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我是大伊萬 軍武速遞
珠海航展已經接近尾聲,雖然目前還沒等來咱們“20家族”的新成員,但是今年的航展還是帶給了我們不少驚喜。幾天前,航天科技在珠海航展成功簽約近500億的大單,包括一系列重點軍品出口。之前咱們也談了巴基斯坦陸軍航空兵向土耳其航空航天工業公司採購T-129型武裝直升機的一些狗血細節,也談了巴基斯坦空軍攜“梟龍”Block2型戰鬥機參加土耳其“安納托利亞之鷹”演習背後的軍貿考量。
文後就有不少讀者老爺向大伊萬詢問,問兩國之間的軍品貿易,尤其是牽涉到戰鬥機、中大型水面艦艇、地面裝甲車輛這樣的大型戰鬥裝備軍貿,是否有一定的“定勢”和“成規”?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因此,今天咱們就來說說這些。
軍貿的“三個層次”
記得去年在介紹中國軍事工業向拉丁美洲的軍品貿易時,大伊萬從政治角度,曾經簡單提出了一個簡單的軍貿“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軍品出售國、軍品購買國之間僅有比較單純的經濟聯絡,也就是停留在單純想“賣錢”的層次上;
第二個層次是軍品出售國、軍品購買國之間存在一定的、但並不穩定的戰略聯動,也就是從單純的賣錢發展到了“有一定戰略目的”的層次上;
第三個層次是軍品出售國、軍品購買國之間存在較為緊密的聯盟或合作伙伴關係,出售國試圖透過向採購方提供一定種類和數量的特定軍品,來達成自己的戰略目標。
對“不同層次”售賣的裝備
當然,這三個層次也是有可能互相交織、同時存在的,而面對這三種不同型別的軍事訂貨人,軍貿賣方會選擇不同的軍售策略,從裝備體系的完備性和單件裝備的先進性上來評價,基本呈現出一種“紡錘形”特徵:
首先是對於“單純想賣點兒錢”的軍事訂貨人,對於這種軍貿客戶,軍貿賣方的軍售餘地往往會非常大。在不違反相關國際條約、也不至於危害到本國國家安全和軍事機密的情況下,軍貿賣方往往會選擇將自己能夠拿出來的效能最好的、價效比最高的、利潤率最高的戰鬥裝備“傾囊相授”,甚至直接提供大量的軍品名錄供軍事訂貨人隨便挑選。
畢竟,軍品賣方和軍事訂貨人之間沒有戰略聯動,也沒有明顯利益衝突,甚至賣方和軍事訂貨人的戰略對手也沒有利益衝突,在這種情況下,軍品貿易其實跟賣點兒化肥,賣點兒衣服什麼的沒有本質區別,有所不同的是,軍品貿易的利潤和後續服務費用可比賣衣服、賣化肥高多了,在這種情況下怎麼可能不想方設法地賣點好東西。
其次是對於“存在一定的戰略聯動”的軍事訂貨人,對於這種軍貿客戶,軍貿賣方的軍售餘地則相應地變小,在不違反相關國際條約、也不至於危害到本國國家安全的情況下,軍貿賣方往往會“精打細算”地向相關訂貨人出售一部分經過篩選的、比較富有針對性的軍事裝備。
畢竟,從政治角度來說,“存在一定的戰略聯動”,那麼就必須考慮到軍事訂貨人與軍品賣方關係上升或下降的可能性,自然也要考慮本國的軍貿產品可能會落入“非友好第三方”之手、可能會對己方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而從地緣戰略角度來說,“存在戰略聯動”就意味著軍事訂貨人採購的戰鬥裝備可能會對地區局勢、尤其是地區均勢造成影響,按照各大國往往會選擇的均衡外交策略,很難會向這種“存在戰略聯動”的對手出售太多的、能夠深刻地改變地區均勢的戰鬥裝備。
因此,相應地,軍品賣方對這種存在一定戰略聯動的軍事訂貨人,往往不會什麼裝備都敢賣,無論是從所能提供的裝備種類上,還是從能提供的裝備效能上,是要綜合考慮與軍品賣方的國家關係程度以及當地的地區局勢才能最終確定的。
最後是對於“存在盟友或準盟友關係”的軍事訂貨人,對於這種軍貿客戶,軍貿賣方的軍售餘地又相應地變大了。在不違反相關國際條約、也不至於危害本國國家安全的情況下,軍貿賣方同樣將不遺餘力地向軍事訂貨人提供本國軍事工業能拿出來的、綜合作戰效能最好的、價效比最高的軍事裝備,同時,在軍品裝備外貿定價上,相比“單純為了賣點兒錢”的軍事訂貨人,賣給“盟友或準盟友”的同類裝備往往會更便宜一些。
畢竟,“盟友或準盟友”怎麼說也都是自己的朋友或者小弟,二者間的軍貿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軍事援助和幫忙,既然是軍事援助和幫忙,軍品賣家居然還想去賺朋友和小弟的錢,這種做法就算是擱在普通的生意往來中也可以用一個常見的詞來形容:殺熟。
當今世界上的國際軍貿
那麼,在當前的國際軍品貿易中,有哪些軍貿屬於“第一種型別”、哪些軍貿分別屬於“第二種”和“第三種”型別呢?大伊萬認為,目前幾乎所有的國際軍事貿易都集中在第二種型別上,真正的“第一種”和“第三種”型別極少:
說到第一種型別,也許只有兩伊戰爭期間、部分域外國家往伊拉克和伊朗大肆出售武器的做法屬於第一種。比如部分西歐國家向伊拉克出售的半自動防空系統,比如部分東歐國家向伊朗和伊拉克成批出售的輕武器、彈藥和爆炸裝置等,這些國家都不算兩伊戰爭中的利益攸關方,對著兩伊出售軍品單純是為了賣點錢;
而第三種類型,也許只有冷戰時期、包括冷戰之後美英兩國之間的關係才能稱得上盟友之間的軍售。畢竟冷戰時期美國可是連“三叉戟”系列洲際彈道導彈都敢賣給英國的主兒,在冷戰之後二者更是達成了深度的軍貿合作。尤其是在JSF聯合攻擊戰鬥機專案(成果為F-35)的合同上,英國也是JSF專案中僅有的一個承擔大量分包合同的軍事合夥人,拿到的F-35B型戰鬥機採購價格與美國海軍陸戰隊自用型差距不大。這在當下國際社會中互坑成風、不賺個五成利潤就算丟錢的軍品貿易中堪稱清流,也是當今世界盟友和準盟友之間軍品貿易的“典範”。
財力、技術、戰術等角度
從政治角度上看,國家之間的軍品貿易可以被分為三個層次,而從財力、技術和戰術角度看,這影響因素就更多了,比如:
從財力角度來考察,軍品採購方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將影響到自己能採購什麼裝備,比如咱們前段時間討論的、中航技可能向阿根廷方面出售“梟龍”戰鬥機的新聞,底下很多讀者都在刷“讓阿根廷用梅西來還錢”或者“用阿根廷的牛肉還錢”。這就是典型的、對購買方支付能力信心不足的一種表現,對於這種軍事訂貨人。
咱們理論上可以把最好的空軍大型戰鬥裝備賣給它,比如殲-10C的外貿型號FC-20,或者FD-2000B型區域防空系統,但問題是,它能買得起嗎?在咱們跟他們的關係沒好到“準盟友”這個層次上的時候,你把這些最先進的裝備賣給它,純屬自找不痛快。
而從技術角度來考察,軍品採購方自身的裝備保障能力和裝備運用水平,也將在很大程度上塑造自己的裝備採購。
比如同樣是咱們前段時間討論的、奈及利亞空軍採購的“梟龍”戰鬥機、陸軍採購的VT-4型主戰坦克,對於奈及利亞空軍來說,財政收入和支付能力倒不是太大的問題。畢竟奈及利亞手裡頭也確實有點閒錢,但是自身的裝備保障能力問題很大。奈及利亞空軍之前只有保障第二代戰鬥機的經驗,且空軍的作戰體系也都是為二代機設計的。在這種情況下,你啪唧一下給它一個三代半戰鬥機,它自己玩不轉,也用不好,完全不得要領,用不好這種裝備搞不好還會砸了賣方的牌子。
當然,如果是“盟友”和“準盟友”關係、或者奈及利亞的戰略地位極其重要,咱們也可以手把手地教奈及利亞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三代半戰機運用體系,但是,在兩國的關係遠遠沒好到這個地步的時候,想讓咱們幫奈及利亞這樣的國家從頭到腳建立起一套三代半戰鬥機的運用體系來,大伊萬隻能說,咱們也不是國際活雷鋒嘛。
最後,從戰術角度來考察,軍品採購方所面臨的主要作戰任務和主要威脅,或者說軍貿賣家認為的軍品採購方所面臨的威脅,也將對二者的軍品貿易產生比較大的影響。
比如,對於伊朗來說,這麼一個國家面臨的外部威脅不可謂不大,既有以色列的核武器和彈道導彈威脅,又有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先進的第三代、三代半戰鬥機的威脅,更有美國海軍CSG“航母打擊大隊”乃至地面部隊的威脅。但是,其它軍貿賣方不可能為了達成地區均勢,就把核武器、遠端彈道導彈、先進戰鬥機、反艦彈道導彈一股腦兒全賣給它,當然賣一些次一等級的武器裝備乃至裝備分系統。
比如一些商用規格的GPS/INS(全球定位系統/慣性制導)元件來提升伊朗“Fateh”導彈的制導精度、一些戰術級的小型反艦導彈和中近程防空導彈還是可以的,而這也基本就是各主要軍事強國對伊朗這種國家軍售的“最低限度”了。
總而言之,國際軍售的影響因素很多,往往既有政治因素,又有地緣戰略的因素,還有經濟、技術、戰術等方面的複合因素,所以接下來大伊萬得出個思考題:對於一個空軍技術水平相當落後、只裝備有少量米格-29 9.12和蘇-25、與軍貿出口國的關係比較好、支付能力又相對較弱、面臨的威脅以三代半戰鬥機甚至第四代戰鬥機為主的國家而言,應該向他們出售何種空軍戰術飛機,才能保衛該國的領空呢?大家可以在文後解答一下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