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權不可過度使用
王營(特約評論員)2021-02-04 16:28
最近,山西運城幾名高中生在宿舍喊“你還相信光嗎”等《奧特曼》臺詞,被學校勸退處理。學校還發布懸賞公告,激勵大家舉報其他有喊叫行為的同學。此事引發巨大爭議,當地教育部門對涉事學校警告處理,要求校長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學校能不能“勸退”或“開除”?什麼情況下學校可以“勸退”學生?對此,教育部日前頒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做出了明確規定:“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校在宿舍喊“你還相信光嗎”等《奧特曼》的臺詞,可能會影響其他學生休息,應當被認定為違紀行為,但並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產生惡劣影響”的程度。這種行為可能是學生無意識的行為,也可能是情感的發洩,檢查宿舍紀律的教師對其制止或警告即可,不必小題大做。否則,會有過度懲戒、剝奪學生合法受教育權之嫌。
教育懲戒是法律賦予學校和教師的權利,但卻不可“濫用”。行使教育懲戒權,不是靠校長和教師頭腦發熱,而是要堅持一定的原則和程式。
首先,要堅持教育性原則。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的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學校和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應當基於關愛學生的宗旨,且懲戒行為要符合育人規律。超出學生的認知範圍,對學生實施過重的懲戒,會影響教育效果的實現,甚至會讓學生產生逆反心理。
其次,要堅持合法合規原則。行使教育懲戒權,既不可隨意,也不可盲目,更不可借懲戒之名發洩情緒。應當結合學生的年齡、性別和學段等特點,依法依規制定、完善校規校紀、班規班紀,明確哪些違紀行為可以實施“一般教育懲戒”,哪些違紀行為可以實施“較重教育懲戒”,哪些違紀行為可以實施“嚴重教育懲戒”。
在制定校規校紀和班規班紀時,要廣泛徵求學生、家長和教職工的意見。同時,學校還要利用家長會、班會和家訪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和家長廣泛宣傳實施教育懲戒的意義,使其明確校規校紀的內容和懲戒情形,以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再次,要堅持懲戒適當原則。學生出現違紀行為,學校和教師要在詳細掌握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謹慎為其定性:一般的違紀行為,不能定性為較重違紀行為,更不可出於整治或者清理差生的目的,將一般違紀行為定性為嚴重違紀。為確保教育懲戒合理適當,實施教育懲戒時,學校要給學生和家長申訴的權利,必要時可吸收學生、家長和教師舉行聽證會,以增強教育懲戒的透明度,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防止過度懲戒現象發生。
(作者王營,蒲公英評論特約評論員。此為蒲公英評論網站首發作品,轉載請務必標註來源,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