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人身險的監管細則終於落地。
10月22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表示將實施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加強和改進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監管,並進一步強化對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這並不是監管層第一次細化網際網路人身險業務監管。
2021年2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實施,第五十二條提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在全國範圍內透過網際網路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具體由中國銀保監會另行規定”。具體條件如何,一直是業內關注的重點。
在業內人士看來,近年來網際網路保險發展較快,已成為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於部分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不當創新,網際網路渠道投訴激增、競爭無序,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社會各界關注。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作為配套規範性檔案,著力規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領域的風險和亂象,統一創新渠道經營和服務標準,旨在支援有實力、有能力、重合規、重服務的保險公司,應用網際網路、大資料等科技手段,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的保險服務。
十年期以上產品經營條件達標者少
近年來,網際網路保險發展較快,已成為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
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透過設立自營網路平臺,或委託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路平臺,公開宣傳和銷售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專屬產品、訂立保險合同並提供保險服務。
網際網路渠道所售人身險產品須為專屬產品,實行獨立核算,實施定價回溯監管。專屬產品範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獲得銀保監會同意開展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根據保險行業協會資料顯示,2020年末約有61家壽險公司開展網際網路銷售,規模保費為2111億,同比增長13.62%。
2020年12月14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並決定設定三個月過渡期後於2021年2月1日實施。
今年1月6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表示,符合有關條件的保險公司,可在全國範圍內不設分支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不滿足相關條件的,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但詳細標準是否會發生變化,一直是業內討論的重點。
根據《通知》要求,滿足償付能力充足、綜合評級良好、準備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關要求的保險公司,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
具體來看,《通知》對經營網際網路人身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硬性指標劃出四條准入線:
①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
②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③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於100%;
④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標準與徵求意見稿並未發生變化。但對於價值貢獻較大的十年期以上壽險的經營,許可條件有了變化。《通知》劃定的具體要求:
①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
②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
③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
④上年度未因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⑤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要求由50億元降至到30億元,但僅管如此,符合條件的公司數量佔比並不高。
2021年3月,銀保監會曾釋出人身險公司2020年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結果顯示,86家人身險公司中,27家為B級(較好),36家為C級(合格),10家為D級(較弱),13家為E級(差)。
這也意味著,在其他條件滿足的情況下,逾60家公司擁有網際網路人身險經營資格,但滿足長期保險經營條件公司的數量卻並不多,由於償付能力以及綜合風險評級的雙重要求,有業內人士預測,滿足上述要求的機構不足20家,這更利於頭部公司的發展。
長期險的限制不僅僅體現在准入條件上,“可能對有些主體來講,原來在一些區域內有分支機構,可以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長期儲蓄型產品,但如果按照《通知》規定的話,可能有些有了分支機構的主體也滿足不了條件了,就不能在網際網路渠道上銷售了。”一位保險從業人士感慨道,“一旦真正實施,可能是不小的衝擊。”
保險公司應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在明確經營條件外,《通知》還表示將實施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細化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產品專屬監管規則,包括特殊的產品定價和精算規則,專門的產品審批備案要求等。完善網際網路渠道業務監管規則,重點解決網際網路保險服務不到位、產品不適當、核保“空心化”等問題。
在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監管方面,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回溯實際經營結果與定價假設偏離情況,並引入主動調整、公開披露和主動上報機制。建立登記披露機制,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照《通知》要求,主動登記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經營險種範圍,並向社會披露。建立問題產品事後處置機制,對於查實確有缺陷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公告並整改。
據瞭解,為確保保險機構有序整改、平穩過渡,保持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穩定供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設定了過渡期。具體分為三個階段執行,鼓勵有條件的保險機構提前完成整改。
《通知》下發之日起施行,新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須符合各項條件和規則。已經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於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網際網路人身險業務整改,不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透過網際網路渠道經營。
線下渠道不能使用網際網路人身險產品
《通知》表示,保險公司透過設立自營網路平臺,或委託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路平臺,面向非特定人群,公開銷售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產品,適用本《通知》,可在全國範圍內經營。
《通知》表示,支援保險公司線下渠道(包括個人代理渠道、銀郵代理渠道和專業中介渠道等)應用移動裝置和資訊科技提升經營效率、改善服務水平。此類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不得使用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充套件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銷售行為監管遵循《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嚴肅整治假借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之名、規避相關監管制度規定的問題,防範監管套利。
此外,在經營主體方面,《通知》對保險機構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提出明確要求,重點解決消費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產品查不到保單、買的快退的慢等服務問題。在產品開發方面,從源頭上規範了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問題,以及退保高扣費、健康告知晦澀難懂等投訴集中問題。在改進監管方面,加大資訊披露力度、引入社會監督,重點監管網際網路人身保險產品定價科學性。
中介機構機遇挑戰並行
儘管保費規模不斷增長,但在銷售上,網際網路人身險仍以第三方渠道為主,保險公司自營平臺(官網)為輔。資料顯示,2020年上半年,透過第三方平臺累計實現規模保費1235.5億元,佔比為88.6%;同期透過自營平臺累計實現規模保費158.9億元,佔比僅為11.4%。
這也意味著,由於《通知》中的一些限制,可能會進一步促進險企和專業中介機構的合作,會使得產銷分離有更多的拓展空間。
但隨著網路使用者規模乃至整體網民數量增長率下降,網際網路的流量紅利正在逐漸消退,除規模保費排名前列的公司可依靠其母行或集團龐大的客戶資源外,這也意味著其他經營網際網路業務的人身險公司藉助第三方平臺的獲客成本越來越高。
而對於中介機構的影響,一位原保險中介平臺董事長髮文稱,對於中介渠道,在獲客成本不斷上升,而自己又無實質的產品控制能力,競爭壁壘不斷削弱,面臨更難的突破。流量成本的增加,中間渠道只有不斷突破客單價,方能盈利,使得線上線下的產品逐步同質。銷售誤導,資訊混亂等弊病將不可避免的從線下蔓延到線上,值得行業和消費者警惕。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