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俞建明
日前,海口一學校5名教師因違規補課被校方辭退。教育部門為此發出通報,警示教育廣大教職工從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10月12日《海南特區報》)
筆者注意到,通報涉及辭退的5名教師,都屬於在職臨聘教師,沒有事業編制身份,等同於以前的“代課教師”。按照相關管理規定,辭退違規補課的在職臨聘教師,這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咎由自取的結果。
與此同時,該通報還提到了另外5位教師,他們受處罰原因也是“違規有償補課”,情節與被辭退的5位教師類同,但得到的處分分別是:警告、扣發績效獎金;以及兩年內不得參與崗位晉級、評優評先;兩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兩年內不得參與崗位晉級、評優評先,等等。儘管違規有償補課教師,得到的處分並不算輕,但終歸難與辭退的嚴重性相提並論。
不同身份性質的教師,類似情節的“違規有償補課”, 違反的都是《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等有關規定,為什麼處分的結果截然不同?如果僅僅是由於身份的不同,就給予不同的處分,這就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弱化了制度的剛性和一致性,對於下步不分學校、不分物件,嚴格落實“雙減”政策,很可能會起到負面作用。
要執行好一項政策、落實好一項制度,必須堅持政策和制度的剛性,嚴格按政策和制度辦事,該處分的處分、該辭退的辭退,做到不分物件、不論身份一視同仁。唯有這樣,好的政策和制度才能真正落地,並得到長期穩定地執行。否則,總是讓臨聘人員“辭退”,以此作為嚴格執行規定的正面典型,缺乏應有的說服力和公信力。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臨聘身份教師是一種不公平,對事業編制教師是一種縱容,對嚴格落實法規是一種敷衍。
現在,國家落實“雙減”的決心很大,取得的初步成效也不錯,但還沒有到樂觀和鬆勁的時候。尤其是在防止違規補課反彈方面,必須持之以恆、堅持不懈,採取鐵的手段、執行鐵的紀律,絕不放鬆對教師的管理,絕不能任由違規補課反彈。對於頂風違紀的教師,不管其是臨聘身份還是事業身份,只要觸犯了法律法規,違反相關工作合同,就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做到該辭退的堅決辭退,不能因事業身份而網開一面,不能讓其他教師心存僥倖。
辭退的為何都是臨聘教師?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當地教育部門心知肚明,應該向社會作出一個合乎邏輯的解釋,以免傳遞出不正確的誤導資訊,這樣對鞏固和深化“雙減”成果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