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前提問
外出旅遊時,很多人會選擇把隨身攜帶的行李箱無償存放在酒店。
那麼,如果無償保管的貴重物品丟失怎麼辦?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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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劇場
小花十一長假外出遊玩期間選擇入住幸福五星酒店。酒店工作人員表示,由於客房正在整理,暫時無法為小花辦理入住,為了不耽誤小花的行程,小花可以暫時把行李免費寄存在酒店前臺,並給了小花行李吊牌。小花先去景點玩了一圈回來後被酒店告知行李丟失。小花很生氣,表示行李箱裡有價值1萬塊錢的膝上型電腦,還有剛從國外帶回來的珠寶首飾,酒店要賠償這些損失。酒店則表示,貴重物品有專門的保管箱保管,對於顧客擅自存放貴重物品造成的損失,酒店概不負責,行李吊牌背後都有相關的告知事項。那麼,酒店真的可以概不負責嗎?
法條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條規定: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宣告,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宣告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法官釋法
寄存物品屬於酒店提供服務的一項內容,對於前臺“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的說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酒店的告知內容無效。
鑑於小花未向酒店事先宣告行李記憶體有貴重物品,因此,小花應就行李記憶體在貴重物品舉證證明。在此提醒大家,外出旅行寄存行李,寄存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應向保管人告知其寄存物的特殊性,以便保管人特別注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隨堂筆記
十一假期歡樂多,安全意識不可丟!大家攜帶貴重物品入住酒店時,一定要及時在酒店總檯辦理貴重物品寄存手續。如果遇到物品丟失的情況,小夥伴們一定要保持冷靜,留存證據,及時報警。十一長假還在繼續,小政祝大家平平安安,享受快樂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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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李祺
編輯:臧凌
素材來源:京法網事、北京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