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釋出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第1條第(1)項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放貸為常業,但不吸收存款。小額貸款公司系企業法人,不屬於金融機構,屬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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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屬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調整範圍
分類: 財經
時間: 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