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話題一直是
人們關心的熱點話題
這不最近又有訊息稱
宅基地使用權
竟然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了?
這是真的假的?
到底哪些財產可以用來抵押,
哪些不可以?
可抵押的財產範圍
不動產
可以!可用於抵押的不動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在建物,指正在建設的建築物。
動產
除了不動產,還可以使用動產進行抵押,包括:
1.生產裝置和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
2.交通運輸工具;
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動產權利
以下情形的不動產權利,可以用於抵押:
1.建設用地使用權;
2.農村土地經營權;
3.海域使用權。
除此之外,
民法典採用兜底條款,
明確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規
未禁止的財產,
均可進行抵押。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 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不得抵押的財產範圍
土地所有權、部分土地使用權
在農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使用權不得用於抵押。
另外,我國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權也不得處分。
公益設施
注意,公益設施包括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不得用於抵押。但以下兩種情形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上述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除此之外,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
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也不得用於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條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來源:遼寧普法