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二手房的交易過程中
一般簽訂合同時或者在簽訂合同前購房者需要向賣方繳納一定數額的定金。
那麼定金的作用是什麼?
定金的作用其實也就一點,增加違約成本,確保交易能夠順利進行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簡單來說,就是定金罰則:即交了定金,買方違約,賣方不返還定金;賣方違約,定金需雙倍退還
那麼定金交多少合適呢?
定金的繳納是有講究的,太低了或者太高了,都不好
定金太低,有可能鎖不住房源,
比如,一套房子賣方要價80萬,你只給了2000塊的定金。
如果有人出價81萬,在你辦過戶之前,賣方隨時可以違約,只需賠付你2000元的違約金即可。這樣一來,這套房子賣方賣給別人比買給你能多掙8000,所以定金不能太低
定金高了又會怎樣呢?
比如,還是這套房子,賣方要價80萬,你說:我定金付他個30萬,賣方敢違約雙倍賠償,豈不是淨賺30個W?
不是這樣滴!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也就是說,哪怕你付30萬或者50萬的定金,賣方違約,法律也最多支援賠付你80*20%=16萬的違約金,超出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的。
所以,定金當然不是越多越好的。
定金最好的比例是繳納房款的15-20%
交定金有什麼注意事項?
1、交定金一定要籤協議
交定金時一定要和賣方簽訂定金協議或表明此項款為買某處房產的定金,不能只在口頭上承諾,交了就算交了定金了。如果沒有簽訂協議,定金就沒有法律效力。
2、分清訂金與定金
“訂金”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因此並不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所以如果想增加雙方的違約成本,不要寫錯字,一定要寫“定金”!而不是“訂金”
3、交定金並不是必經的程式
在購房的過程中不要輕易交定金。因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交定金並不是必須要做的。只有當你確實相中了這套房,又怕被別人搶走時,才有繳納定金的必要。
其實如果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上明確了違約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賠付,有沒有定金無所謂。雙方一同前往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也是可以的。
文章出處:公眾號/安陽不動產百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