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新一輪房地產開發熱潮再次掀起。尤其是近些年來,房地產行業成為拉動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強勢增長點。隨著一手商品房市場銷量的擴大及福利分房的停止,二手存量房也持續增加,因此二手房的交易日趨活躍,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二手房交易從數量上肯定會超過一手房,將作為房地產市場的一大主流居於市場的主導地位。
目前我國二手房市場還存在很多問題,比如交易程式不規範、市場比較混亂,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保護交易的正常進行,出現二手房糾紛沒有相應的或明確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作為依據,因此,在現有的市場環境下有必要從交易主體、房屋性質及類別、房屋銷售的合法性、房屋交易的程式、房屋交易的風險性及合同的談判等多方面保護交易合法有序進行,以保護交易各方的利益。所以今天我們來談談:購房後為什麼要辦理產權證?房屋產權證的重要性有哪些?
購房後為什麼要辦理產權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凡在規定登記範圍內的房產,都必須按照所有權登記辦法的規定,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機關申請產權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由房地產管理機關發給所有權證,產權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認。房屋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登出登記。
房屋產權證的重要性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證是所有權人擁有房屋的法定憑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的重要依據,也是國家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的依據。《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購房者與開發商或者其他自然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房款,辦理了入住手續,但這並不意味著購房者已經取得完全房屋的產權。以上行為只是處於平等民事主體地位買賣雙方所進行的房屋買賣行為的一部分,買賣雙方還必須到房屋主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並申領房屋所有權證,一個完整的房屋買賣過程才基本結束。
只有經過房屋主管部門,完成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購房者才對所購房屋擁有完全所有權,才能對房屋擁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購房者在入住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麼他所購的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售房人一方,購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權利或存在下列風險:
(1)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等。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為此行為違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可能會被宣佈無效,或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出現無效的情形,那麼法律不予保護非法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只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
(2)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透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3)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4)如因買賣的房屋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血本無歸,無法透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5)無法部分改建所購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7)在房產存在糾紛的情況下,購房者可能不能佔有使用所購房屋,即使佔有了該房屋,也有騰退的危險。
(8)永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一直處在不確定的懸而未決的狀態。基於上述法律上的風險及房產證的重要性,房屋買賣一定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