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國籍是一種國籍制度,獲得國籍的條件不限制父母的國籍,即無論父母的國籍是什麼,孩子只要在當地出生即自動具有該地國籍。即孩子出生在哪個國家,就是哪個國家的公民,就是通常大家說的“落地國籍”。
目前世界各國在出生公民權方面有3 種制度:
一、地緣原則,即出生地原則,指的是一個嬰兒出生在哪個國家,即成為哪個國家的公民;這就是傳說中的落地國籍。
二、血緣原則,即嬰兒出生時自動取得其父親或母親的國籍,與出生地無關;
三、混合原則,即將血緣原則和出生地原則結合起來以確定出生嬰兒的國籍。
想透過境外生子讓孩子獲得出生地國籍,必須選擇那些承認落地國籍的國家。那麼,目前世界上哪些國家承認落地國籍呢?據統計,承認落地國籍(公民或居民身份)的國家和地區有:
一、無條件落地出生權國家
中、南美洲
安地卡及巴布達 憲法保證。然而,一個政府官員告訴移民研究中心,該國目前努力收緊移民政策,可能包括結束非法移民子女的自動出生公民權的。
阿根廷
巴貝多 憲法保障。然而,巴貝多勞動和移民部最近提出終止自動出生公民權。
貝里斯、玻利維亞、巴西、智利、
哥斯大黎加 需要25歲之前在哥斯大黎加政府登記
古巴、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薩爾瓦多、格瑞那達、瓜地馬拉、蓋亞那、宏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聖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千里達及託巴哥(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烏拉圭、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阿根廷 一個典型的移民國家,擁有較為寬鬆的國籍政策,凡是在阿根廷出生的孩子均可自然擁有阿根廷國籍。阿根廷承認雙重國籍並與西班牙、菲律賓、義大利簽有雙重國籍協議
北美洲
加拿大 按照現行的規定,只要孩子在加拿大出生,便可以自動取得加拿大國籍。而他(她)們的父母可以是非加拿大居民或公民。
美國 1868年,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透過,修正案第一款規定:“凡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美國的人,均為合眾國和他們所居住州的公民。”美國認為只要在美國國土上出生的孩子都自動加入美國國籍,成為美國公民。
亞洲
中國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均可成為香港的永久居民。
印度 尼泊爾 巴基斯坦
歐洲
歐洲並無絕對無條件承認落地國籍的國家,但法國和德國有條件地承認落地國籍:
法國(法國出生的、父母是外國人的孩子,必須符合兩項條件,即到達成年時居住在法國,並從11 歲起至少在法國連續居住滿5 年,可自動獲得法國籍。)
德國(德國出生的外籍人子女,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連續且合法居住8年以上,並已獲得在德永久居留權至少3 年,其自出生之日起自動享有德國國籍;待其成長至23 歲後,必須在德國國籍和其外籍父母國籍中選擇其一:如果選擇德國國籍,必須按照德國政府的要求提交放棄其他國籍的書面證明。)
其他
美屬薩摩亞群島(由美國管轄的太平洋島國,在此地出生獲得美國國民身份)
吐瓦魯(太平洋島國)
二、有限制條件的落地出生權的國家
幾乎所有來自歐洲,亞洲,非洲和大洋洲的國家都是依據血統(血緣關係,即公民權是透過父母,而不是通過出生地),或者有限制的出生地主義(出生地公民權不是自動賦予某些移民的子女)。已加入了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的國家對那些出生在自己的領土、或有該國標記的船舶、飛機上的人,將賦予國籍。
有一些國家或地區限制落地出生權,要求孩子出生時父母雙親至少有一個是公民,或者國民,或者是合法的永久居民。或者是要求孩子父母親在孩子出生時已經在所在國居住滿一定的時間。出生地主義修正已經被批評為促進經濟不平等,下層階級不自由勞動力的長期存在,和無國籍。
1.澳大利亞
自1986年8月20日起,出生在澳大利亞的人只有在至少父母一方是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可直接入籍。
或不論其父母的公民身份,出生在澳洲,在澳洲居住滿10年,在孩子的10歲生日時可以申請澳洲國籍。
另只要夫妻雙方當中一方擁有澳籍身份,孩子無論出生地是否在澳洲都可以申請入籍。這是澳洲移民法賦予澳洲公民基本公民權
2.柬埔寨
1996年,柬埔寨改變法律,只給在柬埔寨合法居住的外國人,且在柬埔寨出生的孩子予公民權。
3.埃及
若父親是出生在埃及的人,則其孩子出生時能自動獲得埃及國籍
4.摩洛哥
如果父母雙方都是出生在摩洛哥,且孩子是合法出生在摩洛哥,並在18歲時宣誓願意成為摩洛哥人
5.突尼西亞
若其父親和祖父都是出生在突尼西亞,其可獲得突尼西亞國籍,並需要在18歲時宣誓成為突尼西亞人
6.蘇丹
如果是出生於1994年之前,若其父親也是出生於蘇丹,則可以獲得蘇丹國籍;若1994年之後,在蘇丹出生時就可以向政府申請成為蘇丹人
7.智利
1980年憲法修改了智利國籍法,要求在智利出生,父母雙方非智利國籍的,必須先申請,透過政府稽核才能加入智利國籍
8.哥倫比亞
父母雙方其中一個是哥倫比亞公民或者居民
9.多明尼加共和國
2010年1月26修訂的憲法修正案擴大了2004年移民法的定義 - “過境”個體公民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出生的孩子 - 包括“非居民”(包括過期居留簽證和無證工人),不能自動獲得出生公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