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大概:9月26日,崇左種植戶把金秋砂糖桔訂購給了果商,包園價格是三塊多一斤,採摘期限是11月6日之前採摘完。
崇左屬於早熟產區,現在部分果已經成熟可以採摘上市了,成熟期果實蠅、吸果夜蛾為害嚴重,陸續出現落果問題,種植戶希望果商及時採摘。
果商認為現在有些成熟度還不夠,所以還不能採摘。果商說非要現在採摘的話,就是挑選採摘一刀過,剩下的就不管了,要麼你不賣給我,賠雙倍的定金。註明:簽訂合同時,有口頭說分批採摘。
從現在的果實成熟度,以及目前果園採摘的成熟度來參考,在10月上旬至中旬大部分都是可以採摘上市了。
但是,合同簽訂11月6日之前採摘,如果果商拖到11月初才採摘,預計大部分果都要落掉,種植戶今年就是血本無歸。
總結:簽訂合同的採摘期太長,成熟了果商還不急著採摘,對種植戶是非常不利的,時間太長了容易遇到病蟲害、惡劣天氣。
買果賣果籤合同儘量公平
小呂冬天也做代辦,發現有些代辦的合同比較簡單,各條例註明得不夠詳細,這樣的合同對種植戶有利,容易接受籤合同,代辦簽單成交率高。
但是,採摘選果的時候,就容易因為選果規格問題發生爭吵。合同上有很多種次果都不註明,果商被這樣搞一次就怕了。
買賣柑橘合同,各條例應該註明清楚,儘量讓果商和種植戶都不吃虧,不偏向果商,不偏向種植戶,雙方儘量公平,買的賣的都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