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問過身邊不少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是否會仔細看合同內容。得到的答案往往都是“看了有用嗎”“合同內容又不能改”“當時能選上房就不錯,還看什麼合同”的回答。
我仔細回想了一下自己籤合同的過程,也是抱著條款不能改的心態,在銷售人員的引導下僅確認了房號、面積、價格,然後就簽字了事了。
但是現實生活中遇到兩個例項,讓我重新審視這個問題。
其中有位朋友買了一套質量有瑕疵的房子,經鑑定這還未能達到退房的程度,但是這個質量瑕疵已經完全影響了客戶對專案產品質量的信任度,就算將來居住,心理上也難以接受。這位朋友跟開發商打了兩年多的官司,終於退房成功。
官司能贏的一個關鍵點就是客戶保留了從看房到籤合同的錄音,能夠證明開發商在合同簽訂時未起到提示義務,造成購房者重大誤解,從而解除合同關係。
而另一位朋友也要退房。退房的原因呢,是因為他一直認為自己買的是廣泛意義上的商鋪,結果最後才知道是買的被限定用途為超市的商鋪。
這應該屬於重大誤解,而且還是關係到自身重大利益關係的誤解。
這位購房者找開發商協商,開發商覺得自己沒有過錯,完全不搭理客戶;投訴到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認為合同條款內有說明,且本人已簽字,無法證明開發商過錯。客戶因為沒有實質性的證據,很難界定開發商在銷售過程和簽約過程中是否履行告知及提示義務,到現在也未有處理結果。
第一位朋友的問題,雖不屬於合同問題,但他保留了足夠的證據,能夠從合同作為切入點退掉有質量問題的房子,實在要為他的謹慎點贊;第二位朋友是合同問題,卻因為沒有證據,一直未解決。
投資商鋪的客戶都知道商鋪和商鋪的價值相差有多大。客戶買商鋪大多看重商鋪的投資價值或使用價值,可商鋪一旦被限定了用途,它的業態就非常的受限,價值也會降低,可能違背了你當時買商鋪的初衷。
瞭解到第二位朋友的事情後,今天特意給購買商業的朋友提個醒,一定要看合同,否則吃虧的是自己,再不儲存證據呢,最後可能連說理的地都沒有。即使我們透過司法程式解決了問題,那也勞心勞力還費時,不如提前規避風險。
在購買階段要充分了解商鋪的用途,不要用“有沒有煙道、有沒有上下水”等這樣的問題去做排除法,而需要銷售人員明確告知商鋪的用途,可接受的業態,若還是不放心,可透過規劃部門確認。
在籤合同時要注意,合同條款中有一條內容是關於商品房的用途,如果買過商鋪的可能瞭解,有的商鋪填“商業”,有的商鋪填“其他”。
這個用途在專案做規劃申報審批時已確定是“商業”還是“超市”“酒店”等。但因為網籤系統裡有些商鋪的用途不能識別,所以會用“其他”代替。
當你看到“其他”兩個字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的,這就意味著你的商鋪很有可能被限定用途。
所以當你看到“其他”兩個字,一定要仔細看一下合同的其他條款內容還有附加內容對商鋪的相關約定。千萬不要嫌麻煩或浪費時間,這跟你的投資比起來根本不算什麼。
在籤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籤合同前要仔細看合同內容,附加條款也不要錯過,有任何不懂的名詞或內容,一定要銷售人員解釋清楚。
2. 開發企業作為制式合同的提供方有義務向購房者提示或說明與客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若開發商沒有盡到說明或提示義務,造成購房者重大誤解,根據民法典,購房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合同內容。前提條件是客戶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3. 留存好看房、認購、合同簽約的證據。專案的宣傳資料、認購協議、合同、發票,甚至買房過程中及籤合同過程中的錄音、影片等。若沒有問題,萬事大吉;若出現糾紛,也可作為一份維護自己權益的證據。
總結:置業是人生喜事之一,但還是要謹慎。耳聽之言不一定為虛,眼見之景也不一定為實,該找相關部門落實的不要猶豫含糊,該留存證據的也不要隨心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