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她的不幸,恰恰因為她是一隻東北虎,身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又僅僅只是一頭人工繁殖的,養在一家公司屬性的動物園裡。她出生的目的只有一個,被公司經營利用,賣身賣命來掙錢,她的一生都將是“商業秘密”。
文文,也許因為長得標緻,也許因為性格溫順,她被電影《陽光劫匪》選中,成了“電影明星”。在拍攝結束後,回到老東家——貴州森林野生動物園,在猛獸表演場進行表演。因為“明星”身份,她額外還要供遊客零距離接觸,撫摸拍照。她的脖子上套著鐵鏈,被控制在木板上,旁邊的馴獸員手裡拿著棒子,嚴陣以待。
這就是大明星東北虎文文的生活日常,一隻東北虎的保護現狀。
她被利用之後,回到的是昏昏暗暗的小屋子,旁邊擁擠著其它幾頭表演的老虎。我該慶幸,她沒有生活在鐵籠子;我該慶幸,她年紀小還算健康;我該慶幸,至少她還活在眼皮子底下,沒有像現在這樣被藏起來,不知所蹤。
我想要文文過得好一些,有更大的生活空間,有更適宜她自然習性的飼養環境,少一些恐懼害怕與束縛,多一些自主選擇機會。可惜,這些我都做不到,那我能做的,只能退而求其次。如果文文註定是要被經營利用,那麼至少這些經營利用是合法的,是公開的,是可以被監督的。就像是一個排汙口,企業可以排汙,但得達標後排汙,需要公示排汙口,需要有汙染物資料的公示。因為缺少了陽光,就可能會有暗管偷排,違法展演、私賣老虎等,那傷害的將不僅僅是文文這一頭老虎,而是整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刺激對野生虎的需求。
那,我希望文文參演電影《陽光劫匪》至少是合法的。如果一個非法的拍攝發生在一部公映的電影裡,那是野生動物保護的一種悲哀。
為了確定文文參演《陽光劫匪》的合法性,我做了兩件事,一是向唯一一個老虎審批機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申請資訊公開,希望公開《陽光劫匪》及其主題曲MV《別把我丟了》拍攝利用老虎的行政許可,和貴州森林野生動物園在電影拍攝前後時間段裡相關行政許可的批文,為什麼會申請一堆文號,是因為我真的不知道哪一個才是關於文文的。二是向北京園林綠化局進行反映,希望當地林業部門核查電影製作公司是否獲得老虎利用的批文。
經過長達數月的兜兜轉轉之後,我始終不能百分百地確認文文被用於電影拍攝的合法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回覆說沒有受理和審批過相關許可,一邊又有行政許可決定書(林護許準【2016】01372號)。這兩者相互矛盾,但又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所以,我始終沒能看到行政決定書,也就不能確認其合法性。所以,在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可以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書,以便確認文文被利用的合法性。
9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開庭審理。我穿著“拒絕動物表演”主題的老虎T恤線上進行了參加。聽著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自身保護責任——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對資訊公開的管理和審查——對商業秘密、經營資訊的保護,真的為文文感到悲哀,為自己在管理部門看來那不值一提的保護願望而悲哀。
他們可曾關心過文文在拍攝現場時如何被對待,對潛在的人身安全隱患如何在管控,對拍攝之後文文被進一步用於違規的零距離利用。這些統統都不關心,關心的只有保護經營主體的合法利益,避免商業秘密的洩露。他們不知道,其他省級林業部門可以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書全文,可以公開動物來源、數量、種類和用途。他們只知道,經營利用類全部是經營利用資訊,是保密資訊,無法區別公開。
文文只是一隻被人工養殖、繁育的東北虎,她不是野生虎。受保護是要保護經營主體的商業利益,而不是文文的生命與健康、經營行為的倫理性和可持續性、合法許可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對野生動物消費、對野外種群的影響。
在本應是老虎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宣傳教育的經營公司看來,資訊公開的申請可能只是別有用心,可能是商業間諜,試圖套取公司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方式、規模、價格等商業秘密,可能是在損害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的這一特殊產業。他們看不到“保護優先,規範利用”中的“優先”二字,看不到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是否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是否得到符合行業標準的飼養,是否保障公民參與保護和監督的權利。
老虎的經營利用資訊,始終在黑匣子裡,一個陽光穿不透的盒子裡。而就在這樣的情況下,活體展演利用下一環節的死體利用——虎骨、虎皮、虎牙等,都是可以透過辦許可變成合法的。而合不合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決定,而且大機率上,可能仍是會以“商業秘密”為由而不予公開。
不覺得很可怕嗎?文文如果常年表演,一身疾病之後,等待她的會是什麼呢?又或者如今下路不明的她,已經在下一環節的經營利用中,而我無權知曉,因為這是商業秘密。
文文的不幸,在於她僅僅是一隻被公司養起來經營利用的虎,她的一生都將是“商業秘密”。
而她存在的意義,就真的只是“商業秘密”嗎?
真正保護的是什麼,老虎本身?還是商業利益?抑或是唯一審批權背後的權利快感與不容置喙?
野保法要求野生動物利用保證可追溯。可怎麼追溯,一路上全是“商業秘密”。
文章來源:拯救表演動物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