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經常會因為房價的漲跌而出現一些糾紛,那要是房子漲價瞭然後房東單方面違約不賣了可怎麼辦?其實房東不能夠單方面的決定這件事,若購房人執意想把房子購買到手,那麼法院一般是支援的。賣房人看到房價上漲後拒絕賣房,屬於民事違約行為。
按照《民法典》規定,要承擔三種違約結果:
一是繼續履行合同;
二是採取措施補救;
三是賠償損失。
這三種違約結果由買房人選擇。因此,買房人可以選擇不要賣房人雙倍返還的定金,而要求對方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還有哪些情況是除外的呢?
1. 合同當中有約定房東有權選擇解除合同
2. 法定的情況下比如說:發生了不可抗力的因素
規避風險
針對目前出現的二手房買賣糾紛倍增的現狀,提示購房者應從六個方面保護自己、規避風險:
1、購房人在與二手房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應提前考慮房價上漲等因素可能帶來的隱患,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並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儘快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2、買房人在買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
3、買房人應在簽訂買房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所售房屋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
4、二手房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中介機構,並對雙方商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
5、為了瞭解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購房者應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瞭解情況,最好到現場看房,並對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承擔責任等內容做出書面約定。
6、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建議城鎮居民不要購買這類房屋,此種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購房者在交易時要認真慎重簽訂交易合同,對交易房屋位置、面積、產權情況、交易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合同條款約定明確,以防發生歧義,必要時邀請中介機構、律師、公證機關見證合同。購房者履行合同義務後,對出賣方違約的應當適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交易合同效力,並責令出賣方限期協助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