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
商家提供的配套安裝服務
屬於《家電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商品
及配套服務的“保修期”為六個月
瑕疵擔保期限長於六個月
應當以雙方約定的時間
作為商品及配套服務的質量“保修期”
購買家電時請務必
仔細閱讀相關的產品及服務資訊
避免錯過了“保修期”
來源:融媒體資訊中心《律師在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