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作為地方性法人銀行,自設立之初,生存發展問題始終是村鎮銀行高管需要面對的首要問題。然而有些村鎮銀行在解決生存發展問題時過於注重業務發展問題,輕視風險合規管控,最終不但生存發展問題沒有解決,而且風險不斷,問題頻發,甚至發生案件,嚴重的造成了流動性風險。本文透過透視一起村鎮銀行3880萬元騙貸案,結合案件細節,提出村鎮銀行必須關注的四個問題:中介介紹存款問題、壘大戶問題、風險合規意識問題、擔保公司合作問題。
案件基本情況
2013年8月19日,甲村鎮銀行成立,註冊資本3000萬元(注:2020年6月29日,註冊資本由3000萬元增加到10000萬元)。
2013年6月13日,梁某以某藝品裝飾設計部名義在乙銀行貸款800萬元,貸款到期後因無力償還遂透過楊某3提供“過橋資金”幫助還款。2014年6月,梁某以自己名義並借用劉某、張某1的名義透過三戶聯保使用虛假資料在甲村鎮銀行貸款600萬元,另借用郭某1、馬某、趙某1三人名義透過三戶聯保使用虛假資料在甲村鎮銀行貸款600萬元,用於支付楊某3的過橋費用及供自己支配使用。
2014年7月1日,甲銀行與某擔保公司及其分公司(注:此時梁某已為該擔保公司分公司負責人)簽訂擔保合作協議,雙方約定合作期限為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乙方在甲方指定銀行賬戶存入擔保資金,進行封閉執行,專門用於為甲方貸款提供擔保;乙方向甲方繳納貸款金額5%的保證金,擔保限額約定“同意擔保2億元正”,但該擔保公司及其分公司在甲村鎮銀行均無相關質押財產。
2014年10月,梁某擔任某擔保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需要退還退夥股東王某5、吳某2、王某4等人保證金,開始以投資蔬菜大棚的名義借用他人身份使用虛假資料繼續騙取貸款後歸個人使用。2014年10月24日至12月5日,累計借用15人身份用虛假購銷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在甲村鎮銀行貸款1980萬元,其中7人真實身份為當地高中生、貸款金額420萬元;2014年12月8日、10日,梁某又借用9人農戶身份,提供虛假土地承包及棉花采購合同在甲村鎮銀行貸款650萬元。
2014年12月,因九名農戶得知貸出的650萬元款項未入自己賬戶而向人民銀行舉報,甲村鎮銀行遂要求梁某處理,梁某無力歸還被挪用的貸款款項;2015年1月,梁某與甲村鎮銀行及擔保公司負責人陶某協商後,以擔保公司三名員工的名義貸款700萬元,歸還9名農戶貸款本息。後期,梁某再次借用他人身份在甲村鎮銀行1500萬元,歸還上述700萬元、7名高中生420萬元以及之前借用他人身份貸款200萬元。
綜上所述,梁某共騙取甲村鎮銀行貸款3880萬元,到梁某審判日,造成甲村鎮銀行3037.9萬元。
村鎮銀行必須關注的四個問題
梁某半年時間騙取了甲村鎮銀行貸款30戶、金額3880萬元,難道甲村鎮銀行管理層事先就沒有覺察出來嗎?結合梁某的判決書披露的案件細節,筆者認為,我們村鎮銀行至少要從該案件中吸取四個教訓,也是村鎮銀行必須關注的四個問題:中介介紹存款問題、壘大戶問題、風險合規意識問題、擔保公司合作問題。
(一)中介介紹存款問題
村鎮銀行設立時間較短,老百姓對村鎮銀行認知度不高,很多時候誤以為村鎮銀行是私人銀行,再加上村鎮銀行存款產品相對較為單一,缺乏理財產品,這些都增加了村鎮銀行存款組織的難度。為此,有些村鎮銀行為組織存款就會求助於中介,以存款貼息的方式由中介介紹貸款、引入存款,如甲村鎮銀行由梁某介紹,引入了兩名存款中介,即曾某、許某,其中許某幫助甲村鎮銀行組織存款1個多億,梁某至少支付許某存款貼息685.5萬元。在筆者看來,正是因為梁某幫甲村鎮銀行引入存款中介並支付貼息費用,他在村鎮銀行的借戶貸款才能一路暢行,另外梁某支付存款貼息最終由在村鎮銀行貸款客戶承擔,他在做這個二傳手的過程中獲利1000多萬元。
點評:中介介紹存款不僅會讓村鎮銀行員工喪失存款營銷意識及能力,而且由於存款與貸款密切關聯,村鎮銀行員工很容易因為存款而放鬆貸款風險管控標準,易引發貸款風險;存款中介身份較為複雜,可能還會扮演貸款中介的角色,慢慢也會介入到村鎮銀行貸款業務中去,如包裝貸款、貸款週轉等,這些都是貸款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另外村鎮銀行員工在長期與存款中介接觸中,難免會有人經受不起誘惑,往往容易被中介拉攏或者直接參與到存款及貸款中介中去,扮演著資金中介的角色,這樣村鎮銀行員工道德風險的發生幾乎是必然的。據此,筆者認為,村鎮銀行應徹底斷結各類形式的中介介紹存款,迴歸本源,不斷下沉服務,貼近客戶,做大存款客戶群體,只有如此才能實現存款業務的良性增長。
(二)壘大戶問題
梁某之所以會幫助甲村鎮銀行引入中介存款,其主要原因是某投資公司的國家建材城裝修需要貸款,而甲村鎮銀行沒有存款的話就無法發放貸款,這樣投資公司與梁某簽訂約定貸款合同,梁某幫助投資公司獲得貸款,投資公司以年化24%的利息支付給梁某,梁某在扣除投資公司正常貸款利息以及支付的存款貼息後就是其利潤。結合投資公司共支付費用4000萬元給梁某以及梁某引入的許某1個多億的存款,筆者基本上可以推斷投資公司在甲村鎮銀行貸款金額肯定高於1億元,再結合梁某騙取貸款3380萬元,這對於成立時註冊資本只有3000萬元的村鎮銀行而言,已經可以定性為嚴重違規壘大戶問題。
點評:根據筆者研究表明,虧損的村鎮銀行幾乎都存在壘大戶問題,以及由此滋生出借名貸款、化整為零貸款。壘大戶問題是很多農信機構成為高風險機構根本原因所在,而目前我們有些村鎮再次走上了農信機構這條高風險之路。村鎮銀行體量小,經營發展過於倚重於大戶,其風險必然高中集中,再加上村鎮銀行客戶群體本身就差點,這些所謂的大戶大都是其他銀行所拋棄的大戶,這就進一步放大了風險,甚至使得不確定的風險變成了確定的鉅額損失。據此,筆者認為,村鎮銀行要發展必須走小而美的道路,徹底拋棄壘大戶錯誤的想法,始終堅守我們村鎮銀行做小做散、服務三農小微的市場定位不動搖。
(三)風險合規意識問題
梁某騙取的22戶貸款,都為借名貸款,所有貸款資料、貸款用途全部虛假,並且每筆貸款都經過甲村鎮銀行貸審會,這些足於說明甲村鎮銀行從高管到員工都存在嚴重的風險合規意識問題,這些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對此,該行時任業務發展部總經理袁某及高管谷某都承認:袁某承認其沒有認真稽核貸款手續,沒有履行自身崗位職責,沒有嚴格要求手下客戶經理認真完成貸前調查、貸後檢查工作,對於沒有及時存入保證金,只要谷某籤批了也能放貸款;谷某承認其在審批貸款上履職不到位,沒有落實資金使用情況,沒有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只要是梁某擔保公司擔保推薦的貸款,沒有看貸款資料直接審批,正是如此才會出現高中生來貸款、農戶貸款未使用而投訴舉報等不可思議違規問題。
點評:審慎經營、安全性原則是銀行經營管理的基礎,這點對於村鎮銀行也不例外。可以毫不誇張的說,所有出問題、高風險、經營虧損的村鎮銀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合規意識問題。在筆者看來,村鎮銀行作為一個地方性小銀行,風險合規意識關鍵在村鎮銀行高管,首先村鎮銀行高管自身要堅守風險合規,然後才能教育好全行員工要堅守風險合規,只有如此,村鎮銀行風險合規意識才能得到根本改變及不斷提升。
(四)擔保公司合作問題
判決書顯示,梁某負責的擔保公司,不僅每筆貸款要按照貸款金額5%存入保證金,同時還要收取3%擔保費,這些最終都要貸款客戶承擔的,增加了客戶貸款成本以及貸款實際到手金額;另外甲村鎮銀行從高層到員工,對於梁某擔保公司推薦的客戶幾乎都是形式審查,也就是說由於擔保公司緣故讓甲村鎮銀行員工放鬆貸款稽核標準,貸款三查完全留於形式。目前由梁某控制的擔保公司在甲村鎮銀行擔保貸款已核銷3008萬元,擔保公司不僅沒有取到緩解風險的作用,反而放大了貸款風險。
點評:關於擔保公司,筆者始終認為我們中小銀行,當然也包括我們村鎮銀行,應徹底斷結與私人控股的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注:私人控股的擔保公司某種意義上就是資金中介,不僅會承擔貸款擔保,還會貸款週轉,甚至貸款包裝,這些都容易導致貸款風險),嚴格動態控制與國有控股的擔保公司業務。我們村鎮銀行應該不斷提升自身風險管控能力,提升對貸款風險識別能力,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不斷下沉服務,實現良性持續發展。
注:上述案件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新0203刑初163號《梁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總結與啟示
在筆者看來,對於中介介紹存款問題、壘大戶問題、風險合規意識問題、擔保公司合作問題,如果村鎮銀行處理不好,不僅會衍生出其他性質更為嚴重問題,如員工道德風險、借冒名貸款等,更會直接決定村鎮銀行生與死的問題,如流動性風險、重大案件、鉅額損失等。為村鎮銀行美好明天考慮,希望我們廣大村鎮銀行始終能給予高度重視並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