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網站訊息,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中央網信辦秘書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釋出《關於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管理的通知》。
一、規範廣告發布行為
(一)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須遵守國家廣告監管和教育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未經高校法人書面授權或省級自學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備案,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釋出或以教育諮詢、學歷提升服務等名義變相釋出涉及具體高校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活動廣告。有關書面授權或審查備案資訊應主動向社會公開。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得透過電話、簡訊等形式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宣傳和諮詢服務。
(二)高校應嚴格履行辦學主體責任,完善廣告宣傳統一歸口管理制度,做好內容稽核。校內二級學院和高校設定的函授站、校外學習中心(含公共服務體系學習中心)不得自行開展或授權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開展廣告宣傳。對於發現涉及本校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違法違規廣告,高校應主動交涉、澄清、處理並消除影響。
(三)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內容特別是有關入學條件、最低學習年限、學費標準及收取方式、報名途徑、高校招生網站地址、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獲取條件等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合法,不得出現“無需學習”“無需上課”等虛假違規內容,不得出現“快速取證”“免考包過”“考不過退款”等對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模糊自學考試助學活動與主考學校學歷教育的關係區別;不得混淆技師學院,專修學院、研修學院等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與開展學歷教育高校的性質區別。
(四)各地有關主管部門應督促各大入口網站、搜尋引擎、電子商務平臺、新媒體平臺、自媒體平臺、APP(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加強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主體、內容的稽核,對涉及虛假誇大違規資訊進行有效過濾,不得釋出無高校法人書面授權或省級自學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備案的相應廣告及其他違法違規資訊。
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本地區市場監管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各部門職責分工為,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督促屬地高校、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社會助學機構規範廣告宣傳,完善管理制度,通報典型問題,及時將發現的違法違規廣告線索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對教育培訓廣告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虛假違法廣告;網信部門負責對有關主管部門研判定性後轉送的違法違規資訊以及相關網站和賬號,依法依規及時進行處置處罰;電信主管部門負責加強ICP(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域名和IP(網際網路協議)地址等網際網路基礎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置經認定違法違規的網站和APP等,對有關主管部門研判定性後轉送的騷擾電話、垃圾簡訊相關違法違規線索依法進行處置;公安機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認定違法違規的平臺、APP等依法進行查處,督促企業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開展偵查打擊。
三、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一)加強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有關部門、高校要充分認識整治和規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對於保障人民群眾和高校合法權益、推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細化措施,明確分工,形成合力,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標本兼治,健全長效機制。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牽頭建立本地區部門間溝通協調、資訊共享、聯合執法、監督懲戒等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工作機制,運用行政處罰、刑事打擊、信用監管等手段進行綜合治理。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透過舉報熱線、網路平臺、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廣泛徵集問題線索,建立案件臺賬,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
(三)廣泛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各地有關部門、高校要加強宣傳力度,透過新聞媒體、官方網站、自媒體平臺等渠道,對典型案例查處情況進行曝光,對損害人民群眾和高校切身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輿論震懾,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