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地是租的,地上的房子才是自己的,我們買房子的錢只有一部分轉化成資產,另一部分實際是消費,因為使用權一到期,不會留下任何資產。
二手房50萬買,100萬出,賺的其實是土地增值的錢,由於地是國有的,理論上,這一部分錢應該上繳國家。但上頭這麼多年一直沒有這麼做,實際上是在放長線,釣大魚。
土地增值的收益進入個人腰包,讓人誤以為,增值的是地面上的房子,這樣,按照房子成交價收房產稅是合理的,如果這個合理的花,開發商去拿地應該還是十幾年前的價格才對。如果徵收房產稅,去除土地的價值,實際上房屋的價格會大打折扣,這樣收不上來多少錢。
如果二手房交易,像開發商賣房一樣收高額的土地增值稅,賣二手房的實際上是沒動力把房價賣高。這樣做的後果是,新房會賣不出去,因為新房的土地貴,金額導致土地也不好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