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10月12日訊(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楊平)“法拍房”交易中,涉稅問題一直困擾很多人,原房主不配合競買人開發票、稅費承擔資訊不明等問題頻出。如何解決?今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舉行“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司法事項辦理協作機制”會籤儀式,將從5個方面來破題。
( 10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簽訂“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司法事項辦理協作機制” 。記者 楊昱 攝)
一、涉稅調查、詢價、稅費測算和繳納資訊交換。被執行的不動產所在地在市區範圍內的(不含長望瀏寧地區)的,由拍賣方法院與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具體對接;所在地在長望瀏寧地區的,由拍賣方法院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區稅務機關具體對接。
二、拍賣稅費資訊公示。法院在處置被執行人財產時,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在拍賣公告中明確司法處置被執行人財產所涉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稅法規定各自承擔。
三、拍賣稅繳納方面。法院在拍賣、變賣不動產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債後,會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核算本次處置應繳稅(費)金額,並向法院出具《協助徵收稅費函》。被執行人應承擔的稅費,由法院從拍賣款中扣除並繳入稅務機關指定賬戶;買受人應承擔的稅費,由其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處置不動產歷史欠稅申請受償。法院在處置被執行人不動產時,若被執行人有欠稅情形,且稅務機關申請受償被處置不動產歷史欠繳稅費的,法院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不動產拍賣款項,依法保障稅收債權。被執行人對稅費徵繳有異議的,可依法向稅務機關提出。
五、代開發票具體情形。被執行人拒不配合開具發票或申請代開發票的,由買受人憑《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完稅(費)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在省稅務局和省高院未明確具體規定前,被視為被執行人拒不配合開具發票或申請代開發票的情形包括: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核查,查無下落的;逾期未開具發票,經稅務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符合條件的其他情形。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範登峰表示,“法院+稅務”協作協議搭建了法院與稅務協作的工作機制,明確了被執行人和拍賣競得人稅費負擔問題,明確規範了5個方面的協作措施。將對不動產司法拍賣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過戶週期長、發票開具難、稅費承擔資訊不明確等問題”起到積極的影響和促進作用,解決納稅人繳費人在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事項中的問題,讓買受人最多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