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訊)據企查查訊息,近日,演員王珞丹因拖欠工程款成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近31萬。
企查查今日(10月22日)變更的王珞丹動態顯示,10月20日,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為(2021)京0114執12123號,執行標的為30.96萬元。
關聯案件為豪雅(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王衛星、王珞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而此案早在2019年就已開庭審理。根據一審民事判決書,原告豪雅(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訴稱,王珞丹購買的北京昌平區某別墅進行改造,在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情況下,由其父親王衛星代表王珞丹將該工程發包給原告,雙方於2012年12月5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及雙方協商的結果,如約履行完了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工程的價款總計為156.43萬元,被告陸續付款55萬元,欠工程價款為101.43萬元。
工程完工後,原告催促被告組織驗收,但被告遲遲不組織驗收。工程完工後的2014年5月及6月,原告將工程專案結算確認單發給王衛星,但王衛星均未回覆。2014年8月,見王衛星及王珞丹一方沒有就價款有任何反應,原告派人到施工的溫哥華森林北郡討要工程價款。雙方發生口角,雙方互相報警,也未能協商解決。2015年原告派人又去施工的某地討要工程款,被告均未現身,物業報警被警察勸走。因原告不知被告的詳細身份證資訊,無法啟動訴訟程式。直到2017年終於查到王珞丹和王衛星的身份證情況,於是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價款101.43萬元。
對此,王珞丹辯稱,自己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她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 王衛星因不具備購房資格條件,以王珞丹名義購買涉案房屋,即昌平區某別墅,王衛星是實際出資購房人。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王珞丹無關。2012年王衛星購買涉案房產時,因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條件,當時以其女兒名義購買了涉案房產,所有購房款均是由王衛星轉賬支付給開發商的。后王衛星將其實際購買的涉案房產施工工程發包給原告,王衛星是對自己的房產進行工程施工,而並非是代表本人進行工程發包。因此,原告在起訴書中描述的部分事實不屬實。
2. 王衛星購買涉案房產後與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支付物業服務費,並且支付了與涉案房產相關的其它費用,包括水費、電費、取暖費等一切費用。
3. 工程施工合同是王衛星與豪雅公司簽訂,上述二者是合同的相對方,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引起的法律糾紛與王珞丹無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衛星與王珞丹系父女關係。王珞丹與案外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北京市昌平區某房屋。法院認為,關於訴爭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因涉案房屋的買受人是王珞丹,且王衛星、王珞丹提交公證書中亦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證據保全,至於購房時王衛星是否有出資或者借名買房法律關係成立與否,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王珞丹作為涉案房屋的受益人,亦應該承擔相應的支付工程款責任。
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裁判,豪雅(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王衛星於2012年12月5日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王珞丹、王衛星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連帶支付豪雅(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6萬元等。豪雅(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王衛星2013年6月19日交付的洽商工程款10萬元,並支付王衛星工程修復費用約8.47萬元。
不過,之後王珞丹、王衛星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2月3日立案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而根據裁判結果,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開資料顯示,王珞丹,1984年1月30日出生於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2005年畢業於北京電影學院表演系本科, 因主演趙寶剛導演的青春偶像劇《奮鬥》、《我的青春誰做主》而走紅。在2009年4月的“80後新生代娛樂大明星”評選活動中,王珞丹與黃聖依、楊冪、劉亦菲被評為內地新“四小花旦”。2010年,王珞丹擔當第八屆金鷹獎金鷹女神。2013年王珞丹憑藉電影《搜尋》獲得第29屆中國電影金雞獎最佳女配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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