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人都在看,點選右上角加'關注'】
北極星售電網訊: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是發改委《關於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中做出的制度性安排。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力法律觀察”ID:higuanchajun 作者:觀茶君團隊)
針對這一制度,觀茶君團隊進行了初步分析,現將幾點認識分享如下。
一、什麼是代理購電?與傳統模式有什麼不同?
要了解代理購電,首先要了解“代理”的基本知識。代理是法律用語,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簡單來說,就是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在內的民事主體,可以親歷親為、親自去處理自己的事務,也可以透過代理人,讓代理人代自己處理事務,但是,代理人處理事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民事主體自己承擔。
具體到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來說,使用者是委託人,電網企業是受託人,發電企業是生產銷售人,使用者委託電網企業代自己向發電企業購電,這就是代理購電。在代理購電這一法律關係中,電網企業是使用者的代理人,在使用者的授權範圍內實施購電行為,因購電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使用者自己承擔,比如認可購電價格、承擔向發電企業支付電費的義務。
說到這裡,代理購電與傳統統購統銷模式的最大區別就清楚了:傳統模式下,電網企業是作為購買方向發電企業購電,然後,再作為銷售方向使用者售電,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承擔的是買方責任,對使用者承擔的是賣方責任,獲取的是買與賣的價差即購銷差價。換言之,傳統模式下,使用者購買的是“電網企業的電”,價格按政府主管部門核定的目錄電價執行,獲取的是購銷差價;代理購電模式下,使用者購買的是“發電企業的電”,價格按市場形成的價格執行,沒有了購銷差價。只不過,該購電行為不是由使用者親自完成的,而是由代理人電網企業代自己實施的。
如果用一句話概括二者區別,觀茶君覺得應該是:
電網企業跟使用者之間由“買賣關係”變成了“代理關係”,購銷差價不存在了。
二、哪些使用者符合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條件?
根據《通知》“目前尚未進入市場的使用者,10千伏及以上的使用者要全部進入,其他使用者也要儘快進入。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使用者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要求,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使用者範圍有嚴格限定,僅限於10千伏以下(不包括10千伏)且暫未進入市場的使用者。
三、代理購電模式下,使用者的電價如何確定?
《通知》明確,代理購電價格主要透過場內集中競價或競爭性招標方式形成。這裡的“購電價格”顯然不是到戶“銷售價格”。結合現行政策,觀茶君認為銷售電價構成應該是:
到戶價格=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線損折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電網企業是否收取代理費用?
通常情況下,代理是可以收取費用的,這也是絕大多數售電公司的經營模式。那麼,電網企業代理使用者購電,是否收取費用呢?
這個問題,《通知》本身並未明確。
觀茶君認為,如果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成本——包括人工、設施等必要購電投入——已經列入輸配電成本,透過輸配電價已得以回收,則不應計取代理費,以免造成重複收取;如代理購電成本並未列入輸配電成本,則可視成本支出情況,收取必要的代理費。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該代理購電行為系由政策而生,並非純市場行為,相關價格應由政府予以規制,即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代理費的最高限價,而不應由電網企業與使用者“自行商定”。
五、代理購電會不會引發電網企業對售電市場的壟斷?
對於電網企業藉由代理購電壟斷售電市場的問題,有業內人士給觀茶君留言表達了擔心:電網代理購電,由於其控制輸配電網路且體量大,會不會排擠競爭對手、形成新的壟斷?
對於這個問題,觀茶君的判斷是:
如果滿足一些限定條件,嚴格執行政策、將監管落到實處的話,應該不會引發電網企業對售電市場的壟斷。這些限定條件至少包括:
一是嚴格落實代理關係,不得將“代理關係”變相恢復為吃購銷差價“買賣關係”。
二是嚴格限定代理使用者的範圍,將代理的使用者嚴格限定在10千伏以下暫時不進入市場的使用者——這部分使用者數量多,但電量佔比不高;嚴格禁止電網企業代理10千伏及以上使用者。
三是設定過渡時限,明確過渡期,不能將“暫時”性的代理變更為無限期的代理;考慮到實際困難,建議過渡期與其他市場化措施相適應,最長不超過3年。
四是加強監管、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加強對電網企業和電網系售電公司的監管,禁止電網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搶奪使用者;必要時,應採取不對稱管制措施。
當然,如果不能滿足以上限定條件,則不排除市場被壟斷、其他售電公司生存困難、使用者不願意進入市場的情形。
電改非易事,且行且觀察。
原標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會引發市場壟斷嗎?關於代理購電的5個問題
免責宣告:以上內容轉載自北極星售電網,所發內容不代表本平臺立場。
全國能源資訊平臺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