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名稱不規範現象將得到嚴管。市規自委官網昨天釋出《北京市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建築物名稱應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名稱。
資料圖(圖文無關)新華社供圖
規定出臺前,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後,向屬地規自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核准。然而,由於核准證僅在住建部門辦理預售許可這一環節使用,專案啟動階段建設單位往往會準備一個或多個專案推廣名,用於宣傳和銷售。
相關負責人表示,本市現狀地名中,存在“大、洋、怪”現象的不規範地名。現有法規和規範尚無專案推廣名的管理規定,尚無明確的管理部門,管理上存在空白和盲區,亟須加強管理。
針對這些問題,規定明確,建築物名稱原則上以宗地權屬為基本單位命名,總字數一般應當控制在3至6個漢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號。建築物名稱應與其用途、規模、品質相協調,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名稱。
■什麼是“大、洋、怪、重”
“大”指含義遠遠超出地理實際地域、地位、規模、功能等特徵的地名;
“洋”指包含外國人名的地名、包含外國地名的地名、用外語詞命名的地名;
“怪”指用字不規範的地名、含義怪誕離奇的地名、含義低階庸俗的地名和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重”指與本市建築物名稱重名或同音。
各類地名標誌、房地產廣告必須嚴格使用經稽核確定的建築物名稱,不得增刪或更改其字詞。建築物產權單位、物業管理部門或其他使用人在辦理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時,應使用核准的建築物名。
規定提出,建築物名稱標誌應設在宗地主要出入口或建築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顯位置,電子地圖也應及時更新相關內容。
(原標題:本市出臺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建築物名稱不得“大洋怪重”)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陳雪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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