與中國的“政經不可分原則”相對立,在1959年訪華的石橋湛山前首相和周恩來總理的會談中,正式確認了“政經不可分原則”。
但雙方民間層面的接觸並未中斷,與企業、友好關係的團體和個人的交流也在持續。
池田內閣和兩個中國政策
1960年,當時正值日美安保條約修訂的混亂之中,岸信介辭職,池田勇人就任日本首相。池田勇人是中日關係改善論者,主張促進中日貿易。但對於日本來說,現實存在的難題是當時有“兩個中國”,且都認為代表“一箇中國”。還有在如何解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席位中,新中國的席位問題。
池田奉行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外交政策,為此日本開始積極推動承認新中國和恢復中國在聯合國席位問題。並首先謀求恢復中國在聯合國席位的同時,也推動承認新中國的國家地位。但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僅限於中國本土(大陸地區)。
同時在維持臺灣國民黨政府的聯合國議席的前提下,推進新中國加入聯合國,最終以建交為目標。說到底還是以“兩個中國”為前提。但大陸和臺灣都主張“一箇中國”,這對於西方各國也是棘手的問題。
池田勇人雖然支援臺灣國民黨政府,但認為這僅限於其實際支配的地區(臺灣島一帶、金門島及馬祖島)。池田認為要透過限制其地位來確定該國的國際法地位,即便新中國加入聯合國,臺灣國民黨政府的席位也能得到保護。
但是,這種政策要想實現就必須說服蔣介石,當時日本認為能說服蔣介石的只有美國。在1961年6月,池田勇人訪美時,向當時的美國總統約翰·F·肯尼迪提出了這個問題,肯尼迪的回覆是“美國國內對新中國加入聯合國的牴觸很大”。
1964年1月,法國總統夏爾·德·戈爾突然決定與新中國建交,震驚了全世界。法國表示即使與中國建交,只要臺灣國民黨政府不主動採取斷交措施,也將繼續維持關係。
池田勇人在當年1月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上表示,如果中國加入聯合國,日本同時也希望承認中國政府和臺灣當局。但當年2月臺灣當局決定與法國斷交,這使得池田內閣討論“兩個中國”的政策也受到了影響。
所謂“友好貿易”和“LT貿易”
為配合1960年夏天池田內閣上臺,中國對日貿易採取了積極的態度。雙方努力恢復松村謙三、古井喜實、高崎達之助等人主導的貿易後,在與中日貿易促進會的幹部會談時,周恩來總理提出了“貿易三原則”(政府間協定的締結、個別民間合同的實施、個別照顧物資的斡旋),從此開始了促成民間契約的友好交易,這就是所謂的“友好貿易”。
“友好貿易”始終是以民間為主,這是嚴格遵守“政治三原則”、“貿易三原則”、“政治經濟不可分的原則”的基礎上進行的。這主要是由日本國內有著強烈反體制色彩的左翼團體、以利益優先於政治立場的企業為中心發揮了主要作用。
除此之外,為了推進帶有政府保證的新的貿易方式,1962年10月28日高崎達之助通產大臣與岡崎嘉平太(全日空社長)等企業高層一起訪華。並於11月9日交換了《日中綜合貿易備忘錄》,這種帶有政府保證和設定聯絡辦事處的方式得到了官方認可,使得這種半官半民的中日間經濟交流重啟。這種貿易的名字是取中國方面代表廖承志和日本方面代表高崎達之助兩人的首字母,因此稱為LT貿易。
1963年10月7日,發生了一件事,當時一名中國油壓式機械代表團的翻譯到達日本後,為了逃亡而奔赴蘇聯大使館,後來又改變逃亡地,最後又希望回到中國的事件(周鴻慶事件),最終日本政府將其遣返回了中國。
由於此事日本政府遭到了臺灣當局的批評。在吉田原首相訪臺後,日本向臺灣當局傳送了確認彼此想法的“吉田書信”。其中包括反對兩個中國構想;關於日中貿易僅限於民間貿易方面;對中國的經濟援助也要謹慎等。這種做法自然對LT貿易產生了惡劣的影響。但池田內閣對中日貿易的積極態度並沒有改變。
除了民間貿易外,在1964年4月,當時處理LT貿易的高崎達之助和廖承志一致決定中日雙方互換新聞記者和相互設定貿易聯絡處的事項(雙方代表是松村謙三和廖承志)。同年9月29日,7名中國記者被派往東京,9名日本記者被派往北京,由此開始了兩國記者常駐的協定(中日記者交換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