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2號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近日,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馬有祥、司法部立法四局負責人郭文芳、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局長楊振海就《條例》修訂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記者:為什麼要修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馬有祥: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豬及其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是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關鍵環節。原《條例》是13年前也就是2008年8月1日修訂實施。《條例》實施以來,我國生豬屠宰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在有效解決私屠濫宰問題,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條例》的一些條文已經不適應當前最新的形勢。一是生豬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生豬屠宰質量安全責任難以落實到位,這是原《條例》存在的一個問題。二是生豬屠宰環節疫病防控制度不夠健全,難以適應當前動物疫病防控,特別是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提出的新要求。三是法律責任設定偏輕,主管部門執法手段不足,對生豬屠宰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針對上述突出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予以修改完善。
新《條例》一共五章四十五條,重點體現了與《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銜接。一是落實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生豬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的各項制度。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我國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實踐,強化了屠宰環節動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和保障。三是完善法律責任等內容,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大違法成本,震懾違法行為。簡單概括就是“三個強化”:一是強化全過程管理;二是強化疫病防控,生豬屠宰企業疫病防控的責任要落實到位;三是強化責任落實,把生豬屠宰企業的各項責任真正落實下去。
在生豬屠宰行業管理方面,自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職能劃入農業農村部以來,我們開展了專項整治、淘汰落後產能、推動行業轉型升級等活動。特別是2019年開展的落實生豬屠宰環節“兩項制度”,一是非洲豬瘟自檢制度,屠宰廠要開展對非洲豬瘟的檢測。二是官方獸醫派駐制度,官方獸醫要派到屠宰廠去檢疫。我們開展了落實“兩項制度”的百日行動,生豬屠宰加快轉型升級,企業數量大幅度減少,因為一落實制度管理就嚴了,有不符合標準的屠宰廠就關停了,行業集中度明顯提升。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共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5443家,其中上年度屠宰生豬2萬頭以上的企業,我們叫做規模以上企業有1957家,佔總數的36%。
近年來,我們加快屠宰行業標準制修訂力度,共制修訂標準97項,初步構建了畜禽屠宰行業的標準體系。同時,我們在全國開展生豬屠宰標準化建立活動,已經公佈了98家示範廠,屠宰環節標準化水平持續提升。但是,我們要看到當前生豬屠宰業還存在行業集中度較低、產能嚴重過剩、監管壓力大等問題。現在產能利用率比較低,代宰率比較高,就是企業殺一頭豬多少錢,豬和產品不是自己的,替別人宰豬。我們將以《條例》的頒佈施行為契機,加快配套規章的制修訂,依法推進各項法規制度的落實落地,推動生豬屠宰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更好地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群眾身體健康。
生豬屠宰是連線養殖和消費的重要環節
記者:豬肉質量的安全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請問這次《條例》對加強生豬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方面有哪些針對性舉措?
馬有祥:生豬屠宰是連線養殖和消費的重要環節,把好生豬屠宰的質量安全關,有利於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舌尖上的安全”。此次修訂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最嚴格的監管”要求,主要是在五大制度方面有所體現:一是生豬進廠查驗制度。嚴防未經檢疫等問題的生豬進入屠宰廠,要求生豬屠宰廠依法查驗生豬檢疫證明等資訊,如實記錄生豬的來源、數量、供貨者名稱、聯絡方式等內容,確保生豬來源可追溯。
二是屠宰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要求生豬屠宰廠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屠宰操作規程、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和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確保屠宰過程可控。
三是生豬產品的出廠記錄制度。要求生豬屠宰場如實記錄出廠生豬產品的名稱、規格、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和聯絡方式等內容,確保生豬產品去向可查。
四是問題生豬產品的召回制度。對發現生產的生豬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質量安全問題的,明確要求生豬屠宰廠及時履行報告、召回等義務,並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採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確保問題產品不流入市場。
五是風險監測制度。這是一個預防性的制度。由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對生豬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根據風險監測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檢查,結合生豬定點屠宰廠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分級管理制度,提升監管水平。
這五大制度從前面的入口到最後的出口,相信真正施行以後,食品安全定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嚴厲打擊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記者:為了嚴厲打擊生豬屠宰的違法行為,《條例》修訂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郭文芳:嚴厲打擊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是確保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的一個重要手段。這次《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嚴格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個最嚴”中的“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在修訂中進一步明確了有關主體責任,完善了執法手段,具體在法律責任部分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措施。
第一,加大了對生豬屠宰活動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出廠肉品沒有經過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還有拒不履行問題生豬產品召回義務和報告義務的,以及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違法行為。《條例》修訂過程中規定了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定點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第二,在修訂過程中,《條例》與《食品安全法》
相銜接,規定了對出廠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或者未經檢驗就出廠豬肉產品的,以及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等違法行為,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豬屠宰過程中,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這次修訂增加了行業禁入制度,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如果被吊銷了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如果因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