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知道,深圳有不少土地在香港的新界地區。
有多少土地呢?深圳經濟特區農村城市化調查組曾經在1992年2月19日釋出過一份調查報告,指深圳境外土地問題“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解放以來,我方在香港到底有多少土地一直沒有搞清楚。”
不過報告也提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曾經有過四次調查。1954年調查時,深圳在港土地為 4065.99畝;1958年減少為1740.2畝;1977年為1537畝;1978年為2059.57畝。
深圳在港土地如何形成?
為什麼越來越少?
我們今天來說說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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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覺醒來,原來家裡的香港還有塊地!
1842年,英國涉足香港,1860年、1898年英國政府強迫清王朝簽訂了《北京條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港英政府強租新界。
1899年3月,港英方面和當時廣東省的官員完成勘界,陸上以深圳河為界限,深圳河以南劃由港英管治;海上則以潮水漲至處為界限,意味著海域均由英國管理。
海上的情況不說,深圳河成為界河帶來一個問題,因為深圳河兩岸有不少村莊都是一個村,深圳河南北都擁有土地。
新界劃歸港英管治,但是房屋在河北岸華界的一些村民仍然擁有深圳河南面的田地的地契。港英當局對於土地的確認只依據地契歸屬,所以也就意味他們仍然承認這些土地歸屬深圳河北岸的深圳村民。
當然,那時候已經成為港英管治下的深圳河南岸居民,也有一些土地在深圳河北岸。這樣就出現處於港英當局管轄範圍的農民和處於深圳管轄範圍的農民都需要越境耕作。
在這種格局形成的初期,並沒有產生什麼問題。因為從1899年到1952 年的半個世紀,邊防線是開放的,雙方可自由來往耕種。
1952年由於種種因素主要是意識形態的原因,深圳河不可能再自由出入了,兩邊都開始在河岸設定鐵絲網,來來往往都需要經過嚴格稽核,本地農民過境也變得不再方便。
最初,深圳的農民過境耕作是拿的深圳公安機關單方面開具的證明,1979年12月,港英政府和廣東深圳談判達成協議,每天准許2000位農民過境耕作,深圳公安局發放過境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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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在港土地為什麼越來越少?
好,接下來我們分析為什麼在幾十年裡深圳人在香港的土地會越來越少。
首先,大家要知道做一個情況,不只是深圳人有土地在香港,香港人也有土地在深圳。1954年的統計,香港農民在深圳也有489.38畝土地,這些土地後來有一部分和深圳在香港的土地進行了置換。
但是這個在港人的土地中比例也不高,順便說一句,香港人在深圳的土地大多數是被撂荒、廢棄或其他原因在城市建設中被“囫圇”沒了。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農村城市化調查組的報告,深圳在香港土地減少主要的原因也和香港的建設有關。調查發現,羅湖的向西村、羅湖村都因港方修建各種設施破壞了耕種的道路水系而造成土地丟荒。
其次,報告指出,“一些土地因位置過偏、交通不便,加上我方一些耕作人員缺乏艱苦創業的精神,導致一些沿線及山坑地丟荒。”
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地契喪失丟掉了土地。前面說了香港對土地的確權主要看地契持有人,深圳在港土地多屬“公頭田”(家族公有),地契一般由該族長房管理,隨著這些人逃往香港,土地證也給帶走。還有一部分私有土地,其主人在六十七十年年代逃港也帶走了地契。還有一些地契是在破四舊等運動中被燒掉或弄丟了,這也是土地銳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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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在港土地對深圳意義幾何?
深圳的農民憑藉過境耕作證,過境香港耕作這件事,是好事還是壞事呢?
很顯然,不能簡單說好還是不好。耕個地都要出境,這確實不方便,勞動效率也很受影響;但是在特殊時候,如果出境比在內地有機會掙點錢,有張過境耕作證不就可以出境了,有機會了嗎?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農村城市化調查組的報告,“持(過境耕作證、下海證、船民證)過境或下海,從目前的狀況來看,主要不是從事農業生產,海水養殖或捕撈。羅湖區的羅芳村、菜農村、長嶺村、福田區下沙村及南山區部分村,持證農民的確是從事農業生產、海水養殖或海洋捕撈。其他大部分是持證過境從事一些小額貿易、打工、洽談業務等,一些人也搞些日用品回來倒賣,據有關部門透露,持證人過境,平均每日可有70-200港元的收入。目前耕作證的使用率約為50%,其中真正用於農業生產也只佔過境人的 50%左右,持下海證、船民證的,真正從事漁業的目前也只有 50%,大部分人持證過境或下海從事其它活動。”
簡單說,在50-80年代,尤其是60-70年代,深圳作為邊防地區經濟不夠發達,而一河之隔的香港勞動力收入要高很多,有機會到香港耕作的農民可以借到香港的機會做一點小額貿易,寶安縣曾正式(短暫)推出過“三個五”政策(邊民每月出入港不超過五次,攜物不超過五斤,價值不超過五元),幫助本地農民活過那個年代。
改革開放後,深圳的農民也富裕了,過境耕作的動力不大。深圳沿河的村落和村民將在港土地承包給深圳漁民或者香港農民養魚,最早最知名的就是蓮塘村110 畝在港土地租給港人種菜。還有合作開發進行蔬菜花卉種植或水產養殖,比如黃貝嶺與港商合作辦了140 畝花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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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在港土地後來怎麼樣了?
根據瞭解,深圳對在港土地的管理一直不太理想。一是宏觀上看從來就沒有一個主管部門管理境外土地;二是在港土地發生糾紛,也無任何維護合法權益的力量。
深圳在港土地問題在1992年深圳經濟特區內的農村城市化工作中第一次被提出,因為當時的特區農村城市化方案,將農村分成以村集體經濟為基礎的股份制經濟實體和以原村民為物件的居委會,農村擁有的資源轉到股份制實體內。處理在港土地與農村在特區內的土地的處理各採取什麼辦法?當時基本是採取“保持現狀不變”的方案。
那麼,今天這些土地的歸屬怎麼樣了?我們將另外專門著文談一談這個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