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中常見的幾類用地中,要數居住用地的比例最大了。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50137-2011規定了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工業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和綠地與廣場用地五大類主要用地規劃占城市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在65%以上。單看每期的比例,居住用地排在最前,(注: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按照 Ⅰ、Ⅱ、Ⅵ、Ⅶ氣候區以及Ⅲ、Ⅳ、Ⅴ氣候區分為兩類分別按:28.0~38.0m和23.0~36.0m控制)
上表中所體現的設施用地,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5-8%,道路交通10-25%,公共綠地10-15%,這三類用地,約佔25-48%,而商業設施用地是最難估算的,不能一概而論。在這些用地裡,基礎設施的用地由於是鋪設地下管線,很大一部分是與交通用地聯絡在一起。所以設施用地佔掉整個城市建設用地的半壁江山,與居住用地25-40%的比例相比還要略佔優勢,可見,城市中設施用地是多重要。
一、公共性設施
是指社會公眾所共享的設施,包括:公共綠地;公立學校、醫院;城市道路;市政基礎設施,這些設施的開發通常是由政府或公共投資進行。
公共設施開發是典型的政府行為,即投資來自財政資金,是政府運用公共資金來滿足社會公共的使用需求。這也意味著這些投資是要進入年度財政預算的。
在城市建成區環境中,公共設施的開發,意味著片區開發的成熟與否,是緊隨其後的商業開發與非公共領域開發之價值所在。對私人的商業性開發具有引導作用。
因此,對於商業開發者來說,一是要看城市規劃,二是要看年度計劃。三是,可以就開發與否與政府進行談判,這是談判的籌碼。
如果不在以上之列,那就意味著,私人企業的開發事件要麼升級為省級以上片區開發的重大事件,要麼以時間換空間,等待縣政府領導做出調整與更改計劃,把這事提上日程,慢慢滲透到規劃中,所以,一個開發拖幾年甚至幾十年難完成全部開發手續,可想而知。
二、公共設施
(一)城市公共設施的分類
城市公共設施種類繁多,且性質、歸屬不一。
1、在城市總體規劃中, 為了便於總體佈局和系統配置,一般是按照用地的性質和分級配置的需要加以分類。
依照國標2011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 用地標準》GB50137-2011標準規定,將90版原城市公共設施拆分為兩個大類:A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B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2020)對於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分別分為以下幾類:
A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B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分類
2、按公共設施的服務範圍分類。
按照城市用地結構的等級序列, 公共設施相應的分級配置,一般分成三級:
1)市級如市政府、博物館、大劇院、電視臺等。
2)居住區級如街道辦事處、派出所、街道醫院等。
3)小區級如小學、菜市場等。
並非所有各類公共設施都須分級設定,這要根據公共設施的性質和居民使用情況來定。例如銀行可以有市級機構直到居住 小區或街坊的儲蓄
3、其他分類
如果按照公共設施所屬機構的性質及其服務範圍,可以分為非地方性公共設施與地方性公共設施。前者如全國性或區域性行政或經濟管理機構,大專院校等;後者則基本上為當地居民使用的設施。另外,在市場經濟不斷髮展的條件下,某些公共設施的設定,將受到市場強烈的調節作用,同時為實施城市發展目標,對另一些設施須帶有強制設定的要求,因此,城市公共設施還可以分為公益性設施與營利性設施的類別等。
(二)城市公共設施的佈局
1、公共設施要按照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確定合理的服務半徑;
2、公共設施的佈局要結合城市道路與交通規劃考慮;
3、根據公共設施本身的特點及其對環境的要求進行佈置;
4、要考慮城市景觀組織的要求。
5、要考慮合理的建設順序,並留有餘地。
6、要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基礎。
老城市公共設施的內容、規模與分佈一般不能適應城市的發展和現代城市生活的需要。它的特點是:布點不均勻、門類餘缺不一,用地與建築缺乏;同時建築質量也較差。具體可以結合城市的改建、擴建規劃,透過留、並、遷、 轉、補等措施進行調整與充實。
三、公共服務設施
包括商業服務、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設施。
相對於公共設施來講,公共服務設施強調的是服務性。因此,除了商業服務,還有教育、醫療等設施,有些是屬公益性服務,有些則也具有收益性。
它們的分佈、配套及質量等,無論是在用地本身,還是作為鄰近用地開發的環境,都是土地使用的重要衡量條件。尤其是在舊區改建方 面,土地使用的價值往往要視現有住宅和各種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改建後所能得益的多少來決定。
四、市政設施
即市政公用設施,泛指由國家或各種公益部門建設管理、為社會生活 和生產提供基本服務的行業和設施。其內容十分廣泛,包括現有的道路、橋樑、給水、排水、供電、電 信、燃氣等的管網、廠站的分佈及其容量等方面,它們是土地開發的重要基礎條件,影響著城市發展的格局。《城市規劃原理》一書中對於市政公用設施主要指規劃區範圍內的水資源、給水、排水、再生水、能源(電力、燃氣、熱力、油品、煤炭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 燃氣、供熱、通訊、環衛設施等工程,是城市基礎設施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內容。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是城市發展的基礎,是保障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設施。一方面,城市水資源和能源利用與保護、河湖水系藍線、市政設施重要走廊等作為限制性條件,保障城鄉資源節約、可持續發展並預留城鄉建設長遠發展空間;一方面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又為城鄉建設提供先決性物質條件,其功能和效率直接支撐和影響城市執行和發展。
五、配套設施
由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將城市居住區按居民出行時間劃分為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居住街坊,而在規劃及開發中,每個不同時圈的居住區,對應不同的配套設施內容及名稱。
對於十五分鐘生活圈以及十分鐘生活圈,給予配套設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的含義:與居住區的分級相對應,各級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的總稱為配套設施。其中包括城市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A)、商業服務業設施(B)、市政公用設施(U)、交通場站(S4),也包括居住用地內的服務設施(服務五分鐘生活圈範圍、用地性質為居住用地的社群服務設施,以及服務居住街坊的、用地性質為住宅用地的便民服務設施)。
給出的定義是:對應居住區分級配套規劃建設,並與居住人口規模或住宅建築面積規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基層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及社群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
而社群服務設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指: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內,對應居住人口規模配套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托幼、社群服務及文體活動、衛生服務、養老助殘、商業服務等設施。
便民服務設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築配套建設的基本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便利店、活動場地、生活垃圾收集點、停車場(庫)等設施。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