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駐波蘭大使館10月22日發文《關於波方調整因商業原因入境簽證政策的通知》。原文如下:
日前,波蘭外交部照會各駐波外交機構,通報波內政部對因商業原因入境波蘭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最新政策,具體如下:
一、自2021年 10月16日起,因商業原因入境波蘭的外國人將不再需要申請外交部長的特別推薦,可在波方企業書面邀請函(和滿足適用於波蘭的法律條件,例如獲得簽證)基礎上穿越波蘭邊境。書面邀請函須使用邀請企業標準信紙,內容包含訪問的商業原因、受邀人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護照號碼)、計劃在波蘭停留的日期、邀請方授權人簽名及身份,並附上邀請方在波蘭國家法院(KRS)登記註冊或中央商業註冊和資訊中心(CEIDG)登記註冊的影印件(副本亦可)。
二、自 2021年10月16日起,須持有簽證方可入境波蘭的外國人,可持邀請函向波蘭領事機構申請簽證(並且在滿足適用於波蘭的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後)。獲得簽證後,上述外國人穿越波蘭邊境時,須向邊防人員出示簽證及邀請函。
三、上述措施不適用於因商業原因來波蘭且已免於申請外交部長特別推薦申請入境的外國人,具體包括:
(一)喬治亞、日本、加拿大、紐西蘭、泰國、韓國、突尼西亞、澳大利亞、以色列、美國、土耳其公民;
(二)歐盟成員國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的公民: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瑞士、英國公民;
(三)波蘭內政部法規第 3(2)(8)條所列的職業駕駛人員;
(四)持有波蘭工作許可或在國家商業註冊中心登記的實體機構中履行職能的外國人;
(五)自申根區國家入境波蘭的外國人。
四、入境波蘭的外國人均須隔離十天,已接種歐洲藥品管理局認可的疫苗並獲得接種證等特殊情況可豁免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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