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狗販子,不少愛犬人都深惡痛絕,認為他們沒有愛心,虐待犬類,還要將其送到狗肉店裡。有些狗販子為了盈利,甚至在街上抓那些走丟的狗賣掉。就比如廣東最近發生的一件事情,一位老大爺遛狗時,狗不幸走失,結果卻在狗肉店尋找到線索。這件事究竟有著怎樣的內幕呢?
老大爺黃某家有一條柴犬亮亮,養得皮毛順滑。黃某非常喜愛他家的亮亮,平常在家裡時就不怎麼管他,希望能發揮其動物的自由天性。在外面遛狗的時候,他也不忍心用繩子,就讓他到處亂跑。亮亮通人性,即便跑丟了,等到吃飯的時候也會自己回家。不過,黃某的子女怕亮亮走丟,在給狗辦理證件的時候,還額外在它身上安裝了一個寵物專用定位器。
結果這一天,亮亮又不知道跑到小區哪兒去玩耍,黃某找了半天氣喘吁吁的,索性不再繼續找,等它自己回家。眼見著要吃中午飯了,亮亮還是沒回來。黃某有些著急,吃完飯以後下樓尋找,仍舊沒有結果。直到傍晚時分,他趕緊給女兒打電話。女兒數落了他一頓,叮囑他以後一定記得牽繩,隨後便去附近的派出所報了警。
還好亮亮身上有定位器,尋找也不算困難。警方瞭解過後,到當初他們辦證的某單位查詢,並依據地圖找到了定位器所在地——黃某家附近的一個垃圾桶。讓人感到不安的是,定位器上有血跡。當他們發現垃圾桶旁的狗肉店,這種不安感更增添一分。果然,在民警的詢問之下,狗肉攤主回憶起他似乎從狗販子那兒收過一條柴犬。不過柴犬已經被他殺死並烹煮。
黃某聽聞,腦袋一陣暈眩。那是他養了好幾年的亮亮啊!狗肉攤主對此表示抱歉,但是他認為,自己花錢買狗做生意,與此事沒有什麼關係。因此在黃某女兒要求賠償的時候,他也拒絕了。民警帶著父女兩人回到派出所之後,查看了監控,找到了之前那個“拐”走亮亮的狗販子。那麼,這件事究竟是誰的責任呢?
首先,我們從黃某分析,他遛狗不牽繩,肯定違反了法律和地方相關規定。根據《廣東省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在嚴格管理區內攜帶犬隻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用犬繩牽領犬隻……用犬繩牽領時,犬隻體重不滿二十公斤的,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犬隻體重二十公斤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一點五米以下的犬繩,併為犬隻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牽領。顯而易見,黃某的做法違反了廣東省相關的規定。這次丟失寵物犬,黃某自己有一定的責任。
其次是關於狗販的責任。無疑的,他應當對此事負主要的責任。事實上,他的行為不僅損害了黃某的財產權,而且也違反了販賣犬肉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亮亮雖然是活物,不過它在法律上仍屬於物品的範疇,因此應參照遺失物的規定。狗販拾到了亮亮以後,既沒有主動聯絡主人返還,也沒有送交有關部門,而是直接賣掉,很顯然違反了法律,他應當對黃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其實他在把狗賣給攤主的時候,也同時觸犯了《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第八條:活犬、犬肉、犬皮須憑獸醫檢疫合格證方能出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購、出售或運輸。禁養區禁止活犬上市。如果不按照規定來做,萬一狗販販賣了攜帶病毒的狗,狗攤攤主又將其做成食物賣給顧客,很容易引發疾病的傳播。像我們現在新冠肺炎疫情,有人研究得出了結論(結論並沒有得到完全的證實,應該只是猜想),是因為食用了含有病毒的野生動物造成的。這就是肉類檢疫的重要性,如果肉販子都像這個狗販一樣,隨便在街上撿個動物賣掉,那麼我們的食品市場將會多麼可怕呢?
最後,狗肉食品店的店主其實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在收購狗肉的時候,應當明確狗肉的來源,確定販賣狗肉的人證件齊全,方可購買。如果購買的是活體,不僅要確認對方的證件,自己本身也要辦理圈養的證件,因為食品店在購買到加工的過程中,不會一下子就屠宰,有一部分可能會先養著。
因此,這個案例表面上來看只是狗販子與黃某的民事糾紛,但其中隱藏著更嚴重的隱患。除了這個狗販子外,社會上可能還存在著這種違法經營、違法販賣活物的現象。他們鑽法律的空子,妄圖取不義之財,對人民的健康和其他權益產生了嚴重的威脅。
狗肉市場這個領域並不是人們經常能接觸到的,更多的人對這件事持否定、抵制的態度,因為民眾基本都認為,“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無論食用狗肉究竟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但是食品加工要遵循法律的規定,販賣商品也要遵循法規。同樣的,養寵物的朋友也千萬不要像黃某一樣任意妄為,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去養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