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0年代起,中部地區和東南沿海等地農村中一些有號召力的頭面人物(多半是原來農村中的幹部和家族中的能人),就以祭祀祖先、排輩立傳、振奮族威、維護本族利益的名義,四出頻繁活動,拉贊助,花費巨資續族譜、建祠堂、修葺祖墳,成立宗法組織,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動最為典型。
恢復宗族活動大致有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復各種復活宗法組織所需的資源,如重續族譜,維修、擴建舊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則是頒佈族規,成立宗族的領導機構。
地處江漢平原的紅城、周溝、橋市、觀音、毛市等鄉鎮,從1985年以來就陸續開始以自然村為組織的宗族續譜活動。這些續譜活動大多規模浩大,耗資甚巨,歷時往往兩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續譜理事會”(名稱不一,有的地方稱“譜局”),其職責為考核、任命族長、房長、戶長等宗族大小頭目,並制定詳細的續譜計劃。理事會下設財經、聯絡、印刷等若干小組,分管各項事宜。
族譜的內容規定從祖宗開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財產均要入譜。收續譜費時,逢男性則收款若干,欲上“功名簿”者翻番。遇無子之戶,設所謂“望丁”(虛設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後),收費較一般男子為高。有的宗族還想方設法聯合別處一些同姓氏族,謂之“收族”,被收錄入族的家族須交納“入族費”。錄丁工作完畢後,就開始印刷族譜。經濟實力稍厚的,高額出資請鄉村小廠印刷,實力稍差的就自購裝置列印,如湖北黃穴鎮的吳姓家族為續譜購置了影印機,李姓則購置了打字機和印刷裝置,均耗資萬餘元。一套族譜少則幾十本,多則數百本。續譜完畢後,請來各地族人,宣佈族規和宗族成員名單,公開大擺筵席,進行慶典活動。這些有了族譜,選舉了族中大小頭目,構成了一定組織網路,訂有嚴密族規,規定了宗族成員的權力和義務,並定期舉行各類活動的宗法組織,已經具有實體性內容。大量調查材料顯示,這些組織己日漸在農村社會生活中發揮很大的作用,就好像舊社會的地方勢力。
筆者近年曾到福建、廣東、 湖南的一些地區,觀察到這些地方用於祖先祭祀的舊宗廟、祠堂正在不同程度地修復或興建。
至於宗廟和祠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動的時間、祭祀人員的組成和序列、祭祀經費的籌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統的制度。與此同時,宗族對族人的喪葬事宜也有了成規,死者家屬必須如儀,葬禮舉行過程必須恭請族長和族內長老監看,不得自行變更規矩,否則會招致無窮的麻煩。至於因族內婦女和婆家不和自殺身亡引起的大規模鬧喪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據各地法院公佈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發生216起,四川省某縣1989年發生41起。
大多數宗法組織在事實上已對其宗族成員行使司法權力。從很多族規來看,不少宗法組織已經具備對族人進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當完整的規則體系。幾乎在每本族規中都可看到,當族人違犯族規時,將受到從規勸、罰款直到肉體懲罰的內容。
湖南省懷化地委辦公室1995年對湘、黔、桂邊界地區4,000多個村的基層組織建設情況作了調查後,毫不含糊地作出結論:宗族勢力已凌駕於村級組織之上,族權已代替了基層政權。在湘、桂、黔接壤的5個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長把持著村內事務,村領導說話幾乎無人聽。有的是原有基層組織與現在的宗族組織同一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員會”統領著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工作。有的則與原來的基層組織分庭抗禮,有效地阻止現政府的政令在該地的執行。如某縣的“嚴氏宗族委員會”公開宣佈:“政府的法律法規要經(宗族)委員會認可,方能執行。”一些地方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及婚姻、家庭糾紛等,直接由族長、戶老按“族規”行事,以“執規”阻攔執法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的宗族頭人違法佔用鄉村土地修建宗族祠堂,政府基層組織根本無力制止。
因此,農村宗族組織已成為調整農村社會秩序的重要勢力。
由於農村地區又恢復到集體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為中心擁有山水林木資源的狀態,農村中因相鄰關係而產生的財產權益爭執如爭山、爭水、爭地、爭礦產等事件時有發生,並往往由此而產生大規模的械鬥。據調查,目前中國農村的宗族械鬥具有組織嚴密、規模大、爭鬥激烈等特點,往往由宗族頭目擔任械鬥總指揮,不少具有基層幹部身份的人參與策劃、組織。一般都制定了嚴密的行動計劃,如械鬥的人力、物力的徵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數量確定;選派青壯年,尤其是受過軍事訓練的退伍軍人和基幹民兵充當“敢死隊員”、“義勇軍戰士”;婦女、小孩提供後勤服務等等。對械鬥的傷亡者,規定了治療、喪葬、撫卹的標準,一些宗族還給死者發“烈士證書”。所需經費按戶分攤;對“立功者”和抗拒族長命令者,分別規定了獎懲措施。
因為這種宗族械鬥具有參與者眾、組織嚴密等特點,在宗族勢力的掩護、支援下,關鍵性證據往往被人為毀滅,知情人拒絕作證或作偽證的情況突出,使真相往往難以弄清。即使對部分參加者處罰,往往也只懲罰到械鬥的兇手,對幕後的組織策劃者很難進行懲罰。
這類事件的發生,充分說明了地方對農村管理乏力。而地方在社會管理方面的無能則使廣大農民更堅定了一種看法,認為“家法大於國法”,“大姓為王,強者為霸”,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援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這就更加強了宗法組織的凝聚力,使宗法組織的復興不可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